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整體篇
第一條 炎風社為獨立運作的社團,不受他社、團體所影響。
第二條 炎風社依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合法經 營之。
第三條 對外僅能稱呼“炎風熱音社”、“桃銘熱音社”、 “炎風社”,除此 之外稱呼不予承認。
第四條 炎風社非營利性質社團,不得使用商業經營手段。
第五條 社團宗旨:為提升銘傳音樂素養,近而帶動校內音樂文化,最終目標推 動桃園市音樂文化素質。而成立此社團。
第六條 本社社址:桃園市龜山區大同里德明路 5 號。
【第二章】 人事篇
壹、社團及社員權利
第一條 炎風社社員以社譽為重,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或違反校規之事項,若違反依情節重大,經由社員大會討論表決,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使得刪除社員 資格。
第二條 炎風社社員應享有的權利如下:
(1) 行使選舉投票權。
(2) 優先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3) 使用社辦練習且不得隨意抹滅之權利。
(4) 參與社員大會之權利。
(5) 社團器材於社內活動或社辦使用之權利。
第三條 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2) 宣傳本社各項活動。
(3) 維護社團財產。
(4) 遵守社內規定與決議,並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5) 如期繳交社費。
【第三章】 經費篇
壹、入社費用
第一條 任何人繳交社費即成為炎風社一員,可享受第二章第三篇之社員權利與 義務。
第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大一生收社費 1500 元,大二生收社費 1000 元,大三及大四生收 社費 500 元。
海青班學生依當屆幹部評估來訂定收費標準。
2. 學校補助。
3. 廠商贊助。
4. 其他。
第三條 社費須一次繳清不得分期付款,或以物品抵債。
第四條 校內學生沒繳納社費,不得成為社員,亦不得行使任何社員權利。
第五條 繳納社費後如需退款須於社團課程開始前且繳納社費後沒有參與過任何 一項社員才能參與的活動,可退回一半費用,若未達成以上條件其餘原因恕不退款。
第六條 入社費收取,須開立收據給社員,並註明名字及收取人。
第七條 經過(2 名以上/1 至 2 名)幹部同意,且需要包含社長與總務長的同意 後,可使用優惠方式讓新社員加入,其優惠方式由當屆幹部討論決定。
第八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第九條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1)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類似性質社團成立時之使用。
(2) 捐贈至當屆幹部指定之政府認可之慈善機構。
(3) 學校備品由學校分配處理之。
【第四章】 器材篇
第一條 社內器材可供社員於社辦或社團活動中自由使用。
第二條 器材缺失控管,由器材長及幹部確實掌控。
第三條 社內器材出借他社(系),須簽立出租契約,並收取器材維護費用。
第四條 社內器材出借,須向器材長報告,經社長同意方能出借。
第五條 社內器材,非自然損耗,而是惡意或不經意弄壞,須由使用人或租借人 原價不折舊賠償。
【第五章】 練團篇
第一條 社員可組團,並向幹部登記方可成為社內正式樂團。
第二條 社內正式樂團練團時間每日三小時為限,個人練團以每日二小時為限。
第三條 遇上活動,表演團可視情況增加練習時間,但須社長同意。
第四條 練團時,須愛護器材不得隨意破壞,若有損壞需依第四章第五條賠償。
第五條 樂團練習完必須正確關閉器材、冷氣、電燈並整理好線材等器材,如發現未確實執行者罰款 100 元,累犯者加倍罰款。
第六條 若器材毀損,須儘速通知社幹,若未通知或經檢查為人為毀損將向練習 者求償。
第七條 練團室使用結束請恢復環境整潔,遺留垃圾者罰款 50 元*累犯者加倍 罰款。
第八條 社辦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 10 點至晚上 10 點,如遇社辦未開放欲 練團、練習者,需於練團時間前 3 日上表單,方便調配社幹人力,由社 幹助其開門。
第九條 門外新增密碼鑰匙盒,社長需每月更換密碼組合,並且密碼不得外流給非社員。
第十條 練團室審核頻率為每日一次,如遇 24 小時內未審核,請儘速通知社長 或副社。
第十一條 禁止於社辦內抽菸(紙菸、電子菸、其他類型菸品),違反一次罰 500 元,兩次罰 1000 元,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