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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日經幹部會議訂定
        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經幹部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手冊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全名為私立銘傳大學攝影社,簡稱銘傳攝影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設立宗旨為推廣攝影藝術,提高攝影水準,倡導課餘正當的休閒活動。

第四條   本社設於本社地址社在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 號體育館四樓內社團辦公室,

             歸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織學藝性社團。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凡本校同學贊同本宗旨,並願遵守本社章程者,皆可申請參加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社員應享之權力:
    一、出席社員大會,並依照本社會議規則得享有規則一切之權利。
    二、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審查本社經費開支。
    四、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與提出問題之權利。
    五、享有本章程有關條文中所規定之各種權利。

第七條    社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服從本社決議案。
    三、繳納社費。
    四、尊重各社員間之權益。
    五、依本章程有關條文中所規定之各項義務。
第八條    本社員入社後,除因故離校而當然喪失資格外,只要違反下列各項之一者,經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社主要宗旨者。
    二、違反本章程之有關規定與情節重大者。
    三、行為失檢,有損本校與本社名譽者。
第九條 本社員如因個人意願或因私人因素退出社團,依社團第七章第二十三條會費收退辦法辦理退費。

第三章 組織及權責

第十條    應聘請一名本校專任教職員擔任本社指導老師,並負督導本社之責。

第十一條 每學期召開兩次社員大會,時間分別為期初及期末,目的為告知社員本學期社團活動及課程。
第十二條 各部門工作職掌

一、社長 

     ()綜理一切行政事務並對外代表本社參與學校之會議及校方活動之接洽。

     ()社團之最終決策者。

     ()各組幹事由社長聘任。

     ()協調各組工作之配合,成為各幹部之橋樑且有總督之責。

     ()每月審查社團費用收支狀況。

     ()遴選下屆社團社長之提名與最終決策者。 

     ()召開全學年評鑑之總負責人。

二、副社長 

     ()社長因故出缺時,由副社長代理社長。

     ()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輔導及協調各組之工作。

     ()社長公出時,代行其職責。

三、文書組

     ()負責本社各種文件繕寫、製作及傳呈。 

     ()負責本社各種資料的整理與保管。 

     ()負責本社各項會議通知及活動的紀錄與公布。 

     ()編輯與整理各種活動資料及社課活動情形。 

     ()社團通訊錄製作及定期更新。 

     ()負責所有成果報告書。

四、美宣組 

     ()所有社團海報及傳單設計製作。 

     ()社團活動之場地佈置。 

     ()社團辦公室美化製作及留言版製作。 

     ()管理社團所有美宣道具。 

     ()製作邀請函及發放。 

     ()社團活動宣傳單製作。 

     ()負責社團形象之塑造與建立。

五、財務組

     ()定期收社費及催繳社費。 

     ()社員證之發放。 

     ()社團所有收支費用之記帳。 

     ()社團帳戶管理。 

     ()每個月定期給社長審核所有帳表並簽章。 

     ()定期讓社員了解社圍內財務狀況。 

     ()社團所有核銷。 

     ()社團申請費用之審核及發放。 

     ()請款單製作。

六、活動組 

     ()負責邀請校外人士及老師之演講活動。

     ()負責社團跨校之相關活動事務。 

     ()與其他社團協調社團事務。 

     ()宣傳推廣及宣傳單之發放。

七、教學組 

     ()負責社團課程內容。 

     ()指導社員器材操作。

八、器材組 

     ()管理社團器材財產設備。 

     ()器材採購及管理。 

     ()制定器材保管守則。

九、網管組

     ()社團網站管理及更新。

     ()社團所有建檔資料及管理。 

     ()完成當月之建檔資料並給社長檢查及簽章。 

     ()隨時提供攝影展或表演活動之最新消息。 

     ()活動之報名手續建立。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三條 社長選舉由前任社長提名(或自由登記),經社員大會同意決定之,副社長由社長聘任。

              社長任期一學年,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社除社長、副社長之外並設置活動組、美宣組、總務組及文書組,
              各組幹事及召集人由社長聘任,經大會通過任命之,任期一學年。

第五章 罷免

第十五條 各幹事若怠忽職守、工作不力,或重要討論會議未出席,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解職。

第六章 補選

第十六條 非社長之職位如被解職或辭職,由社長指派經幹部大會決議後任命之,任期一學年。
第十七條 社長缺位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
              由教學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幹部會議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七章 社團經費

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收取項目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經費補助。

              三、其他。

第二十一條 社費每學年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
                 會費之收取金額須每學年經由社團幹部會議決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當學期期中考週過後,會費一律不退。
第二十三條 社課參與之會費退理辦法。

          一、未參與當學期社課者,會費全退。 

             二、參與當學期社課一堂者,退五分之四會費。

             三、參與當學期社課二堂者,退五分之二會費。

             四、參與當學期社課三堂者,會費不退。

             五、外拍活動五天前告知無法參與,予以全退;

                   活動三天前告知退 3/4活動一天前告知退 1/4,當天告知不退費。

第二十四條 經費由總務長收取管理,學期末須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八章 會議與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利之機構。

第二十六條 幹部之例行會議應於每週社課結束後召開。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與例行會議,社長為當然之主席,如社長缺席時,由副社長代為主持會議。
第二十八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
                 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並須註明開會之目的。
第三十條    應在會議前五日通知各社員參與;臨時會議之召集應於兩日前通知。

第三十一條 每學期依學校公布之行事曆安排活動,並遵守學校規定。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條 社團變更章程,應得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含)同仁之同意。

本章程修訂於 109年 04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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