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定名為銘傳大學華語文教學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凡本校華語文教學學系之學生皆為本學會當然成員(須完成系費繳交

手續)。

第三條:本學會成立之宗旨以服務成員舉辦各式活動、爭取本學會權益及加強校

系之聯繫為主

第四條:凡本學會之會員皆須遵守此章程。

第五條:本學會受學校各相關單位及系內師長之指導(以系主任為指導老師系秘

代理)。

第貳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會員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僅限於已繳會費之成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1.      具選舉會長之權。

2.      凡符合本章程候選資格者,均得登記為本會之會長候選人。

3.      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得接受會長之邀請擔任本會幹部。

5.      會員具有選舉、罷免、表決、發言、提案、質詢等權利。

6.      除選舉會長、副會長之權限一升二、二升三會員之,其餘以上權力全年級皆可。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之規定 。

2.      參與本學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

3.      履行本學會議決之事項 。

4.      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不分年級高低其權利義務均相等。

第十條:本會會員凡發生退學、轉學或畢業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参章 學會組織與職責

第十一條:會長之職責:

1﹒對外代表本學會行使職權。

2. 會長於當選之後有行使任命及撤換幹部之權 。

3. 負責各組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

4. 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

5﹒有義務召開班代會議,接受預算及支出審核及質詢

6﹒得依需要聘任卸任學會幹部為顧問,以協助會務之推動。

第十二條:副會長之職責

1﹒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2. 若會長因故無法執職務時,由其代理之。

3.銜會長之命,辦理交付之特定事務。

第十三條:執行秘書之職責 :

1.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2. 協助並提醒會長、副會長處理一般事務。

3. 轉達會長之命。

4. 擔任臨時委員會召集人。

5. 有向成員解釋本會章程之實。

第十四條:活動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計畫本學會對系內及校內活動之相關事宜,含活動之申請與呈報。

4.      督促各活動內容之辦理。

5.      負責本學會辦理各式育樂性質活動及協助各組活動相關事物

第十五條:文書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會議紀錄及整理、建檔。

第十六條:體育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各項定期球類競賽或休閒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4.      運動器材之保管與租借。

5.      選拔優秀成員代表本系參與各項競賽,如系際盃、新生盃及校慶田徑等比賽。

6.      管理及訓練本會各類系球隊。

第十七條:公關組之職責

1.      製作各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負責辦理對校內與外校師長及人士之邀請與聯絡事項。

4.      加強與本校系際之間的友誼

5.      促進與外校之校際關係,舉辦系上對校外的活動

6.      負責本學會對外接洽事宜

7.      活動之回饋量表與統計。

第十八條:美宣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負責本會靜態之宣傳工作,包括美工設計,海報製作、系服和工作服設計。

4.      活動場地之美化工作。

第十九條:財務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負責本學會會費之收入與支出

4.      定期公佈本會財務狀況

5.      預算之整理與會費之管理

第二 十條:器材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負責管理本學會之財產

4.      負責採買本學會所需之耗材

第二十一條:資訊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本會各種檔案之整理與保管。

4.      負責攝影照相存檔、管理學會家族及無名,定期更新資訊暨回覆討論板。

第二十二條:服務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可增設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處理本學會相關事務。

3.      負責系上華語小老師實習制度。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幹部會議定期舉行,檢討工作內容,必要時召開臨時幹部會

議。

第二十四條:各組長向會長報告活動進度,會長宣布學校活動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參與會議之組長及成員須遵守會議相關規則。

第伍章 班代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每學期應召集各班班代開會,稱之班代會議﹔會長亦得視

會務推展需要,召開臨時班代會議。

第二十七條:班代會議之功能:

1.      監督學會各項活動之進行。

2.      參與評估決定會費收取額度。

3.      審核本會年度活動規劃與預算案。

4.      班代於會議上得要求會長或相關幹部至該班班會上列席說明會務或會費使用情況。

5.      參與討論、傳遞與表決本會章程之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視會務推展需要,或經四分之一班代席次提案,召集加開臨時會議。唯開會通知與開會事項應於七天前通知執行秘書,執行秘書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將開會通知與會議討論事項送達各班代。

