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自治會
會費施行細則
總則:應規定制定學生自治會(以下稱本會)學生會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 法源依據:
一、 根據教育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 根據銘傳大學(以下稱為本校)學生自治規則第六條規定。
三、 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條規定。
前項上述規定辦理之。
第一則:收費辦法
第二條 收費標準:
會員身分 |
學年制 |
目前年級 |
補繳金額(新台幣) |
一般生(含研究所、海青班、交換生、陸生、轉學生、轉系生) |
五年制 |
第一年 |
600 |
第二年 |
300 |
||
第三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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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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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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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制 |
第一年 |
600 |
|
第二年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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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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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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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 |
第一年 |
300 |
|
第二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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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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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制 |
第一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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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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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制 |
第一年 |
50 |
|
延畢生 |
僅收當學年度之會費 |
50 |
|
降轉生 |
該生原學年制會費-該生現學年制會費=補繳金額 |
第三條 凡註冊完成之本校桃園校區之學生,應皆為學生自治會當然會員。
第四條 補繳會費時,該生應出示學生證,予以查證。拒絕者,本會應拒收該生補繳會費。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身分改變(休學、退學、畢業、轉學)時,應立即終止終止會員權力與義務。
第二則:退費辦法
第六條 退費標準:
會員身分 |
學年制 |
目前應年級 |
退費金額(新台幣) |
一般生(含研究所、海青班、交換生、陸生、轉學生、同年轉系生) |
五年制 |
第一年(緩衝期內) |
600 |
第一年(緩衝期後)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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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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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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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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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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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制 |
第一年(緩衝期內) |
600 |
|
第一年(緩衝期後)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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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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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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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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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制 |
第一年(緩衝期內) |
300 |
|
第一年(緩衝期後)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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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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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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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制 |
第一年(緩衝期內) |
150 |
|
第一年(緩衝期後)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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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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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制 |
第一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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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畢生 |
僅收當學年度之會費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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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轉生(補繳) |
比照該生現學年制退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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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轉生(未補繳) |
比照該生原學年制退費標準 |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於其身分改變(休學、退學、畢業、轉學)時,主動提出退費申請;並應於身分改變後,十五天內(如遇國定假日、不可抗力之因素等原因,應給予順延),提出申請退費申請。
第八條 五年制、四年制、三年制與二年制會員,得於第一年第一學期給予緩衝期限(當學
期開學日始算起,於30日內,應扣除國定假日),到期時,應恢復一般身份。
第九條 會員申請退會費時,本會應要求該生出示學生證,與相關會員身分改變輔佐證明,
予以查證;若該拒絕出示,本會應拒絕退費。
第十條 本會對此辦法應保留最終解釋權。若有爭議,應送請學生評議委員會裁決。
第十一條 本會應定期公佈學生會費收支結算表,於公開平台。
第十二條 本章程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