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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6學年度起更名為犯罪防治學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犯罪防治學系學會成員大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犯罪防治學系學會成員大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由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以下簡稱犯防系)之在學學生組成,定名為銘傳

     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三條 凡本校犯防系之學生皆為本學會當然會員。

第四條 本學會成立宗旨以服務會員、爭取本學會權益及加強校系之聯繫為主。

第五條 本學會成立目的以學術交流、各項活動之舉辦及爭取會員福利為主。

第六條 凡本學會之會員皆須遵守此章程。

第七條 本學會受學校各相關單位及系內師長之指導。

第八條 本章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未明文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辦法規定之。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

    資格: 

     一、 凡本校犯防系學生均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會員需先盡本學會義務,方可享受本學會權利。

     二、 會員在下述事情生效時將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轉系、畢業、退學、休學之同學。

第十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規定,履行本學會決議之事項。

       二、 依規定應繳交會費。

       三、 協助本學會幹部推行會務。

 四、 參加本學會所指派之一切活動,並全力爭取本學系榮譽及維護本學系形象。

        五、 其他經本學會決議通過後,明定會員應盡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罷免會長或學生議員。

    二、 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之活動。

    三、 借用本學會擁有之器材或物品,有關借用事項,依其他有關辦法規之。

            四、 會員有知曉本學會運作狀況之權利。

            五、 對本學會可提出建議及未來走向、規劃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權益於校內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本會處理或提供協助。

第三章 系會費繳交與退費標準

第十三條

    凡本學會會員皆應於新生入學即繳交會費4000元,其轉入本系之學生應於入學

    年度依本會核定金額繳交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有轉系、轉、休、退學情況,得申請退費。退費金額如下:

       一 、大一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4000元
 
       二、系服訂作後:2800元 
 
       三、大一迎新活動後:2200元
 
       四、二年級:1400元
 
       五、三年級:700元 
 
       六、四年級:100元

第十五條   

       低收入戶之會員,得提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經本學會幹部會議核定,只須凡

       會員遇有經濟困難者,得申請緩繳或分期繳交系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學會於每學期前後得召開全體成員期初、期末大會,由全體成員參與。

第十七條  期初、期末大會召集應於前一週通知,時間由會議主席決定。

第十八條 

     期初、期末大會由本學會會長擔任主席,並設置會務報告、提案討論、臨時動議等必要議程,

     且於會後將議事經過及其他結果作成記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之職權如下:(由本學會會長號召)

     一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 、議決本學會之解散。

     三、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之召開,會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之二分之一;臨時大會不得

     少於全體會員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本會遇到下列情形,得已召開臨時大會:

   一、會長因應特殊情況得召開

   二、依法罷免會長得召開。

   三、依法補選會長。

   四、全體成員五分之一連署要求召開並說明事由。

第二十二條

     幹部會議:本學會幹部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時間由秘書長請示會長後訂定。由各組幹

     部報告該月各組活動計畫、協助各組織工作內容及討論各班提議之事項。會議

     進行表決時組長及副組長均有投票權,其議案以參加表決多數為可決、可否,

     主席不得參與表決者,同數時再表決一次。

第二十三條

     新任會長應於各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公佈該學期預算及行事草案。

第二十四條

     每學期預算審核會議於該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由財務組會同行政組召開審核。

第二十五條

     審核會議出席會議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方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若遇活動之特殊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召集出各組組長報請會

     長核准,交由秘書長請示會長召集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議之召開若未達第二十條所規定之人數,主席應宣布停會,並於一週內擇期

     舉行,唯具有時效之議案不在此限。若經一度停會,並於第二次召開時仍未達

     開會人數,則主席可宣布由與會者進行說明會。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所決議之政策,所執行者認為無法執行,必須在一週內交回本學會重新

     決議;若仍維持原案,執行者應接受決議,否則提出辭呈。

 第二十九條

     會員於會議所提之政策須至少一人附議,始得表決;採相對多數制表決,通過

     後該提議得以執行之。

 第三十條

   表決人數:前述之會議,如有需要表決之事項,需經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且出席人員二分之一表決通過者始得實施之。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幹部得依會務運作需要,集合各班相關幹部開會。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會議學生議員得要求本學會幹部列席說明並接受質詢,幹部若無特殊原

