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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金門校區 學生自治會

成立宗旨:

1. 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增進本校學生自治能力。

2. 培養學生領導才能,與延續民主守法精神。

3. 促進學生權益完整與發展,培育愛國愛校觀念。

4.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與本校組織章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成立之。

5. 依據本校學生手冊「乙、學生事務-第貳章-課外活動」之規則執行。

 

學生自治組織章程

91年5月3日第九次校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8日學務會議通過

100年6月1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為輔導學生處理自治事務,培養自治能力,並訓練其從事社團行政協調及管理工作,特依據本校「學生自治

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條、本章程適用於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為學生會)、應屆畢業生聯合會、各系(學程) 學會(含學程與研究所)。

 

第 三 條、前條所述各學生會,其組織所屬在籍學生皆為當然會員,有選舉與被選任為本會各級幹部,參加本會各項

活動及表達意見之權利,並遵行本會章程及繳交會費之義務。會員有轉(退)學喪失學籍之情形,得依在學期間

活動費用支用比率申請退費。

 

第 四 條、學生會經同學選舉產生會長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非因重大不得中途改選。

 

第 五 條、本會會長候選人資格規定: 

一、操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

三、經歷:曾任社團、班級幹部半年以上者,或即將屆滿者。。

 

第 六 條、學生會為學生自治組織行政機構,其最高首長為學生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承學務處輔導推展工作,並負

責協調連繫各學會與社團實施社團活動,並由學校指派代表出席各項有關學生活動會議。

 

第 七 條、會長有依本法聘用、解任幹部、提案及公布自治規章之權,但公布自治規章應經議會通過報請學生活動輔導

委員會核備。

 

第 八 條、學生會設副會長三名,常務副會長、學委副會長、社委副會長。除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經議會同意任命外,

其餘副會長由會長就現任學會委員會及社團委員會之主席委任之。學會委員會及社團委員會有協助學生會辦理

全校性活動之義務。

 

 

 

 

第 九 條、副會長應輔佐會長處理會務,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依序由常務副會長、學委副會長、社委副會長簽請學校

同意後代行職權。

 

第 十 條、學生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相關部會,各部會主管由會長聘任之。

 

第 十一 條、學生會設會務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各

部會主管,以會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每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一次,如有必要得另行申請召開臨時會

議,邀請業管單位派員指導。

 

第 十二 條、學生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各召開社團負責人會議一次,邀學校有關主管列席,解答學生疑難問題。

 

第 十三 條、學生會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該決議案五日內送回覆議,覆議時如經出

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必須接受或提至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 十四 條 、學生會所舉辦之活動,以在校內為原則,如係教育部規定或已登記成立之公益社團所策劃之校際比賽觀摩

活動,應依規定申請辦理。

 

第 十五 條、本會經費之使用,依本校「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十六 條、學生會內所有設備器材,均須建立財產登記,新舊任幹部移交時,並應列移交清冊報請核備,定期接受議

會與輔導單位之財產稽核。

 

第 十七 條、本會社團活動受學務處課指組輔導,並依「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十八 條、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學務處課指組組長,負責輔導學生會業務之推展, 輔導老師一人由現職課指組(金

校區學務組)組員兼任,負責學生活動會務與器材設備管理事宜。

 

第 十九 條、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銘傳大學(金門校區)學生會

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4年06月01日 經第二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補充銘傳大學(以下稱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稱為本母法)之說明,特立此施行細則明訂相關細

則。此施行細則不應超越本母法之規定,如有疑慮,應尊崇本母法相關之規定。

第二條、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並從事社團行政協調及管理工作。促進校方與全體學生之溝通。

第三條、本會全名 銘傳大學金門校區學生會 (Ming Chuan Kinmen Location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MCUKMSA對外簡稱金門銘傳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金門校區(金門縣金沙鎮西園里德明路105號)聯合辦公室A101。

第五條、本會為銘傳大學金門校區,大學部與海青班學生自治最高行政組織,本校金門校區其他大學部與海青

班之學生自治法規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本施行細則應適用於本校金門校區之範圍,自身與他人,不適用於本校其他校區。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凡具備銘傳大學金門校區之大學部在籍學生與海青班在籍學生為當然會員,並依本細則享有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1)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

