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撒母耳服務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06月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經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經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3月經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據本校頒佈「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全名為私立銘傳大學撒母耳服務社。(以下簡稱為本社)

 

第三條 本社成立宗旨在落實本校同學服務學習公益的能見度,鼓勵學生參與偏遠地區及清寒家庭子女的衛教慈善工作。另將定期舉辦社團幹部訓練課程,提升社員籌劃及協調服務學習活動的能力。定期舉辦寒暑假服務學習的營隊活動,期望能長時間投入關懷弱勢。以及不定期與校內外各服務性社團做交流,互相學習與合作。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灣省桃園市龜山區大同里德明路5號。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五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社員享有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之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之權利。

(二)本社社員於社員大會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社社員凡符合幹部任用資格者,均有權被指派出任本社之幹部。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本社社員須多宣揚本社宗旨及各項活動,並維護名譽。

(二)本社社員應維護社團財產,如:社團辦公室、社費、社團之備品等。

(三)本社社員須遵守本社組織章程之規定與經社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四)本社社員應如期繳交社費,使得入本社之資格。

 

 

 

第四章 本社組織

 

第八條 本社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九條 本社聘任社團指導老師一人,經學校同意後指導本社教學活動。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執權如下:

(一)本社設社長、副社長、活動長、總務長、課程長、公關長、文書長、美宣長、器材長、資訊長、生輔長各一人。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組長由社長直接委派,組員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二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為四年級並不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社社長之人選任課外活動組公佈之「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社長侯選人經由本社社員大會提名表決通過後,行使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本社社長須具下列條件:

(一)前一學期操行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六十五分以上者。

(三)未受學校記過處分者。

(四)須在社團中擔任一年以上之幹部或成員。

 

第十五條 本社社長之罷免或請辭須經社員大會表決同意後,始可生效。在新任社長未選出前由副社長暫代社長職務。

 

第十六條 本社各組組長因故辭職,須報請社長核准,並經由幹部會議表決通過後始生效。職務之出缺由社長指派人員接任,不得有議。

 

第十七條 如社長選舉未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或票數相同時,則票數最高之兩者,需進行政見之發表,並於發表結束後,再次進行兩位社長候選人之投票。

 

第五章 組織職掌

 

第十八條 社長

(一)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總理本社事務,督導幹部工作之進行。

(二)社長當選後有直接行使幹部任命之權、提議撤換幹部之權,唯後者須經半數幹部投票同意才可撤換。

(三)負責各幹部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四)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五)舉荐下屆社長人選事宜。

(六)召開、主持社團例會。

(七)召開、主持組織章程修正案會議。

(八)會同各部門幹部於社員大會時,報告社務推廣情況與工作計劃及執行結果。

 

第十九條 副社長

(一)協助社長處理會務,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二)銜社長之命,辦理交付之特定事務。

(三)社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四)社長補選期間,代理社長職務直至新社長選出之日止。如社長不另補選,則代理社長職務至當屆社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各式表格之建立與保管。

 

第二十條 總務長

(一)管理社費收支與建檔。

(二)定期公布本社財務明細。

(三)會審各個活動預算。

(四)定期公布財務收支及運用情形。

(五)負責核銷事宜。

 

第二十一條 活動長

(一)計畫社團上對校內外活動之相關事宜,活動企劃書需呈報社長。

(二)負責各項活動之布置與復原。

(三)撰寫社團活動日誌。

(四)負責掌控活動流程之時間。

 

 

 

第二十二條 課程長

(一)負責國小方面課程設計。

(二)負責國小方面獎勵事宜。

 

第二十三條 公關長

(一)負責對外聯絡服務機構。

(二)與其他社團交流。

 

第二十四條 文書長

(一)紀錄會議內容。

(二)整理開會內容並給予社長參閱。

 

第二十五條 美宣長

(一)協助活動場地之美宣工作。

(二)製作美宣品。

(三)檔本之排版與美編。

(四)負責設計社徽。

 

 

第二十六條 器材長

(一)紀錄社團物品管理表。

(二)保管本社公共物品。

(三)租借器材。

(四)協助搬運器材。

(五)熟悉器材使用方式。

(六)維護器材。

 

第二十七條 資訊長

(一)協助拍攝活動照片。

(二)發佈活動消息。

(三)社團網站之編輯。

 

第二十八條 生輔長

(一)採買本社活動所需之物品。

(二)採買活動所需之獎勵。

(三)負責處理營隊膳宿問題。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社會議之一般決議事項應有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成立。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

(一)本社正式社員所組成。

(二)社員大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則順延一週。

(三)社員大會由社長為召集人,若社長無法召開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三十一條 幹部會議

(一)由本社所有幹部所組成。

(二)幹部會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之。

(三)所有幹部均需列席,非幹部之社員均可列席參加,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會議任務

(一)選舉正副社長及各幹部代表。

(二)聽取各組報告。

(三)決定各項事宜。

(四)查看組織運作。

(五)依各項臨時事宜作權變。

(六)修改組織章程。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費僅可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由入社時收取,僅需繳取一次為限。

1.大一、二之社員,入社時,收取新台幣350元,含一件社服。

2.大三、四之社員,入社時,收取新台幣100元。(不含社服)

3.凡符合低收、中低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之社員,入社時,皆可減免60%之費用,大三、四之社員除外。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支出,須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向總務長申報入帳。

第三十六條 本社各種經費支出須有發票或收據為憑証,始可入帳,惟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元以上須經社長核可。

 

第三十七條 本社經費之應用情形,應於每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長向社員報告。

 

第三十八條 社費的退費機制如下:

(一)若於社團博覽會時繳交社費,事後於因有其他安排或後悔時,於社團期初大會前跟社長說明原因,便可以全額退費。

(二)若於期初大會或是期初後再繳交社費者,過了2週後因故無法參與社團活動時,若尚未拿到社服時,便可以退全額的3/4;若是已經拿到社服者,便會退扣除社服的價錢後的3/4餘額。

(三)若於期初大會或是期初後再繳交社費者,經過6週後發現無法參與社團活動時,若尚未拿到社服時,便可以退全額的1/4;若是已經拿到社服者,便會退扣除社服的價錢後的1/4餘額。

(四)若於期初大會或是期初後再繳交社費者,經過期中考後發現無法參與社團活動時,則不給予退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於每隔二學年審核一次。

 

      第四十條 本社章程經召集人擬定草稿,經由第一次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課外活動組核准後始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社有關於變更社團宗旨、解散社團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有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成立。

 

第四十二條 本社章程之修改,須由社員大會正式社員總額四分之一連署簽名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得修改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指導老師同意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器材管理辦法可於每學年之章程修改會議中經由幹部提出異動,一併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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