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學 旅遊創新實驗社 社團組織章程
第⼀版 修訂時間 105.05.17
第⼆版 修訂時間 108.05.10
第壹章 總綱
第⼀條:本團定名為『銘傳⼤學旅遊創新實驗社』團址設於桃園⿔
⼭鄉德明路 5 號,以下簡稱為本團。第⼆條:本團為學術性社團。
第三條:1. 以培育桃園在地⽂化⼈才為主,深根桃園,在學培育。
- 發掘更多旅遊觀光⼈才,不限科系,皆以課程培訓。
- 由三個⾯相,旅創、在地、⼈才來發展。
第四條:本團特娉指導⽼師給予指導,並敦請課外活動組⾧及各位輔導,並接受『學⽣社團組織之活動輔導辦法』之規範。
第貳章 團員
第五條:凡本校全部的學⽣,在校期間辦理報名⼿續,繳納⼀次團費者,取得本團『正是團員』之資格。
第六條:團員之權利為
- 得參與本團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使⽤本團的所有資源與
備品。
- 得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及發⾔權。
- 得被娉為幹部。第七條:團員之義務為
- 需繳納團費。
- 須遵守章程及決議並發揚宗旨。
- 需完成本團所交付之⼯作與職務。
- 需維護本團所有的資源。
第參章 社團組織系統表
社長、副社長、旅創長、行銷長、財務長、總務長
第肆章 團員⼤會
第⼋條:團員⼤會為本團最⾼權⼒機構
第九條:於每隔⼀學年度須召開定期團員⼤會,供各組織聯誼,並提出應改進的⽅針。
第⼗條:於下列情況宜召開臨時⼤會
- 增訂、修改社團組織章程。
- 遞補社⾧及罷免社⾧。
- 討論及決議有關團內事宜及重要決策。
第⼗⼀條:出席⼈員為全體團員,如未達全團員三分之⼀者,由主席公告流會,並公告下次⽇期。
第伍章 幹部職掌
第⼗⼆條:社⾧
- 產⽣⽅式:由本團全體幹部於團員⼤會前⼀個⽉召開幹部會議推選出候選⼈,並於團員⼤會由全體團員票選擔任之。
- 任期:⼀學年。
- 職務:社團之總負責⼈,督導任務之推展,組織幹部群以及統籌計畫之活動與⽅向
- 罷免:於團⾧⾔⾏有損社團形象得罷免之,並由全體團員之三分之⼆連署召開團員⼤會提案決議,⼀經罷免則完全喪失團⾧之資格。
第⼗三條:副社⾧
- 產⽣⽅式:由團⾧視情況任命適當⼈選之。
- 任期:⼀學年。
- 職務:輔助本團對外之管理聯繫,以及管轄社團之內部⾏政事務。
第⼗四條:旅創⾧
- 產⽣⽅式:由團⾧視情況任命適當⼈選之。
- 任期:⼀學年。
- 職務:a. 與旅創團隊接洽,聯繫以及拜訪。
- 負責安排社員進⾏企業參訪。
- 安排旅創遊程規劃⽐賽之相關課程培訓等。
- 安排講師授課教授旅創新知。
第⼗五條:行銷⾧
- 產⽣⽅式:由團⾧視情況任命適當⼈選之。
- 任期:⼀學年。
- 職務:a. 撰寫校內外社團課程與活動之宣傳文。
- 學校社團網頁與臉書粉絲專頁之經營
- 籌備校內外課程與活動之美宣備品
第⼗六條:財務⾧
- 產⽣⽅式:由團⾧視情況任命適當⼈選之。
- 任期:⼀學年。
- 職務:a. 擬定社團經費之預算。
- 社團經費收支之帳務工作。
- 收取社費並負保管之責任。
- 有效評估各類活動經費預算與其核銷。
第⼗七條:總務⾧
- 產⽣⽅式:由團⾧視情況任命適當⼈選之。
- 任期:⼀學年。
- 職務:a. 統計各校內外課程與活動之需要備品。
- 申請借取所需之軟硬體設備,並負歸還與維護
設備之責任。
- 與財務長和社長溝通協調,決定需採購之備品。
- 定期紀錄社團設備與備品之財產。
第陸章 會議
第⼗⼋條:於每隔⼀學年召開⼀次團員⼤會,其任務為
- 增訂修改本組織章程。
- 遞補團⾧及罷免團⾧。
- 監督並得要求個幹部進⾏⼯作報告。
- 討論及決議有關團務之事宜及重要事項。
第⼗九條:幹部會議於每週固定召開⼀次,報告個活動之進展。 第⼆⼗條:各個活動期間,由個活動之負責⼈,可是情況不固定召
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條:對於團員⼤會應有三分之⼀團員出席,對於本會議所決議知覺案有質疑時,得經三分之⼆⼈連署,並送請
⼤會表決,以⼆次為限,出席者三分之⼆⼈員同意通過。
第⼆⼗⼆條:對於變更社團宗旨修訂章程,解散社團及處䅰才產之
決議,應有社團團員三分之⼆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以上同意之。
第⼆⼗三條:團員繳交之團費 新台幣 伍佰元整。
第柒章 經費
第⼆⼗四條:本團經費之來源
- 團員每學期繳交之團費。
- 團友之捐贈。
- 學校及學⽣⾃治會之補助及相關單位之輔助。
- 義賣或捐款所得。
- 其他收⼊。
第⼆⼗五條:本團經費除使⽤於本團推展及本團宗旨之相關活動外,不得移他⽤。
第⼆⼗六條:個活動之費⽤須於學期出遊個部⾧提出活動企劃書與收⽀預算,以備審查及申請費⽤,並經營社團團⾧及總務⾧⼀預算追認之。
第⼆⼗七條:經費申請要件
- 為全學期計畫表之活動項⽬。
- 經幹部會議通過之偶發事件。
- 請款步驟:團⾧呈交初年度計畫表,其中包誇活動經費預算表。
第捌章 附則
第⼆⼗⼋條:本章程於每隔⼀學年審核⼀次
第⼆⼗九條:本章程若有不完善之處或不合時宜之處,須經正是團員三分之⼀以上連署,於團員⼤會已提案⽅式送出修
正案,並需有團員三分之⼆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團員
⼤會出席⼈數之三分之⼆以上通過,該修正案⽅可⽣效。
第三⼗條:本章程由團員⼤會通過、指導⽼師同意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