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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疾風籃球社 社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銘傳大學疾風籃球社」設址於「私立銘傳大學」,為體育性社團,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目的,旨在培養同仁運動習慣,藉以調劑身心,並經由定期活動,培養團結合作精神及融合社員情感。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凡本校教職員對籃球運動有興趣者,皆可申請加入本社成為社員。

第四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會議、聚會與比賽活動。

3.  使用社內訓練用之相關器具。

 

第五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如下:

1.  宣揚本社宗旨,維護社譽。

2.  積極參與並協助本社之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織,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各一人,下設顧問、總務、活動、文書及公關組。

第八條

為本社發展之需要,本社聘請指導教練,對社員提供技術指導。

 

第四章 職權

第九條 

社員大會職責如下:

1. 訂定與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社長。

3. 討論並決議社務相關議案。

第十條 

正、副社長及各組職權如下:

1.   社長:

統籌本社事務,研擬本社發展方針。

2.   副社長:

統籌各項活動,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3.   顧問組:

由卸任優良幹部擔任之,協助社務順利進行。

4.   總務組:

負責會計出納、經費收支之事項。

5.   活動組:

安排本社各項活動。

6.   文書組:

藉書面資料傳承本社行政與教學等相關經驗。

7.   公關組:

協助本社活動之策劃、連繫與宣傳。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社於每學期初召開全體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討論事項包含:

1.  檢討社務推行。

2.  報告經費收支狀況。

3.  改選幹部。

4.  臨時動議。

第十三條  

遇有突發緊急事件,社長得召開臨時大會,或由二分一以上本社社員連署,亦可要求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臨時大會,需達全體社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使得開會。議案以參加表決人數過半為通過。

第十五條  

會議議事細節,若有本章程未明定者,參照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佈施行之【會議規範】。

 

第六章 選舉、罷免

第十六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凡本社社員,通曉籃球技術、熟悉社務行政,均可成為社長、副社長候選人。

第十七條  

社長、副社長搭擋之選舉由本社各幹部組成選舉委員會舉辦之,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完成。

第十八條 

無人登記參選時,由社員自行連署,經五人以上連署得推薦為候選人。

第十九條 

若僅一人參選(同額競選),由社員投信任票通過。

第二十條 

本社各幹部如有重大失職或嚴重損害本社權益之情事,得罷免之。

第二十一條 

本社各幹部罷免案須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可提出。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提出後,社長須於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被罷免人得於會中提出申訴,社員並於會中投票決定罷免案是否通過。

第二十三條 

罷免案通過後,應於兩週內舉行補選或再任命。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每年一月初向社員收取定額社費。

2.  學校補助。

第二十五條 

本社社員須於每年一月繳交社費,新社員於入社時即繳交社費。

 

 

 

 

 

 

 

 

 

章程起草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

籃球社第一次社員大會開會決議通過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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