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3年03月16日訂
第一章 總則
1-1條(法源依據) 組織章程 本組織章程依『銘傳大學學生自治規則』,第三條訂之。
1-2(社名) 本社全名定為[銘傳大學國防教育社],簡稱[國防教育社](以下簡稱本社),英文名稱【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Club (NDEC)】,社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5號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1-3(宗旨) 社團宗旨 本社成立宗旨為推廣全民國防教育以及國際性漆彈競技運動,讓社員在社團活動中娛樂的同時學習個人防衛能力以及訓練體能相關運動,本社的主要目的為(聚集、推廣),聚集校內有相關經驗人士以及對全民國防與漆彈競技有興趣之人士一起交流,推廣國防教育與射擊競技給未接觸過相關活動之人士,帶領他們接觸此類活動。包含漆彈競技,生存運動(Airsoft)與國防教育知識。
第二章 社員資格
2-1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經填寫入社表單,經過報名、加入社團群組並填寫學號姓名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3-1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發言權,提出意見。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3-2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參與本社社團課程。
四、維護本社之名譽。
3-3條 社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幹部表決通過後即喪失社員資格:
ㄧ、破壞學校以及社團名義經查證屬實者。
二、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三、蓄意傷害社員經查證屬實者。
第四章 社員大會
4-1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審查與監督機構。但行政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4-2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社長(副社長)及各幹部選舉。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4-3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由社長至少召開一次,如社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得由副社長召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4-4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若出席人數若未達三分之一以上,得擇日召開社員大會。
第五章 組織與職掌
5-1條 本社設正、副社長各一人,如未選出社長,則由社團負責人直接處理社長所需處理之相關職務。
5-2條 社長為本社社團負責人,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執行推動社團事務,並呈報公文。
5-3條 副社長應輔佐社長綜理社務,並於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獲社長授權代理行使。
5-4條 社長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得由副社長代理社長職務,並視情況重新選舉。
5-5條 本社幹部選舉方式,以有從事該職位相關經驗及自願擔任者為優先候選人。
5-6條 本社社長下設副社長及各幹部職務如下:
1.美宣:活動宣傳海報等相關美術編輯製作。
2.活動:安排相關活動日程,統整活動參加人數。
3.教學:教導社員本社社課內容相關知識。
4.指導老師: 指導社員與輔助社長等幹部並提供意見。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並交由社員大會附議通過並選舉。
5-7條 幹部會議:幹部們採不定期召開之方式。
行前會議:本社之重大活動多於假日舉辦,故行前會議須於活動當周之社課時召開。
檢討會議:檢討活動之優缺點及個別工作之執行是否有應改進之部分,於活動後一周之社課時召開。
5-8條 本社幹部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幹部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議決之。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6-1條 凡本社社員均具候選社長之權利。
6-2條 社長被選舉之資格:
一、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本社社員或幹部資格即可。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四、操性成績80分以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5以上。
五、具有社團相關經驗及自願者為優先候選人
6-3條 社長選舉程序:
由社員大會時自薦或他人推薦後,經審查具被選舉資格者才可成為候選人,並經由社員大會投票通過及當選。
6-4條 幹部彈劾及罷免程序:
一、需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聯署,並只有社員能提出彈劾及罷免案。
二、經由社員大會投票通過即完成罷免程序。
第七章 經費及財產
7-1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各社員繳交報名費及學輔經費部分輔助。
7-2條 因本社社團活動參加費用較高,因此不另收社費。
7-3條 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社費由社團大會提出共同決議,學校採購之備品器材繳回課外活動指導組。
7-4條 凡參加本社舉辦之戶外活動者,需自行準備保險。
第八章 交接
8-2條 各幹部資料應由各幹部自行統整交接,並由新舊任社長、幹部簽核移交清冊以完成交接程序。
第九章 附則
9-1條 本章程發生疑義時,得經社員大會討論後解釋或修正之。
9-2條 本章程若有不完善之處或不合時宜之處,須經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於社員大會以提案方式提出修正案,並須有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由出席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修正案方可生效。
9-3條 本章程由指導老師同意、社員大會通過、指導老師同意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修正時亦同。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