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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棒球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訂定銘傳大學棒球社(以下簡稱本社)組織章 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宗旨為透過棒球運動,讓銘傳大學的同學體驗棒球的魅力,並推廣校園棒球的風氣,讓國球種子在銘傳大學茁壯成長。

第三條  本社社址為培養與人相處、隊員相互合作、負責任的態度。

第四條   本社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五條   本社指導老師依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指(輔)導老師遴聘辦法」聘請之。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認同本社宗旨,且完成相關程序後為正式社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社員之權利:

  • 凡本社社員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擔任本會幹部之權。
  • 凡本社社員皆可行使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 出席社員大會。
  • 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 使用本社各項軟硬體設施。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

  • 遵守本社章程。
  • 履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 繳納社費。
  • 維護社團名譽
  • 參與社員大會。
  • 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第九條   社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即喪失社員資格:

  • 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 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之事實。
  • 具有傷害社員之事實。
  • 具有違法行為之事實。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職權:

  • 制定與修正各項法規。
  • 審核及議決各項預算案、決算案
  • 審核帳務之月報表、學期報表及年度報表。
  • 審核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
  • 選舉、罷免及任命正副社長及幹部之權。
  • 監督各項社團事務運作。
  • 議決各項提案。
  • 查核社團財產。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由社長至少召開一次,如社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得由副會長召開;如正、副社長皆無法召開時,得由執行秘書召集幹部推選一名代表代理。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然出席人數若未達二分之一以上,得擇日召開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 如遇下列情事之一,社長應於七日內召開社員大會:

  • 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 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 正副社長提請召開。

第五章 社長、副社長

    第十五條 本社設正、副社長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社長為本社領導人,對社團指導老師及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並執行推動社團

    事務。

    第十七條 社長應每月定期向本社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第十八條 副社長應輔佐社長綜理社務,並於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獲社長授權代理行使。

    第十九條 新任社長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遴選幹部,並經會員大會任命後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社長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遞補成為正式社長,副社長

    人選由社員大會另行補選,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二十一條 正副社長皆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幹部中推選代理社長於

    二週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之;正副社長未產生時,由代理社長行使相關職權至產生為止,原幹部職

    權由代理社長指定組(部)員代理,任期皆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六章   幹部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社幹部須經社長向社員大會提名,經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幹部組織為責任內閣

    制,為本社最高行政機構,總理日常會務及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社社長下設副社長一名,並分設財務、公關、器材等三組(部),每組(部)設組

    (部)長一名及組(部)員數名。

    第二十四條  幹部會議每月由社長召開一次,由社長、副社長及各組(部)組(部)長參加,以社

    長為主席,必要時由社長召開臨時會議。社長因事不克出席,由副社長代理之;正副社長均不能出

    席,則於二週內另擇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社幹部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幹部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之。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務,分列如下:

  • 財務組(部)-設組(部)長一名,組(部)員數名
    1. 本社各項帳務相關事務。
    2. 管控及記錄本社各項經費收支並製作帳冊。
    3. 彙整本社及各組(部)預算與決算呈報社員大會審核。
    4. 製作本社各項帳務收支報表呈報社員大會審核。
    5. 制定與修正本社「經費管理辦法」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6. 對社員大會有帳務報告之義務。
    7. 定期公告各項經社員大會決議之經費相關報表。
    8. 保管本社帳戶存簿。
  • 公關組(部)-設組(部)長一名,組(部)員數名
    1. 負責本社與他社、校際、外界各單位之溝通與聯誼事項。
    2. 收發公關信函與活動文宣。
    3. 協調活動及社團贊助事宜,並協同社長進行合約之簽訂。
    4.  
  • 器材組(部)-設組(部)長一名,組(部)員數名
    1. 本社各項財產保管、清點、借用與維護事務。
    2. 制定與修正本社「器材管理辦法」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3. 製作「財產登錄卡」及「財產清冊」並建檔保管。
    4. 採購本社所需器材。
    5. 申請借用本社教學與活動所需之器材、通行證及車輛。

    第二十七條  各組(部)應於每學期末二週前提出活動計畫,並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各組(部)幹部應於社員大會報告工作計畫,並由會長提出總預算案,經社員大會決

    議通過後動支。

    第二十九條  各組(部)交接後如決算案有疑義,仍應由原負責人向社員大會釋疑。

    第三十條  幹部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另推薦人選經社員大會同意

    後任命,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一條  社長由全體社員普選產生,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於每年5月選舉。

    第三十二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

  • 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 本社社員或幹部資格達一年以上。
  • 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 學期成績達7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第三十三條  社長選舉程序:

  • 依公告時間內向執行秘書進行候選人登記,於社員大會進行提案並當場進行選舉。
  • 同額(單組)競選時以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當選。
  • 多組競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三十四條  選舉得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三十五條  選舉時應印製選票,選票上應刊印候選人號次、相片、姓名、系級及「同意」、「不

    同意」之圈選欄;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選票內容出示他人。

    第三十六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非本社所印製之選票。
  • 圈選「同意」於多組候選人欄位。
  • 無法辨識圈選內容者。
  • 圈選後加以塗改或加入其他文字、數字、圖案及符號者。
  • 簽名、蓋章、按指印者。
  • 使選票毀損至無法辨識。
  • 無圈選候選人者。

    第三十七條  社長於登記時間內無人登記可延期一次,如二次公告時間內仍無人登記,由現任社長

    召開幹部會議推選社長候選人送交社員大會審議後任命。

    第三十八條  副社長、執行秘書及各組(部)組(部)長採內閣制由社長遴選,任期與社長相同,

    經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並行使職權;如社長因故更換,可由新任社長另提名新內閣幹部送交社員大

    會行使同意權。

    第三十九條  本社「罷免」相關條款適用於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及所有幹部,惟罷免對象為社

    長、副社長及執行秘書時,原罷免案相關程序須經指導老師同意另指定人員代理。

    第四十條  罷免案得由社員為提議人,另檢附理由書向執行秘書提出,理由書並須有全體社員二分

    之一以上人數連署。

    第四十一條  執行秘書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一週內進行相關資料查核,資料確認具有事實後一週內請

    求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進行審議。相關時程可視查核事實範圍進行調整,惟須於罷免案送交時間一

    個月內完成上述程序。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進行投票時應印製罷免票,並於罷免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等欄位由投票人圈選之;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選票內容出示他人。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須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時罷

    免案即通過。投票人數不符前述規定或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罷免案均為否決。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須於七日內公告投票結果,罷免案成立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

    除其職務,原職務應依本章程規定另覓代理人或進行補選。

第八章   經費

    第四十五條  本社經費來源:

  • 社員繳納之社費。
  • 學校或機構補助。
  • 公關贊助。
  • 捐贈收入。
  • 其他收入。

    第四十六條  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

    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七條  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四十八條  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

    已繳納之社費。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 開學後二週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 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 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第九章   交接

    第四十九條  本社新舊任社長交接時,舊任社長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或銀行存簿」、「帳

    冊」、「財產清冊」及其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

    止。

    第五十條  各組(部)資料應由各組(部)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資證明。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發生疑義時,得經社員大會討論後解釋或修正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指導老師同意,並由本社社長公告實施,另送學生事務

    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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