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S.C.(Specialty Coffee)咖啡品茗社(以下簡稱本社)。
由一群熱心服務同學組成,經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學生事務處核准後,於平時及假期間展開各項相關活動。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以下幾項:
一、培養大學生對咖啡的了解,充實生活品質
二、多元包容且吸收學習各式各樣的咖啡文化
三、提供完整正確的專業咖啡沖泡技術
四、了解咖啡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價值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凡願遵行本社之宗旨之銘傳大學各學院之學生(含研究生)及師長,
且已繳納社費均可成為本社社員,有其應享之權利,並負其應盡之
責任義務。
第四條 本社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一、發言權、表決權、被選舉權。
二、創制權與複決權(即要求修訂本章程之決定)。
三、參加各項集會活動之權利。
四、本社器材與資料之借用權。
五、中斷、遲繳交社費,或未盡社員義務者,將不得行使社員權利。
第五條 本社員應盡之各項義務:
一、提倡本社之宗旨,吸收有興趣之社員。
二、遵守本社組織章程及社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三、出席社員大會及各項應參加之集會,並確實執行本社所委任之職務。
四、每學期繳納社費之義務。
五、遵守社團器材借用機制。詳見《銘傳大學咖啡品茗社社產租借辦法》。
六、遵守社團收費退費機制。詳見《銘傳大學咖啡品茗社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 若社員未盡社團義務或做出敗壞社團名譽、破壞社團運行、
洩漏社團隱私及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者,本社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社團指導老師
第七條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人,由社長敦請校內外熱心服務之人士擔任。
第二節 幹部
第八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負責社務之推行,
並行使本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九條 社長得由前任社長推舉,過半數前任幹部投票同意為之。
第十條 社長於任命後獲任期中因故退學、休學或其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
由副社長暫行其職權,並由副社長於發生或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召開
臨時大會重新改選之。
第十一條 社長資格:詳見《銘傳大學咖啡品茗社幹部選舉及罷免辦法》。
第十二條 社長罷免:詳見《銘傳大學咖啡品茗社幹部選舉及罷免辦法》。
第四章 執掌
第十三條 社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
二、領導社團整體之運作,負責完成本社團成立宗旨和活動目的之責任。
三、統整會旨、社規的執行,統籌協調各組的工作以完成本學年各活動之籌畫。
四、負責掌控開會以及各活動之流程與時間。
五、維持社內秩序,培養及帶動適當的精神與氣氛。
六、培養下任社長及各幹部。
七、召開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 副社長職權如下:
一、共同協助社長處理社務,負責各幹部之聯繫。
二、社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社長暫代行社長職權。
三、審核活動部門提出之各類活動,處理本社上呈之各項公文。
四、叮嚀督導各幹部之職責份內工作。
五、掌握各幹部開會與活動出席之狀況並建立出缺席制度。
第十五條 總務長職權如下:
一、掌管社團之經費收支。
二、各活動之費用收取與結算。
三、定期公佈社費收支之情況。
四、活動經費之審核。
五、社團經費申請與報核。
第十六條 執行秘書長職權如下
- 負責開會時之會議記錄,及會議紀錄之管理。
- 社員登入及活動公文進度管理
- 協助社長處理文書
- 負責開會、活動籌會之幹部人員之聯繫與通知。
第十七條 器材長職權如下:
一、申借活動場地與活動所需之器材。
二、清列活動所需物品並採買。
三、支援各幹部之社務處理。
四、備品申請及採買
第十八條 活動長職權如下:
一、負責開設、設計並執行各類社團課程,及聘請講師之事宜。
二、負責各類活動的設計、提案、執行與帶領。
三、負責活動的選擇與場勘。
四、監控活動的進行,與意外事件的處理。
第十九條 公關長職權如下:
一、維繫本社對外之關係,塑造本社在外之形象。
二、負責本社對內與其他社團、學校,對外與他校社團之聯繫與合作之責。
三、負責接洽校外廠商,以尋求贊助。
四、負責寄發公關函等公關文件。
第二十條 美宣長職權如下:
一、與網管帶領宣傳組,發揮部門功能。
二、負責社辦的佈置及裝飾。
三、負責活動期間海報及美宣各項事務。
四、負責社團所有宣傳品之審核。
五、社團大型活動併入宣傳組。
第二十一條 網管長職權如下:
一、將社團各活動資料詳細歸檔。
二、負責老人聯絡與活動邀請。
三、負責活動除了美宣品以外的宣傳設計與帶領。
四、管理並定期更新社團粉絲專頁。
五、擔任社團大型活動之宣傳組組長。
第二十二條 活動總召:
一、負責統籌該活動之流程與執行。
二、製作活動收支細目表。
三、召開籌會並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各小組職掌得由現任社長依實際需要另行制定並發佈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社員大會:
一、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決議組織。
二、 社員大會每學年至少一次,由社長召集或十名社員連署,提案人召集。
三、 社員大會之開會額數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人數減除因公、因病請假人數計算之。
四、 通過議案須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可生效。缺席之社員對所表決之
議案均以棄權論,事後不得表示異議。
五、 社長或十名社員聯署提出創制與複決修改本會組織章程,應由
二分之一社員出席,通過議案須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可生效。
六、 聽取本社執行幹部之報告與質詢。
第二十五條 幹部會議:
一、本會議每次社課後召開,由社長主持,討論社務發展及事後檢討。
二、社員大會不便召開,本社社務由本會議統籌決定。
三、各級幹部均有義務出席本會議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