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規定
【第一章】整體篇
第一條 炎風社為獨立運作的社團,不受他社、團體所影響。
第二條 炎風社配合學校機關辦法合法經營。
第三條 對外稱呼 “炎風熱音社” 亦或 “炎風社” 其他稱呼不予承認。
第四條 炎風社非營利性質社團,不得使用商業經營手段。
【第二章】人事篇
壹、幹部運作
第一條 炎風社幹部共有社長、副社長、文書、美宣、網宣、公關、活動、總務、器材、攝影等職位,除了社長、副社長,其他職位可依照當屆需求調整幹部人數。
第二條 增設幹部職位,如:特助,社長須向上屆幹部報告增設理由,才可設立。
第三條 每屆社長、副社長提名須由上屆幹部提名表決,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使可承認,且候選人及非幹部不得在場。
第四條 當屆幹部人選,社長可透過上屆幹部介紹受用,並須向上屆幹部、及搭檔副社長報告。
第五條 炎風社幹部不得由非本社人擔任。
第六條 幹部例會會議,非幹部不得在場,歷屆幹部若想參與,須由當屆幹部同意。
第七條 社團事務,社長須整理了解,向幹部報告。
第八條 社團任何需表決的議題,社長必向幹部報告,不得私自決定。
第九條 如遇緊急事務,須當下做決定,社長可自行決定,但需有副社長及第三個幹部知情。
第十條 幹部遇到任何事情,須詢問社長意見,不得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社內鑰匙由當屆幹部擁有,其他社員不得持有。
貳、幹部罷免
第一條 擔任幹部,須為社團盡心盡力,如有不適當之行為,當屆幹部可討論投票,經三分之二人同意使得退幹。
第二條 如社長不適任,可經由當屆幹部及上屆幹部和社團榮譽老人開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立,使得向學校報告並畫押。
參、社團及社員權利
第一條 炎風社以社譽最為重要。
第二條 炎風社社員應享有的權利,如:器材使用、練團等不得隨意抹滅。
第三條 炎風社員若和他人有糾紛,除非與炎風社譽有關,否則可不理會。
【第三章】經費篇
壹、入社費
第一條 學生繳交社費即日成為炎風社一員,可使用樂器及社課。
第二條 社費為四年1000元,如需改變,須當屆幹部投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使得改變。
第三條 社費須一次繳清不得分期付款,或以物品抵債。
第四條 學生沒繳納社費,不得使用炎風社器材。
第五條 一旦繳納社費成為社員,就不得要求要回,即使要退社團也不得拿回社費。
第六條 入社費收取,須開立收據給社員,並註明名字及收取人。
貳、經費管理
第一條 社團經費由總務長負責管理收納。
第二條 經費支出,須有發票證明並打上統編,才能向社費領錢。
第三條 經費進出,總務長必須做好帳務管理,並每月向幹部公佈。
第四條 如購買物品無發票,須得拿物品向總務長確認,經社長同意使得承認。
第五條 除了總務長,其餘幹部、社員不得碰觸社費,且社長須不定時向總務長確認經費流向。
第六條 活動經費核銷,由總務長或社長領回後,必須確實記帳。
第七條 入社費收取,由總務長執行,如總務長無暇,可由社長、副社長代為收取再至總務長做帳。
參、活動經費
第一條 活動經費支出,可由社費代墊,但須開立統編,核銷完畢再行歸納。
第二條 活動經費分配,由當屆幹部經社長主持會議,分配各活動經費。
【第四章】器材篇
第一條 社內器材,如音箱、樂器等,可供社員自由使用。
第二條 器材缺失控管,由器材長及幹部確實掌控。
第三條 社內器材出借他社(系),須簽立出租契約,並收取費用。
第三條副約 社內器材是否收取出租費用,可由當屆幹部開會討論。
第四條 社內器材出借,須向器材長報告,經社長同意方能出借。
第五條 社內器材,非天然損耗,而是有人惡意或不經意弄壞,須由做使人賠償。
【第五章】練團篇
第一條 社員可組團,並向幹部登記練團時間。
第二條 練團時間個人2小時,團體3小時為限。
第三條 遇上活動,表演團可視情況增加練習時間,但須社長同意。
第四條 練團時,須愛護器材不得隨意。
第五條 練團完畢,該團須將音箱等全部關上電源,緊鎖門窗再離去。
第六條 如發現器材損壞,須趕緊通知幹部,否則由當時間練團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