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銘傳大學管弦樂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公佈
本章於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修訂
本章於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修訂
本章於民國一零八年三月修訂
本章於民國一零九年七月修訂
本章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本社全名為「私立台北銘傳大學管弦樂社」,簡稱「北銘管弦樂社」。
第一條 本社以推展管弦樂,號招大學生加入管弦樂活動,藉由音樂之薰陶,培養藝術人文氣息,及欣賞音樂之人格特質為己任。
第二條 本社之社址為銘傳大學士林校區。
第二章 社員
第一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熱愛管弦樂或具備管弦樂演奏擬長,並認同本社宗旨及理念者,經繳交社費後,為本社之社員,享有本社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二條四學年共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入社時將直接收費四學年社費,若期中退社將另外退還該學期後的會費。社員應有之權利如下:
- 自由使用本社一切設備,包含音響、樂器及其它屬於本社之財產。
- 參加本社舉辦之任何活動。
- 參加社員大會。
- 擁有社員大會之表決權。
- 擁有社員大會之被選舉權。
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自由使用本社一切設備,包含音響、樂器及其它屬於本社之財產。
- 參加本社舉辦之任何活動。
- 參加社員大會。
- 擁有社員大會之表決權。
- 擁有社員大會之被選舉權。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一條 本社最高民意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二條 社員大會之權限如下:
- 選舉社團幹部。
- 罷免社團幹部。
- 審核社團經費、預算。
- 決行社團各學期行事曆。
第四章 社團組織
第一條 本社組織如下:
社長(一名)
副社長(一名)
木管首席(一名)
銅管首席(一名)
打擊首席(一名)
總務組:組長一名。
活動組:組長一名。
器材組:組長一名。
美宣組:組長一名。
譜務組:組長一名。
公關組:組長一名。
文書組:組長一名。
各幹部職權如下:
- 社長
- 總理全社事務,協助及監督各幹部工作。
- 對外代表社團處理行政事務,對內宣達行事計畫。
- 幹部例會之主席,視情況加開緊急會議。
- 負責匯簽公文及上呈電子表單。
- 整裡社團評鑑之公文檔。
- 副社長
- 協助社長完成其職務。
- 編寫會議紀錄及社團活動紀錄。
- 撰寫活動成果報告書。
- 督促社員出缺席狀況。
- 負責服務學習時數之申請。
- 協助器材完成備品之申請。
- 監督檔本製作進度,並負完成之責。
- 譜務
- 負責聯絡指導老師,表達表演計畫及社團所需教學
概念之事宜。 - 監督分部長定期回報各分部學習進度。
- 維持平時團練以及分部練習時之秩序。
- 負責樂譜列印、分發事宜,並清點、管理社團樂譜,製作存譜清單。
- 總務
- 收取社費並管理社團財務收支事宜。
- 製作社團財務收支帳簿及社團評鑑之總務檔。
- 結報活動後之學輔經費 ─ 核銷。
- 活動(攝影)
- 負責社服製作之事宜。
- 寄發公關函、邀請函,並對外發布訊息(銘傳一週)。
- 負責活動設計及人數統計。
- 完成活動之對外廠商或表演團體之聯絡、邀請等事宜。
- 整理社團評鑑之活動檔。
- 負責服務學習時數之申請
- 器材(樂管)
- 負責備品之申請。
- 管理借用、歸還樂器事宜。
- 監督分部長定期回報各分部所需之消耗品。
- 清點並管理社團樂器(含保養、維護等事宜),製作
樂器清單。 - 訂立樂器管理及場地維護之規範。
- 活動後指揮樂團場復。
- 負責借用、歸還團練教室鑰匙。
- 排定值日生打掃社辦,幫除濕機倒水。
9. 負責申請校內、校外演出場地。
- 美宣
- 製作活動海報及傳單。
- 負責社團美化及標語製作。
- 協助公關完成社服之制作。
- 協助公關完成公關函、邀請函之美化
- 負責社團評鑑之美化。
- 文書
1. 編寫會議紀錄及社團活動紀錄。
2.撰寫活動成果報書。
3.負責匯簽公文及上呈電子表單。
4.整理社團評鑑之公文檔。
- 公關
- 寄發公關函、邀請函,並對外發布訊息(銘傳一週)。
- 負責活動設計及人數統計。
- 完成活動之對外廠商或表演團體之聯絡、邀請等事宜。
- 製作活動海報及傳單。
- 經營社團社群帳號。
第二條 社團各幹部經每學年第二學期後,由社員大會提名、表決後產生,任期一學年。若任期中出缺,得由社長先行臨選代理幹部,擇期召開社員大會補選之。
第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沒超過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則另選期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本社社員繳交之社費。
- 學校補助。
- 社會公益團體及熱心人士贊助。
第二條 社費收取標準:由當屆幹部訂定金額,統一收取。大一、大二收費新台幣兩仟伍佰元整;大三、大四收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海青、海華收費新台幣柒佰捌拾元整。
第三條 經費由總務長全權負責保管,得定時公告經費使用狀況以昭公信。
第六章 樂器管理
第一條 樂器管理由樂管負責,各分部長負責監督各分部樂器數量及使用狀況。
第二條 社員借樂器自行練習或參與表演,須向樂管登記,歸還時註銷。
第三條 樂管整理「樂器借用憑條」於「借用樂器明細」,方便社長查看。
第四條 校外團體借用樂器,每樣樂器「押金壹仟元整新台幣」,歸還時樂管確認無誤及無損壞狀況後,便立即返還。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