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台北校區春暉社組織章程
(108.3.20 12:40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成立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
第二條 本社團定名為銘傳大學春暉社。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四條 宗旨:協助學生建立正確觀念,拒絕(菸)(毒)害,透過各項社團活動與宣導,發揮同儕輔導力量,進而養成良好習慣,培養正當休閒活動,提昇生活品質。
第五條 本社開始啟用E化部分,如:Facebook、學校社團網站、Instagram。 (108.3.20 12:40修訂)
第六條 本社活動內容,校內外反菸拒毒活動及與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合作。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六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九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由社長與副社長跟各幹部組成遴選委員會。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 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五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務股長代行 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108.3.20 12:40修訂)
第十三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四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由上屆社長推派,如有其他人選,於改選幹部時提出,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社長與其餘幹部沒有年級限制。 (108.3.20 12:40修訂)
第十五條 社團社長及副社長由上屆社長推派外,其餘幹部有意願者自由填寫擔任,不須投票表決,但須於社團大會中公開名單,且指導老師簽名以示同意此結果。
第十六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皆由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位組成。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活動組:規劃活動、時間,跑公文、編劇本,製作活動成果報告。
(二) 公關組:向校外接洽活動及校內服務性社團合作聯絡,場地協調、活動聯絡
(三) 美宣組:製作表演道具及海報
(四) 總務組: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五) 資攝組:於活動前後拍攝,並整理照片給活動組製作成果報告,將活動上傳至粉絲專頁及社團網站,改為E化方式維護及管理。
( 六 ) 指導教官:負責本社各項事務之指導及教宣、輔導兩組之直接督導。
第十七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八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由社團指導老師提供經費。
(二) 各項活動結餘
(三)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與紀錄,社長也要記錄,兩方於每學期末核對看有無錯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五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一條 社團活動:依訓育組排定之時程辦理相關活動。
其他活動:依本校、社會社團、團體及本社需要,適時辦理各 項相關公益活動。 (107.5.5自訂)
第二十二條 產物保管制度為須先口頭或通知社長,借、還時須寫於表格中並簽名以示負責,借用期限為7天內歸還。 (107.5.5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