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

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中國童子軍羅                 

          浮群組織辦法並參酌實際情形修訂本章程。

第 二 條  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以下簡稱本團),由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一一五

          團(暫時休團)、桃園縣第二一五團正式團員及基本團員組成。

第 三 條  本團團務隸屬校區性者權責歸屬該校區,跨校區性團務則採聯議制。

第 四 條  本團為隸屬銘傳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下之服務性社團。

第 五 條  本團設立之宗旨如下列各款:

          第一款  啟發愛國家、愛民族之觀念。

          第二款  實踐童子軍諾言、規律、銘言。

          第三款  推動社會服務工作。

          第四款  藉童軍活動之訓練,培養夥伴成為快樂、健康、有用的公民。

          第五款  社交活動及就業之準備。

第 六 條  本團團址設於台北校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桃園校區(桃園縣

          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5號),私立銘傳大學所在地。

第 七 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列:

          第一款  學校活動費補助。

          第二款  課外動組課外活動費補助。

          第三款  團務委員會及畢業夥伴捐助。

          第四款  團員之團費收入。

          第五款  辦理各項活動收入。

第 八 條  本團徽章、領巾經全團大會同意後採用,非經全團大會同意不得變更。

 

第 二 章  團員

第 九 條  凡銘傳大學之學生,符合羅浮童子軍訓練進程規定,且品行端正、體格健全,自  

          接受童軍訓練,並認同本團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成為基本團員。

第 十 條  本團基本團員經團訓練考驗委員會考驗通過後,始得宣示成為正式團員(台北校  

          區登記為台北市一一五團,桃園校區登記為桃園縣二一五團),並授予見習羅浮 

          章、團領巾、宣示章及領圈,始有參加活動之權利。

第十一條  基本團員、正式團員之義務如下:

第一款  遵守中國童子軍諾規銘及本團各項規章。

第二款  繳納團費。

第三款  履行全團大會、全群大會、榮譽議庭、各項會議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

第四款  出席各類會議、集會及活動。

第十二條  團員權利如下:

          第一款  在本團之會議有發言權。

          第二款  參加本團各項活動、服務。

          第三款  代表本團參加各項活動、服務。

          第四款  借用本團書籍、器材。

          第五款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三條  正式團員除有上列之各項權利外,尚有下列各項權利:

          第一款  在本團之會議有提案權、表決權。

          第二款  在團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三款  得被遴選參加各項訓練、考驗及國際活動。

第十四條  正式團員凡有下列情形者,由群長提案經榮譽議庭決議後得開除團籍或取消,並

          公告之:

          第一款  凡團員違背本團章程,疏忽職責、品行不良、損害本團團譽者。

          第二款  利用本團名義,在外從事不法活動者。

          第三款  擅離、越權、致團務工作陷於混亂無法推展者。

          第四款  凡團員未履行第十一條所列之義務者。

          第五款  經學校退學、開除學籍或休學、轉學者。但復學者得申請恢復團籍。

 

第 三 章  組織及執掌

第十五條  本團組織架構<請見附表一>。

第十六條  團務委員會為本團最高指導單位,其執掌如下;

          第一款  協助本團推展童子軍運動。

          第二款  支援本團活動經費。

          第三款  支援本團活動所需之設施及器材。

第十七條  本團社團長一人,其執掌如下;

          第一款  推展本團團務工作。

          第二款  輔導群長推展團務。

第十八條  本團顧問群設服務圓若干名,其執掌如下;

          第一款  提供專業知識及管理方法,協助群長推展團務工作。

          第二款  協助群長處理本團發生之糾紛。

第十九條  全團大會

          第一款  為本團最高權力機構,每學年招開一次,由群長召集之。由本團正式

                  團員組成之,基本團員須列席。

          第二款  全團大會執掌如下;

第一項  複議團年度計畫。

第二項   得複決當年度榮譽議庭決議之獎懲案、任命案及各項法規修正案。

第三項  得複決當年度全群大會之各項決議。

第四項  得對團提出各項建議案。

          第三款  全團大會開會日期、地點及重要議題,須於兩星期前公告全體團員。

          第四款  群長認為有必要,由正式團員二分之ㄧ(含)以上簽名連署要求提交群

                  長時,得召開臨時全團大會。

          第五款  全團大會經正式團員過二分之ㄧ(含)以上出席始召開,決議事項除另

                  有規定外,需經出席團員二分之ㄧ(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全群大會

第一款  為本團各群之最高群力機構,每學期召開一次,由群長召集之。由各

                  群正式團員組成之,基本團員得列席。

第二款  全群大會執掌如下;