     因不得拒絕,本學會會員皆可到會旁聽。

第五章 學會組織與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會長、學生議員由一升二或二升三年級本學會會員參選且其任期為一年,唯資

     格須符合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在選舉時期有配合選舉事務單位所交辦事項之義務,惟會長與議員候選

     人應自行迴避。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學生議員候選人以自願制為主,若無自願者則二升三年級各班須

     至少推派一名本學會會員成為會長候選人,經推派後由本學會幹部人數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之後,如無特殊原因無法拒絕參選,學生議員亦同。

第三十六條 

     副會長、秘書長與本學會各組組長由自我推薦或內閣制產生。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與本學會各組組長任期皆為一年,至新學年度會長當選結果

     公布後一個月為止,當選結果公布日期配合校方選舉事務單位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各組由會長依情況設立組長若干人,所有組長皆為一升二年級擔任,並視各

     組職務內容所需增列組員人數。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會長、學生議員罷免辦法依「學生會會長、學生議員暨系(院)學會會長

     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條 

     本學會會長因重大事故不得繼續任職,暫由本學會副會長代之行使其職務;正

     副會長出缺,由指導老師及組長協調,遴選代理人,若剩餘任期超過半年,應

     即行改選。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幹部任期均為一學年,自本屆系學會交替至下屆系學會,期間不得擅離

     職守,以不連任為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各組長如在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本章程之規定,經本學會成員大會二分之

     一人數提案,二分之一通過,會長得令其解職。

第四十三條 

     會長職責

   一、會長當選後有行使任命及撤換幹部之權力。

   二、為本會之當然負責人,對外代表本學會,代表系上出席相關會議;對內總理本學會事務,監督各組工作之進                  行。

   三、向本學會成員們提出經費預算案、活動計劃案,並接受質詢

   四、會長應於第二學期期末向下屆學會成員報告本學年結算。

   五、協調並監督各組工作進行。

   六、推行本學會之其他活動。

   七、統籌本學會會議,並召開、主持組織章程修訂案會議。

   八、得依需要聘任卸任本學會幹部為當然顧問,以協助會務之推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議員職責

    一、須遵守「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議會之組織章程」規定。

    二、負責協助本學會正常之運作,傳達會員之意見予校方。

    三、有督導本學會之會務運作及活動辦理狀況之義務,並適時提出建議。

第四十五條 

     副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輔助會長各項事宜,其上對會長負責。

    二、副會長得經會長授權後代理會長出席各項活動。

    三、負責辦理會長委任的特定事務。

    四、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應代理之。

第四十六條 

     秘書組職責

     一、其上對會長負責,督導各活動之執行進度。

     二、協助會長、副會長推展會務及對內處理事務,協調各組工作。

     三、學會申訴管道建立、完全反應會員及各組之意見暨處理之。

     四、負責活動公文之執行。

     五、負責本會各項會議之簽到、請假之程序。

     六、有向會員解釋本學會章程之義務。

    七、協助本系承辦學術研討會。

第四十七條 

     活動組職責

     一、計畫系上對校內外活動之相關事宜,活動企劃書須呈報系學會。

     二、負責各項活動場地之佈置與復原。

     三、協助各活動總召之準備事宜。

     四、監督、檢查各活動進度與成果。

     五、活動內容之執行。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八條

     體育組職責

     一、負責舉辦各項體育活動及處理校內外比賽的細節。

     二、負責本學會各種體育用品的管理與租借。

     三、審核系隊成立之辦法及監督各系隊之進行。

     四、管理及訓練本系各類球隊。

     五、選拔優選選手代表本系參與各項競賽,如新生盃、系際盃及校慶田徑賽等。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關組職責

