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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經幹部大會 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八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七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九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六日經幹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手冊「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社團地址設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分部,規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下之學術性社團。

第三條:社團宗旨為培養優秀領隊人才,或應用社團所學於其他職業領域,使社員得到好的發展。

第四條:本社團全名為「山水領隊群」,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凡本校在學生,對觀光相關領域有興趣,經由基本資料與意願書的填寫,並按時繳交社費者,皆可成為本社之社員。

第六條:凡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益:

1. 參加本社所舉辦所有活動。

2. 可藉由公關安排,到合作之旅行社出團實習。

3. 擁有選舉與罷免社長之權。

4. 符合學校學業、操行成績資格者,皆有機會出任本社幹部。

5. 借用本社之資料與書籍。

 

 

 

第三章 組織與選舉

第七條:本社設有社長、公關、總務、美宣。

第八條:社長產生與職責如下:

1. 本社社長由前任幹部挑選適合人選所產生。

2.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協調社團與幹部之運作。

3. 代表本社參加學校所舉辦的各類研習營與會議。

4. 審核及監督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工作。

5. 代表本社提交學期行事曆、預算、經費結算及各項會議紀錄。

6. 社長如於任期中喪失職權,由全體社員投票改選,得多數票者為新任社長。

第九條 公關產生與職責如下:

1. 本社公關由前任幹部挑選適合人選所產生。

2. 公關應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3. 社長不克執行社務時,由公關代行職務。

4. 公關應負責對外接洽旅行社與為社員排團等工作。

5. 公關如於任期中喪失職權,由全體社員投票改選,得多數票者為新任公關

第十條 總務產生與職責如下:

1. 本社總務由前任幹部挑選適合人選所產生。

2. 統籌本社財務之收入與支出,並負責預算編列與學期財務結算。

3. 負責向學校申請及管理所借用的教室與器材。

4. 總務與其他社員不得濫用社費與竄改財務記錄。

5. 總務如於任期中喪失職權,由全體社員投票改選,得多數票者為新任總務。

第十一條 美宣產生與職責如下:

1. 本社活動由前任幹部挑選適合人選所產生。

2. 負責製作社團活動所需的海報和文宣。

3. 負責管理、更新社團網頁。

4. 美宣如於任期中喪失職權,由全體社員投票改選,得多數票者為新任美宣。

第十二條 幹部罷免:

本社幹部如在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本章程之規定,經全體社員投票,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四章 課程與會議

第十三條:社團課程。

1. 每週舉辦定期社團課程,凡本校學生皆可出席參加。

2. 本社得依社課計劃,安排校外研習或參訪活動,凡本社社員皆可出席參加。

3. 本社社員皆須經過開車辭驗收,不得利用藉口逃避驗收。

4. 幹部不得強迫社員參加校外實習,需尊重社員個人意見。

第十四條:實習報告。

本社社員凡經公關安排出隊實習者,結束後須於隔週社團課程開始前三十分鐘與其他社員分享當次實習狀況及經驗,分享進行方式沒有限制,但必須包含景點的照片、場地介紹及周遭明顯標的物,同時必須繳交當次實習的紙本報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向學校申請之經費。

2. 社員繳交之社費。

3. 社員出團之回團金。

4. 非社員同學參與本社活動之收入

第十六條:社費收取標準如下:

不論年級,入社者每學期皆須繳交社費新台幣陸佰元整,但經社團幹部評估支出項目後,可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酌量減少收費金額。另外,於社團博覽會期間確定入社並繳交50%之訂金者,即贈送社服一件。之後入社者必須另行繳交社服費用。

第十七條:回團金收取標準如下:

本社社員凡經公關安排出隊帶團並收取報酬者,每團需繳交新台幣叁百元整作為回饋社團之津貼。當每日薪資提升至新台幣貳仟元整時,只需再繳滿貳仟元之回團金,則日後不必再繳納。

第十八條:非本社社員參與活動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1. 參與每周社團課程,一堂課酌收費用新台幣貳百元整。

2. 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類演講,本社得依相關活動預算編列,收取報名費用。

第十九條:如遇特殊活動,本社得依相關活動預算編列,向社員及活動參與者酌收報名費用。

第二十條:社費使用辦法如下:

1. 本社經費由總務保管。

2. 凡申報社費皆須出示收據或發票,經總務核可後,得申報成功。

第二十一條:社費退費標準如下:

1. 本社社員基於正當原因必須退社者,得依上課課堂數當作退費依據,收費比照非社員參與本社課程之費用。若有多餘費用則退還社員;若上課總費用金額大於社費金額,則不予退費。

2. 退社社員本社得依上過課程之相關支出,酌量收取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需經社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修正。

第二十三條:本社之所有運作,應按本章程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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