                  第一項  選舉及罷免群長。

                  第二項  附議群年度計畫。

                  第三項  得對榮譽議庭提出當年度之群獎懲案、任命案、法規修正

                          案之復議案。

                  第四項  得對群提出各項建議案。

第三款  全群大會開會日期、地點及重要議題,需於二星期前公告全體團員。

第四款  群長認為有必要,或由正式團員二分之ㄧ(含)以上簽名連署要求提交

                  群長時,得召開臨時全群大會。

第五款  全群大會經正式團全過二分之ㄧ(含)以上出席始召開,決議事項除另

                  有規定外,需經出席團員二分之ㄧ(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一條  榮譽議庭

          第一款  榮譽議庭為本團最高獎懲單位。由群長、副群長、小隊長、訓練考驗

                  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共同組成之。

          第二款  榮譽議庭組織章程經榮譽議庭決議通過,報經群長核備後實施。

          第三款  全團大會對榮譽議庭組織章程及會議各項決議具有最後裁量權。

第二二條  訓練考驗委員會

          第一款  訓練考驗委員會為本團訓練進程規劃暨執行單位。

          第二款  訓練考驗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榮譽議團決議通過,報經群長核備後實施。

第二三條  群長及副群長,本團為管理便利,於各校區各設群長及副群長一人。

          第一款  群長執掌如下列;

第一項  對外代表本團。

第二項  遴選行政幹部候選人。

第三項  年度計劃暨年度預算之擬定。

第四項  審核活動計劃、團務公告及活動經費預算。

第五項   為各項例行性會議之召集人,並任主席。

第六項   策劃、督導團務工作之執行。

第七項   負責幹部管理與考核。

第二款   副群長執掌如下列:

第一項  為群長之職務代理人。

 第二項 協助群長處理團務。

第三項   負責小隊管理與考核。

第二四條  群長下設八組行政幹部,負責本團校內例行活動、事務之執行與管理。

          各組執掌如下:

第一款   技能訓練組

第一項  負責童軍活動知識、技能等資料之蒐集與彙整。

第二項  負責規劃校內訓練知課程內容。

第三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二款   活動組

第一項  負責準備團集會及群內活動。

第二項  負責活動計畫及附件之彙整。

第三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三款   器材組

第一項  負責團部一切器材之購買、清理及維護管理。

第二項  負責團部器材之租借。

第三項   團部環境整潔、規畫之負責人。

第四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款   資料組

第一項  各項會議之紀錄。

第二項  團部檔案資料之彙整、歸檔及保管。

第三項   負責圖書之管理、購置。

第四項   期初返回登記及三項登記之統籌與完成。

第五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款   總務組

第一項  編列年度財務預算。

第二項  管理團費收入及支出。

第三項   編列月份、學期之財務收支報表。

第四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六款   文宣組

第一項  各項活動之海報繪製與張貼。

第二項  各項活動函件設計與製作。

第三項   負責文書用具之管理、購置。

第四項   支援其它各組之美宣工作。

第五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七款   反哺組

第一項  負責規劃各類反哺活動及執行。

第二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八款   公關組

第一項  負責本團各項宣傳之相關事宜。

第二項   負責本團與外團交流之各項事宜。

第三項   臨時交辦事項。

第二五條  本團各群小隊長執掌如下列:

第一款  執行群長交付之各項團務工作。

第二款  負責對所屬小隊之夥伴實施教育、訓練、管理與輔導之工作。

第三款   為小對集會之主席。

第四款   對外代表小隊。

 

第 四 章  資格

第二六條  團務委員,得聘請熱心童軍活動之師長、社會人士,為本團團務委員。

第二七條 團長,由群長提名後,經榮譽議庭同意後,得聘請資深之童子軍服務員為本團團

     團長。

第二八條 本團伙伴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由榮譽庭聘為本團服務員:

第一款   完成本團之訓練進程,且無不良紀錄者。

第二款   推展團務工作,熱心積極,對本團有貢獻者。

第三款   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但為管理理由及本團團務工作實際情況需要,得由

榮譽議庭討論選舉產生。

第二九條 本團伙伴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被提名擔任本團群長及副群長之職務:

第一款   對童子軍運動及社團運作有深切之體認,並熱心積極推展團務工作者。

第二款   未受學校記大過處分者。

第三款   學期成績及操性成績符合學校該年度之規定者。

第四款   不符合上述條款者,但為管理理由及本團團務工作實際情況需要,得由榮譽議庭討論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團伙伴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被提名擔任本團各組幹部。

第一款 宣示訓練營,受訓成績合格者。

第二款 小隊長訓練營,受訓成績合格者。

第三款 個人生活行為與品德無不良紀錄者。

第四款   熱心童子軍團務工作者。

第五款   不符合上述第二款條件者,但為管理理由及本團團務工作實際情況需要,得由榮譽議庭討論選舉產生。

第三一條 本團伙伴凡符合下列各條條件者,可提名競選擔任小隊長:

第一款   宣示訓練營,受訓成績合格者。

第二款   小隊長訓練營,受訓成績合格者。

第三款   格人生活行為與品德無不良紀錄者。

第四款   熱心小隊事務者。

第五款   資格不符上述第二款者,但為管理理由及小隊運作需要,得由小隊自行

選舉後,由榮譽庭討論之。

第五章 選舉、罷免

第三二條 群長

     第一款 群長候選人經榮譽議庭提名後,由全群大會投票產生。

     第二款 本團群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唯副群長接替離職群長未滿任期者,

         不在此限。

第三三條 副群長

     第一款 由新任群長遴選,並經榮譽議庭通過後,公告全群。

     第二款 本團副群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三四條 行政幹部

     第一款 本團各級幹部由新任群長遴選,定經榮譽議庭通過後,公告全群。

     第二款 本團各級幹部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第三五條 小隊長

     第一款 各小隊之小隊由小隊自行辦理選舉產生,唯投票時須由群長或副群長在

         場監票,並將結果交由榮譽議庭審議通過。

     第二款 小隊長之選舉如遇特殊狀況,得由群長視情況召開榮譽議庭議決產生。

     第三款 本團小隊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三六條 罷免及去職

     本團幹部職務以上人員,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職:

     第一款 因個人因素不允許,無法繼續任職,經榮譽議庭准許其辭職者。

     第二款 曠廢職務,經榮譽議庭裁定,令其辭職者。

     第三款 職務上違反法令、章程之規定,或個人生活行為不檢者,得經榮譽議庭

         勒令其離職者。

 

第 六 章 活動

第三七條  本團活動以露營、旅行、授課等方式,配合訓練進程實施。

第三八條 團集會

第一款 團集會之主旨為公告事項、訓練團員、聯絡情感。

第二款 於學期中每月應至少舉行一次,由群長主持。

第三九條 大型活動

第一款  本章程所指之大型活動係指活動所需人力、物力、經費龐大,且非關訓

        練及考驗之全團性活動。

第二款 大型活動設執行長一人,負責規劃統籌,對群掌負責並享有人事任免權。

 

第七章 會議

第四十條 行政會議

第一款   行政會議於每月舉行兩次,於開學前一週時協調開會時間。

第二款   行政會議應出席人員如下列:

第一項 群長。

第二項 副群長。

第三項 各組幹部。

第四項 小隊長。

第五項 團長、服務員必要時得列席。

第六項   副小隊長為小隊長之唯一職務代理人。

第三款   行政會議如欲表決,則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五項人員沒有投票權。

第四款   行政會議之召開應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始得進行。

    表決事項應達已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始得通過。

第五款 行政會議內容為下列:

第一項 群長宣布團務委員會、團長、中國童子軍理事會公函及學校活動事務等指示。

第二項 各組幹部工作會報。

第三項 小隊長小隊狀況報告。

第四項 團內日常事務之處理。

第五項   各組工作協調。

第六項   其它需透過行政會議解決之事項。

 

第 八 章  附則

第四一條 本章程所述各條適用榮譽議庭組織章程者,得准用之。

第四二條 本章程需經榮譽議庭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修正。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榮譽議庭決議後,送交全團大會複決同意,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初稿 起草人    朱盛興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期末榮譽議庭表決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期初榮譽議庭表決二修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         期末榮譽議庭表決三修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期初榮譽議庭表決四修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期中榮譽議庭表決五修通過

 

 

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榮譽議庭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榮譽議庭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翔馬童軍團榮譽議庭(以下簡稱榮議庭),隸屬於銘傳翔馬童軍團(以下簡稱本團)。榮議庭除遵守本團各項規章外,並接受辦理群長及全團大會移付之案件。

第 三 條 本團榮議庭因權責歸屬考量,在銘傳大學各校區設榮議庭分庭,以利管理。

第 二 章 成員

第 四 條 榮議庭由群長、副群長、小隊長、訓考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共同組成之,各成員應出席所屬校區之分庭會議。

第 五 條 榮議庭置庭長一名,由群長中推舉之。

第 六 條 榮議庭分庭各設召集人一名,由各校區群長擔任之。

第 七 條 榮議庭之成員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  恪守本章程之各項規定。

第二款  履行榮議庭之決議及委辦事項。

第三款  出席榮議庭會議。

第 八 條 榮議庭之成員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  榮議庭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第二款  有向榮議庭提出庭務興革意見之權。

第三款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三 章 職權

第 九 條 榮議庭為本團晉級考驗、獎懲評定之最高權責單位。

第 十 條 榮議庭之權責如下:

第一款  審核團員之各項晉級。

第二款  決議團員獎懲之評定。

第三款  其他有關獎懲之議決。

第四款  複決訓練委員會所提之委員任命案。

第十一條 榮議庭庭長職權如下:

第一款  綜理榮議庭庭務。

第二款  為榮議庭會議之主席。

第三款  對本團團員公佈榮議庭會議之結果。

第十二條 榮議庭分庭召集人職權如下:

第一款  負責分庭庭務。

第二款  為榮議庭分庭會議之主席。

第三款  對庭長負責,並定期回報分庭庭務及分庭會議結果。

第 四 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團全團大會為榮議庭最高指導單位,對榮議庭各項會議決議案具有最後的裁量權。

第十四條 庭長認為有必要或庭員要求時,得召集榮譽庭會議。

第十五條 分庭召集人得報請庭長核備後,召開分庭會議。榮議庭對分庭會議結果有最後裁量權。

第十六條 榮譽議庭會議開會日期、地點及重要議題,需於二個星期前通告全體庭員。

第十七條 榮譽議庭分庭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款  彈劾罷免群長、副群長以外之幹部。

第二款  向全團大會提出開除團籍之團員名單。

第三款  監督本團之財務收支。

第四款  審核團員之各項晉程。

第五款  褫奪代表本團參與團外活動之團員資格。

第六款  議決團員其他獎懲之評定。

第七款  向全群大會提出罷免群長、副群長之提案。

第八款  其他有關獎懲之議決。

第十八條 榮譽議庭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款  訂定及修改本章程。

第二款  彈劾罷免群長、副群長以外之幹部。

第三款  向全團大會提出開除團籍之團員名單。

第四款  監督本團之財務收支。

第五款  審核團員之各項晉程。

第六款  褫奪代表本團參與團外活動之團員資格。

第七款  議決團員其他獎懲之評定。

第八款  向全團大會提出罷免群長、副群長之提案。

第九款  其他有關獎懲之議決。

第十款  向全團大會提出銘傳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修正案。

第十九條 榮議庭會議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始為有效會議。

第二十條 遇表決時應達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有效決議。

第 五 章 附則

第二一條 本章程解釋之權為榮議庭庭長。

第二二條 榮譽議庭會議議決結果除庭長暨分庭召集人外,其餘庭員均不得對外公告。惟會議過程均不得對外公佈。

第二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有關法令及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四條 本章程經榮譽議庭會議通過,報經群長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初稿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期末榮譽議庭表決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期中榮譽議庭表決二修通過

 

 

 

銘傳翔馬童軍團訓練考驗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訓練考驗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依據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訓練考驗委員會(以下簡稱訓考會),隸屬於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二 章 組織與成員

第 三 條 訓考會為群長下之組織,設召集人、副名集人各一人,委員四至六人。

第 四 條 本團群長、技訓長為訓考會之當然委員。

第 五 條 訓考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其餘須經召集人提名,榮譽議庭決議通過後,由群長任命之。

第 六 條 訓考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由上屆委員互選之。

第 七 條 曾擔任訓考會委員一年以上者,得提名競選訓考會召集人、副召集人。

第 八 條 本團團員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由召集人提名為訓考會委員候選人。

第一款   擔任本團幹部一年以上,且具授銜羅浮以上資格者。

第二款   曾擔任本團群長、技訓長職務者。

第三款   本團團員具特殊專長,且提出專業報告者。

第 九 條 訓考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常任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 三 章 職權

第 十 條 訓考會為本團訓練進程規劃暨墸執行單位。

第十一條 訓考會職常如下:

第一款   辦理本團之各項晉級考核。

第二款   規劃暨修定本團之訓練進程計畫。

第三款   其他有關訓練活動之規劃、執行。

 

第 四 章 人力資源培訓

第十二條 為加強訓考會之功能、委員之能力,訓委會得選派委員參與各類團外且非關晉級之訓練活動。

第十三條 經選派參加訓練之委員,得由團費補助最多三分之二參加費。

第十四條 結訓後三週內,應對全體委員提出專案報告,並線交書面資料由訓考會存檔備查。

 

第 五 章 會議

第十五條 訓考會會議應至少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六條 訓考會會議之召開應達三分之二以上常任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達

          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使得通過。

第十七條  本團團長、服務員得出席訓考會會議,並有參與討論之權利。

第十八條  訓考會會議所決定事項,訓考會指派專人執行,並交由群長公告全體團員。

 

第 六 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訓考會提案,經榮譽議庭決議過,報經群長核備後公告實施。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及銘傳大學翔馬童軍團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初稿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期末榮譽議庭表決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期中榮譽議庭表決二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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