(2) 享有本校各項權益

          (3) 選舉與被選舉學生會長及學生會幹部

          (4) 罷免學生會會長及學生會幹部

(5) 出任本會各級幹部

(6) 依法出席或旁聽本會各級會議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母本法及本章細則

(2) 遵守學生會之決議

(3) 繳納學生會費600元

(4) 未繳納學生會費者不得享有學生會提供之優惠

第三章、學生會

第九條、本會為學生自治之最高行政部門。

第十條、依本母法第六條之規定,學生會會長為本校最高學生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校,宣揚本校宗旨;對內應綜理學

自治事務,促進社團運作發展。

第十一條、本會會長經同學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非因重大不得中途改選。

第十二條、本會應置副會長乙名。

第十三條、副會長應由會長經同學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非因重大不得中途改選。

第十四條、副會長應襄助會長綜理會內事務,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置四部分別為活動部、公關部、美宣部、財務部,各部組織細則均另訂定之。

第十六條、各部門應設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部長應由本會會長徵詢適當人選,同學選舉產生,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十七條、各部門得設置次長數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次長由同學選舉產生,任期與本會會長同。

第十八條、部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應由指定次長代理其職權,若代理時間超過一個 月,會長應另徵詢適合人選並改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須定時召開會務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會長召開之, 會議出席人員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各

部門部長、次長、組長。以會長為主席、副會長為司儀協調各部會之業務。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條、本會須定時召開例行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與宣達會議。由會召開之,會議出席人員為學生會全體人員。

以會長為主席、行政部長為司儀協調或宣達各部會之業務。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一條、承第十八條及十九條得視情況需要邀請業務單位輔導老師、組長或會議相關人員出席會務會議或例行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應致力促進本會會員權利之完整,不受侵害,得定期辦理幹部訓練、公民教育、法規常識之教育訓練。

並應安排學生權利申訴道與程序,其辦法應另訂之。

第四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三條、被選舉學生幹部之資格如下(資格):

        (1) 操行:前一學期操性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 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含)以上

        (3) 經歷:曾任社團、班級幹部半年以上者,或即將屆滿者。

        (4) 不得由一年級生及應屆畢業生擔任。

第二十四條、投票資格,應由本校在籍之學生會內各部門幹部與組員。

第二十五條、投票應遵循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原則

第二十六條、選務作業辦理程序:

            選舉期間:每學年下學期期中考後第10週或11週。

第二十七條、由各部門幹部與正.副會長籌畫選舉模式

第二十八條、各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應於選舉結束一周內,檢具具體事證,像評議委員會及選務機關提出申訴,

有關單位應於二周內對選舉結果之確認,為當選或選舉無效之裁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應於每年改選一次,任期於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條、新任會長及幹部見習時間應為選出後至交接前,應主動參與各項活動及行政規劃。

第三十一條、當選人如經發現有資格不符者,除撤銷當選人資格外,並應令重選。

第三十二條、公告當選人應由選務機關於學年期末負責人會議上公告。

第五章、財務與傳承

第三十三條、承第六條及第八條,會員補繳學生會費應按比例原則收之,如因轉(退)學喪失學籍之情形,得依在學期間活動支出比例申請退費,其比例及補交或退費辦法另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之使用,依本校「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五條、學生會有查核與公告學生會費使用明細之義務。

第三十六條、學生會內所有設備器材,均須建立財產登記造冊,並定時清點,相關辦法另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向學校申購備品依照「學生社團器材申請及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八條、會內申購備品須向財務部辦理,辦法另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產之管理、維修、出借、登入與登出,其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章、傳承

第四十條、本會交接大會應於新任會長選出後至卸任會長任期到期前辦理。

第四十一條、交接時應有學務處課指組輔導老師到場監交下完成交接程序。

第四十二條、卸任會長應將本會印章、帳冊、財產設備清單、辦公室鑰匙及當屆業務完成結案並移交給新任會長。

第四十三條、卸任會長為當然顧問,有協助新任會長會務維護與運作之諮詢義務。

第四十四條、本會社團活動受學務處課指組輔導,並依「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學務處課指組組長,負責輔導學生會業務之推展,輔導老師一人由現職課指組員

兼任,負責輔導學生活動會務與器材設備管理事宜。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由本會會務會議草擬,經會長通過,由會長公布始得生效,修正時亦同。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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