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銘傳大學學生社團及活動輔導辦法』,並斟酌『學生活動中心組織規程』訂 之。
第二條 本社全名定為【野營登山社】,英文名稱【 Outdoors Club】,社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 5 號銘傳大學校本部。
第三條 本社成立之宗旨為推廣大家認識台灣山岳秘境,培養學生團隊精神與個人成長,以及關注自 然保育與環保意識。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經填寫入社表單且繳交社費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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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章程
第七條 社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即喪失社員資格:
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之事實。
具有傷害社員之事實。
具有違法行為之事實。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由社長至少召開二次,如社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得由副社長召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然出席人數若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得擇日召開社員大會。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設正、副社長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社長為本社領導人,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執行推動社團事務,並呈報公文。
第十四條 副社長應輔佐社長綜理社務,並於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獲社長授權代理行使。
第十五條 新任社長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遴選幹部,並經社員大會任命後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社長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遞補為正式社長,副社長人選由社員大會另行補選,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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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章程
第十七條 本社社長下設副社長一名、並分設美宣、財務、器材、文書、公關等五組,每組設組長一名及組員數名。
美宣:活動海報等宣傳品之製作、印刷、活動場地佈置。
財務:負責收取活動費用、支出開銷、記錄活動花費。
器材:負責所有的團體裝備之準備,並負責器材借出與歸還。
行政:攥寫本社團之開會紀錄以及各項文件。
公關:計畫並執行校內講座與課程,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第十八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每月由社長召開一次,由社長、副社長及各組長參加,以社長為主席,必要時再由社長召開臨時會議。社長因事不克出席,由副社長代理之;正副社長均不能出席,則於 二週內另擇期召開。
第二十條 本社幹部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幹部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出席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議決之。
第六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一條 社長由全體社員普選產生,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於每年五月選舉。
第二十二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
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本社社員或幹部資格即可。
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第二十三條 社長選舉程序:
於社員大會進行提案並當場進行選舉。
同額(單組)競選時以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當選。
多組競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二十四條 選舉得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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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章程
第二十五條 罷免社團幹部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門檻,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罷免案只有社員能提出。
同罷免案提出後需要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數聯署支持。
符合聯署要求的罷免案需在相關會議上進行審議,並需要得到一定比例的同意票才能通過。具體的同意票比例視社團章程或相關法規而定。
若要罷免社團幹部,必須遵守以上程序和門檻,才能成功罷免幹部。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學校或機構補助。
三、公關贊助。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二十七條 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 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二十九條 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 繳納之社費。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1、 開學後二週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2、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3、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四、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第三十 條 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繳回學校公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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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織章程
第八章 交接
第三十一條 本社新舊任社長交接時,舊任社長應備妥「各項印鑑」、「銀行存簿」、「帳冊」、 「財產清冊」及其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 日止。
第三十二條 各組資料應由各組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資證明。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發生疑義時,得經社員大會討論後解釋或修正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指導老師及課外活動組同意,由本社社長公告實施,修正 時亦同。
社長:
一、安排及主持社課,並與幹部討論規畫下學期社課活動。
二、傳達學校公布事項且知會幹部,並領導幹部們完成交付事宜。
三、總理社團一切事宜,且召開各類會議並擔任主席。
四、熟悉校內公文流程,並負責所有與學校申請之事務。
五、聯絡並告知社團指導老師社團狀況。
六、保管社團之印鑑及開戶印章,並交接至下任社長。
副社:
一、襄助社長處理社務,如社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之。
文書:
一、撰寫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並上傳雲端做整理。
二、收集各表單回饋並整理保存至雲端。
統整理社團評鑑所需之所有文件。
總務:
一、管理社團所有財務,並秉持公正態度保管。
二、審核各項社團收入及支出,並以帳本作紀錄。
三、審核社團所有活動經費及核銷。
四、保管社團郵局存簿並交接至下一任總務。
器材:
一、管理社團器材之使用及歸還。
二、保管社團器材並於每學期末清點。
三、審核備品申請合理性。
美宣:
一、監督社課及活動場地布置,並於結束後場復。
二、製作社團及活動海報並印刷。
三、製作社團宣傳簡介及活動回顧。
公關:
一、與學校或他社之對話窗口。
二、管理並經營社團社群帳號。
三、於社團社群帳號發布社團事項。
四、活動時與外部廠商接洽。
攝影:
一、紀錄社課及活動美好的瞬間。
二、整理各社課及活動照片並上傳至雲端。
三、統整社團評鑑所需之社團照片。
總召:
一、以單項活動做一單位另開團隊處理,並由活動發想人做為總召。
二、組織此次活動之工作人員。
三、撰寫及審核活動企劃書並交付社長跑公文。
四、主持活動執行之流程並負起意外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