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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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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01條 本章程依據本院頒布-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02條 本社全名為私立銘傳大學動漫同好社,簡稱銘傳動漫社(以下皆使用簡稱)。
第03條 本社宗旨為藉由動畫漫畫的欣賞,培養藝術的涵養;
更希望培養社團正當風氣,帶動國內本土動畫漫畫創作風潮。
第04條 本社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五號銘傳大學動漫同好社。

第二章 社員

第05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經向本社繳交社費及填寫資料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06條 社員之權利如下:
  • 享有社員大會發言權及表決權
  • 符合幹部資格者得出任幹部
  • 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07條 本社有關組織如下:
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本社重大決定皆經過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下屆社長候選人由社長提名一位,其餘兩位由社員們提出。
本社選舉下任社長時間遵循學務會議
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第 五條

選務作業辦理程序:
選舉期間:每學年下學期第11 週開始至第13 週止。
如 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 有所修正必隨即修正上述時間。

第08條 組織細則
社長(一名)
產生 社長之人選由課外活動組公佈─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
社長候選人經由本社幹部會議通過始行使其職權。
職責
  •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對內負責協調幹部、處理社務。
  • 社長必須依據本社幹部會議決議,從事社務推展。
  • 負責召開幹部會議,且為會議主持人。
  • 負責審核及監督經會議准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續。
  • 協調幹部,編定行事曆。
副社長(一名)
產生 由社長提名,幹部會議通過。
職責
  • 監督社務,並協助社長。
總務長(一名)
產生 同副社長。
職責
  • 保管社產,並記錄社產收支情況。
  • 負責活動經費之核銷。
活動長(一名)
產生 同副社長。
職責
  • 負責主持本社之動態教學活動。
  • 負責對外與其他社團聯繫。
美宣長(一名)
產生 同副社長。
職責
  • 負責本社海報設計及相關工作。
文書長(一名)
產生 同副社長。
職責
  • 負責本社會議記錄。
  • 負責本社活動記錄。
  • 負責所有記錄之歸檔。
公關長(一名)
產生 同副社長。
職責
  • 負責聯絡畢業老人。
  • 負責與商家做簽約贊助。
第09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及所有幹部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為四年級,且不得連任。
第10條 各幹部若因故辭職,需以書面說明緣由提交社長,經幹部會議同意後成立。
第11條

本社有關社費規定如下:

1.本社社員應繳交社費200元一次做為本社各項日常經費支出之財源。

2.如遇到轉學或退學,請社員歸還社員證,一年內退150元,第二年退100元,

第三年退50元,第四年就不退費。

3.若要退費但社員證不見,無法退費。

4.若社員證不見要補辦收50元。

 

第12條 本社若有大型活動或購買裝備,應於每年申請時間內向學校申請。
第13條 本社經費僅得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
第14條 總務人員對於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
需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確實入帳,並提交學務處核銷。
第15條 任何社員不得有危害社團或破壞社團氣氛的行為,
若告誡不改將退其社員並不得參與任何本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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