如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召開會議,應於系網頁公告,並另通知開會時間及地點。

如會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將由副會長代理。

凡遇本會舉辦盛大活動,得召開臨時會議,敦請各班班代廣為宣傳。

班代因故不能親自參加班代會議時,得指派班級幹部代理出席。未派任何代表出席會議之班級,對於會議內容之結論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幹部得依會務運作需要,集合各班相關幹部開會。

第陸章 經費

第三 十條:凡本會會員均應於入學年度註冊時繳交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得接受校內外單位之經費贊助,並應公開帳目。

第三十二條:會費收取額度,由本會提出學期活動計畫與年度預算表,提經班代

會議評估決定。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每學期末公佈該學期經費之收支及運用。

第柒章 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凡會員應於大一入學時繳交5000元,其為四年基本系費,包含系

服、系外套;啦啦、合唱、宿營則依每年活動情況酌收費用;轉學

生應於入學年度依本會核定金額繳交會費。未依規定繳交會費者,

須依其個人所參加之活動,分次繳納活動所需費用。

第三十五條:會員有轉、退學情況,得申請退費。退費金額如下﹕

1.  一年級﹕依每年活動經費預算而定。

2.  二年級﹕基本系費1000元。

3.  三年級﹕基本系費500元。

4.  四年級﹕基本系費100元。

第三十六條:凡會員遇有經濟困難者,得申請以上下兩學期式分期繳交系費,在有困難者再與系學會幹部商議。

第捌章 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第三十七條:凡本會會員均具候選會長之權利,但限一升二、二升三之會員。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會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且

不得連任。

第三十九條:凡本會之會員除應屆畢業生與新生外,且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

分,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均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第四 十條:本會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會員本人親自投票,且不得於選票上

註記任何符號及姓名,違者以廢票論。

第四十一條:本會之選舉結果以最高票當選者為會長,若有兩人得票數相同,則

由得票數相同者重新選舉一次。

 

第四十二條:會長選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選票,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資格,並

提報學校給予嚴厲之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長之罷免,須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提案連署後,召開會員大

會表決,並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通過罷免。

第四十四條:本會置副會長一至兩人,由新任會長於二三年級之會員中挑選任命

之。

第四十五條:本會各組之幹部,由新任會長於全體會員中,遴選有才幹者任命之。

第四十六條:新任副會長及各組幹部須於新舊任幹部交接日之前產生,以利會務

推動。

第玖章 章程之增修訂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之增修訂得經由學會或班代會議提出,經由各班班代

及學會幹部,全人數五分之三的出席,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

並由系上指導老師認可簽名、蓋章。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之條文與校規抵觸時,悉以校規辦理。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 十條:本章程新訂與增修訂後,須提報學務處課指組備案。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呈學務處課指組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拾章 附則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華教系系學會組織章程項目順序條例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原第肆章會員之權力與義務為第貳章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貳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貳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第二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貳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第三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貳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第四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貳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七條第六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貳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九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貳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十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原第二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為第参章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一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一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一條第六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二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二條第三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三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四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四條第五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五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五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六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六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七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七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八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八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八條第三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九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十九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一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二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参章學會組織與職責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原第参章會議為第肆章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肆章會議第二十三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肆章會議第二十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肆章會議第二十五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原第肆章監察委員為第伍章班代會議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伍章班代會議第二十六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新增公佈第伍章班代會議第二十七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新增公佈第伍章班代會議第二十八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新增公佈第伍章班代會議第二十九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陸章經費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陸章經費第三十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陸章經費第三十一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陸章經費第三十二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陸章經費第三十三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柒章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柒章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第三十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柒章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第三十五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柒章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第三十六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七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八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三十九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一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二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三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四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五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捌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方法第四十六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新增公佈第玖章章程之增修訂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玖章章程之增修訂第四十七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玖章章程之增修訂第四十八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玖章章程之增修訂第四十九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修正公佈第玖章章程之增修訂第五十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玖章章程之增修訂第五十一條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新增公佈第拾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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