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會會費實行細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自治會

 

會費施行細則

總則:應規定制定學生自治會(以下稱本會)學生會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          法源依據:

一、    根據教育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    根據銘傳大學(以下稱為本校)學生自治規則第六條規定。

三、    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條規定。

前項上述規定辦理之。

第一則:收費辦法

第二條      收費標準:

會員身分

學年制

目前年級

補繳金額(新台幣)

一般生(含研究所、海青班、交換生、陸生、轉學生、轉系生)

五年制

第一年

600

第二年

300

第三年

150

第四年

50

第五年

50

四年制

第一年

600

第二年

300

第三年

150

第四年

50

三年制

第一年

300

第二年

150

第三年

50

二年制

第一年

150

第二年

50

一年制

第一年

50

延畢生

僅收當學年度之會費

50

降轉生

該生原學年制會費-該生現學年制會費=補繳金額

 

第三條      凡註冊完成之本校桃園校區之學生,應皆為學生自治會當然會員。

    第四條      補繳會費時,該生應出示學生證,予以查證。拒絕者,本會應拒收該生補繳會費。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身分改變(休學、退學、畢業、轉學)時,應立即終止終止會員權力與義務。

第二則:退費辦法

第六條      退費標準:

會員身分

學年制

目前應年級

退費金額(新台幣)

一般生(含研究所、海青班、交換生、陸生、轉學生、同年轉系生)

五年制

第一年(緩衝期內)

600

第一年(緩衝期後)

300

第二年

150

第三年

50

第四年

0

第五年

0

四年制

第一年(緩衝期內)

600

第一年(緩衝期後)

300

第二年

150

第三年

50

第四年

0

三年制

第一年(緩衝期內)

300

第一年(緩衝期後)

150

第二年

50

第三年

0

二年制

第一年(緩衝期內)

150

第一年(緩衝期後)

50

第二年

0

一年制

第一年

0

延畢生

僅收當學年度之會費

0

降轉生(補繳)

比照該生現學年制退費標準

降轉生(未補繳)

比照該生原學年制退費標準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於其身分改變(休學、退學、畢業、轉學)時,主動提出退費申請;並應於身分改變後,十五天內(如遇國定假日、不可抗力之因素等原因,應給予順延),提出申請退費申請。

第八條      五年制、四年制、三年制與二年制會員,得於第一年第一學期給予緩衝期限(當學

期開學日始算起,於30日內,應扣除國定假日),到期時,應恢復一般身份。

第九條      會員申請退會費時,本會應要求該生出示學生證,與相關會員身分改變輔佐證明,

予以查證;若該拒絕出示,本會應拒絕退費。

第十條      本會對此辦法應保留最終解釋權。若有爭議,應送請學生評議委員會裁決。

第十一條    本會應定期公佈學生會費收支結算表,於公開平台。

第十二條    本章程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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