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生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98年06月08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6月1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6月09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6月15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07月02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設置學生自治組織之最高司法機關以保證學生權益,特依據本校「學生自治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評議主席由卸任之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會委員會主席、社團委員會主席、各性質社團主席為當然候選人,其他學會會長、社團負責人與學生議員須經提名,經由全體新、卸任社團負責人票選產生。評議委員由評議主席召集之,台北校區召集5-7人;桃園校區則召集7-12人。
第 三 條 評議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內不得兼任學生自治組織之任何職務或任何社團負責人。
第 四 條 評議委員之資格:
一、操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
三、經歷:曾任社團、學會幹部一年以上者。
第 五 條 委員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副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應依據本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第 六 條 學生評議委員會職權:
一、法規解釋:學生議會與學生會所定之法規與命令有適用上之疑義,得移送學生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二、接受申訴:若會員有因學生會之不當措施而致權益受損時,學生評議委員會得接受其申訴並進行調查,如相關單位確有不當,學生評議委員會應循一切管道、方法予以救濟協助。
三、輔導建議:若會員有重大危害學生自治之情況,經學生議會決議移送學生評議委員會審查,經查屬實,學生評議委員會得做成輔導建議,移請校方輔導單位輔導之。
四、仲裁糾紛:學生議會與學生會如發生糾紛致妨礙會務運作,學生評議委員會有權召開協調會進行協調。
第 七 條 委員會召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議會議由評議委員會主席、學生會會長、議長或評議委員過半數連署提請召開,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二、評議會議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議決之。
第 八 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