     一、負責與店家簽屬本系特約、對外接洽事宜,聯繫各贊助廠商。

     二、負責辦理本學會各項活動之貴賓邀請與聯繫。

     三、負責系內的活動宣傳。

     四、公關函之發放。

     五、促進校內外之友好關係,加強系學會與系上同學的互動。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條

     美宣組職責

    一、負責本學會所有主視覺設計

    二、負責各活動之文美宣品設計

    三、負責各事務之美編工作,包括美工設計、名片設計。

    四、負責系服、工作服與系徽logo設計徵稿事宜。

    五、協助活動場地各項道具和器具的準備。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一條

     財務組職責

    一、編寫年度財務計畫及所有本學會財產之保管及維護。

    二、管理本學會費用之收入及支出,定期公布本學會財務明細。

   三、管理收退系會費之業務

   四、負責活動費用之審核。 

   五、負責經本校學生議會補助經費活動之核銷工作。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二條

     文書組職責

     一、負責本學會檔案整理和保管。

     二、負責各項會議重要內容事項的傳達。

     三、各項活動的文書企劃及活動文宣內文。

     四、社團評鑑時所需資料之準備、編輯、排版。

     五、負責本學會各項開會時紀錄決議,記錄完讓會長核示,以便日後責任之追查。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三條

     資訊組職責

     一、負責各項活動攝影。

     二、負責與本學會相關之網路宣傳。

     三、公告本學會檔案資料於系學會網頁。

     四、製作與維護本學會之網路平台。

     五、依據活動需求製作與本學會相關之影片。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四條

     器材組職責

     一、負責維護本學會器材並確實管理。

     二、負責各個活動器材的準備及保管之責任。

     三、建立予編列財產清冊。

     四、器材借用表單之架設。

     五、協助各活動總召向學校借用、歸還器材之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十五條

     服務學習組職責

   一、負責與學校前程規劃處和相關活動聯繫及執行。

   二、協助本學會會員申請服務學習時數。

   三、辦理社會服務性質的活動。

   四、負責宣導學校辦理之各種服務學習相關資訊。

   五、監督、檢查服務學習活動執行進度與成果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章 經費

第五十六條

     會費之用途:本學會經費之運作不得違反學校有關之規定

第五十七條

     捐贈:本學會得接受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列入本屆學會預算經費來源之一,

     但不得違反學校之規定。

第五十八條

     補助:本學會舉辦之活動得接受相關團體或個人之補助,但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結額款納入系學會費用

第五十九條

     隸屬本學會結存之經費應需傳承至下一屆系學會,其支出以全體會員長期享有其

     利益為原則。

第六十條

     會費未繳交者:系上所製作之系服須繳交全額費用。個人參與本學會活動不予補

     助,須繳其活動之全額費用。其活動之獎金照常發放團體競賽者,若團體之中有

     人未繳系費者,獎金將不予發放。

第六十一條

     收支報表:本學會於學年末需製作該學期經費之收支報表,經監察委員會結算通

     過公佈於本系公佈欄

第六十二條     

     一、預算:本學會應依據年度活動計畫編列經費預算。

     二、追加預算:本學會舉辦活動,因故須追加預算時,若非本學會幹部之人為過

         失,得超出原預算金額追加全部或一部分。

第六十三條

     決算:本學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單據,於每次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編列計算書類,並

     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表及總報。

第七章章程之制定與修改

第六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一、由本學會幹部於幹部會議召開時提出

   二、由本學會成員在成員大會召開時向本學會幹部提出章程之修改。

第六十五條    

     章程之表決:

    一、於每學期之成員大會召開時由全體成員表決。

    二、表決時採舉手表決制,舉手代表同意通過章程之修訂。

    三、章程之通過須經本學會成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學會組織章程由會長提出、指導老師同意並經系務會議通過,經會長公佈後

     正式生效,修正亦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成為本學會之最高規範,成員大會之決議及行政規章命令各組施行細項與

    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六十八條

     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應與有關單位諮商並解決之。

第六十九條

     系產於新舊會長交接時,必須移交之系產包括:

     一、經費。

     二、學校登記有案者。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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