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攝影美學社

社團組織章程

98年09月30日 經社員大會通過訂定

99年.09月23日 經社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100年12月13日 經社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102年11月20日 經社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104年03月16日 經社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105年10月07日 經社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106年05月04日 經社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攝影美學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以下幾項:


     第一項    增進同學對於人、事、物、地的攝影視覺紀錄訓練。            

     第二項 提昇同學之人文精神並了解攝影之藝術與意涵。


     第三項 透過相機體驗生活的美學與光影互動的能力。


     第四項 在數位時代中促進同學對影像視覺之美感。


     第五項 透過實際拍攝,除交流聯誼外也分享彼此的相機、影像及美學知識。


     第六項 珍惜生命,拓展人際關懷與國際視野。


     第七項 培養專長並以專業、興趣、多元發展為目標。


     第八項 促進校際交流,並與社會互動,達到關懷社會之目的。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凡願遵行本社之宗旨之銘傳大學各學院之學生(含研究生) 且已繳納 社費均可成為本社社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並負其應盡之                 責任。  

     第一項 社費

        壹、  本社社費收取一學年為六百元整,四年無需再繳交社費; 一學期為四百元,適用於一學期交換生,以促進社團運作及活動開銷。

        貳、  每人繳交社費後為正式社員,其後在學期間不需再行繳納。

        參、  繳交社費之有效日期為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如逾期則在下學期間登記即可; 退費一個月內告知者,其繳費總額全額退還,                    一個月後告知者將全額無法退還。

     第二項 資格與取消


        壹、    繳交社費之學員,即享有優先權力參與本社團之各項活動。


        貳、    本社保留社員資格取消之權利,並於社員大會公告。

        參、    社員應參與社團各項活動,如社課、講座、社員大會等。

        肆、 取消社員資格者,得以於下學期以新社員身分繳交社 費後重新加入本社團。


        伍、 每次活動必須簽到,社員如未積極參與活動,視當學期狀況,得以取消該社員資格。

     第三項 社服


        壹、 攝影美學社設計有「靈鹿」之社服。


        貳、 每學期開學開放訂購,訂購者如同繳交社費。

        參、 參與戶外攝影教學、講座需著社服,以示團結。

  第四條 本社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第一項 本社幹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第二項 優先參與本社之相關活動。


     第三項 代表本社參與校內學生代表會議。

  第五條 本社員應盡之義務:


     第一項 提倡本社之宗旨,吸收有才幹之社員,並遵守組織章程及社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第二項 出席社員大會以及各項應參加之集會,並確實執行本社所委任之職務及工作。

     第三項 參與社課、戶外攝影教學、講座等社團活動。

 第六條 本社之社員,如有違反本社之憲章、法令及相關決議,依法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處分之。社員權益受損時得依法向(司法委員會)              提出調解與告訴。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社員大會

  第七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一項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立法與監督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項    本社員二分之一表達意見,始構成社員大會合法之數額。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三項 選舉、罷免社長,採合法之召開社員大會及電子方式行使,並須表達意見數三分之二始通過之。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

     第四項 決議會上所提的施政方針及年度計劃。

     第五項 對於社長所提之各部門部長之人事任命同意權。

     第六項 創制與複決本社憲章與法令。

     第七項 審議本社預算與結算。

     第八項 聽取本社執行委員會與相關幹部之報告與質詢。

  第八條 本社法令未經社員大會之通過者無效,社員大會通過之法令,社長 應於七日內公佈之,但執行委員得依本憲章

              提請覆議。

  第九條 本社之社員大會於學期間由社長及幹部決定召開時間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組織與職權之行使由法令定之。

  第十一條 社長不得參與社員大會之議案之表決。

 第二節 社長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對內依法執行會務,對外代表分會。
  

  第十三條 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 正式社員且社齡一年以上及曾擔任幹部者得取得會長之被選舉資格。


  第十五條 社長之選舉與罷免由法令定之。

  第十六條 社長依法頒佈法令,公佈行政命令。


  第十七條 社長依法任免本社幹部。


  第十八條 社長因故出缺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行政長代行其職並於下學期開學改選社長。


  第十九條 社長於社員大會休會期間遇有緊急狀況得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緊急發佈緊急命令,其位階視同法令,該緊急命令應於下次社                    員大會追認,若社員大會不予追則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二十條 社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社長代表本社,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

       第二項 代表攝影美學社負責與學校間之溝通。

       第三項 執行與監督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四項 召開會議協調會務。

       第五項 監督本社所有活動。

 第三節 副社長


  第二十一條 副社長以協調或聯合辦理攝影交流活動事宜。

  第二十二條 副社長職權詳細如下:


       第一項    共同協助社長處理會務。


       第二項    社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社長暫代行社長職權,至原任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節 行政長及副行政長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行政長,負責本社行政運作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正副行政長負責協助撰寫公文,負責統計活動與會人數、資料、保險、報到確認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 正副行政長需協助社長,負責預借社課教室、電子公文、確認教室堪用,提前去整理教室。

  第二十六條 負責處理活動回饋量表、戶外攝影教學記錄等

  第二十七條 負責社課記錄、社團活動日誌等。

 第五節 活動長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活動長,以社長與副社長共同任命。

  第二十九條 活動長負責統籌戶外教學安全、路線、交通規劃與確認活動行 程等事宜。

  第三十條   製作活動宣傳海報。


 第六節 教學長

  第三十一條 本社設教學長,以社長與副社長共同任命。


  第三十二條 教學長負責聯絡指導老師、社課講師、安排學期成果發表。

  第三十三條 教學長協助指導老師及社長於課後輔導社員。

 第七節 財務長及副財務長


  第三十四條 本社設財務長,負責本社財務之管理與運用。

  第三十五條 正副財務長負責收繳社費、活動經費預算編列、核銷。

  第三十六條 正副財務長負責採買課程、會議、講座等用餐、伙食,與其他社務上需應用之軟硬體配件。

 第八節 公關長

  第三十七條 本社設公關長,負責本社員出席狀況、邀請社課講師等。

  第三十八條 公關長負責處理招生事宜、邀請講師與其他社團聯絡、對外發言。

  第三十九條 公關長需負責活動招待、新生相關事務。

 第九節 美宣長

  第四十條    本社設美宣長,負責活動場佈、活動視覺設計等。

  第四十一條    美宣長負責製作活動美宣品、海報、場佈設計、活動設計之材料採買、輸出作品等。

 

第四章 規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規章所謂之法令謂經社員大會及電子方式通過,社長頒布之法令。

   第四十三條 法令與本規章抵觸者無效。


   第四十四條 社長命令與規章抵觸者無效。


   第四十五條 規章之制定需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表達意見數, 表達意見數之三分之二同意,決議始為有效。
若社員無法出席,可用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六條 規章之修改需經社員大會二分之一表達意見者,表達意見數二分之一表達意見數同意,決議始為有效。若社員無法出席,                          可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第四十七條 本規章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令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規章施行之程序由制定規章之社員大會定之。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