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110學年度 統資系學會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定名為銘傳大學應用統計資訊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章程之規定:本章程依據銘傳大學校內社團活動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三條凡本校應用統計資訊學系之學生皆為本學會當然成員
第四條本學會成立之宗旨以服務會員、爭取本學會權益及加強校系之聯繫為主
第五條凡本學會之會員皆須遵守此章程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資格
1. 會員必須先盡本會義務、方可享受本會權利
2. 會員在下述事情生效時將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轉系、畢業、退學、休學之同學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之事項
2. 按規定繳納會費
3. 參與本學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4. 其他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罷免權
2. 創制、複決、提案權
3. 參與本學會組織運動
4. 享受本會之一切設施
5. 會員享有的各項權利,僅限於已繳會費之會員
第十條會費
1. 本會會費由會員負擔之,凡本會會員均應於新生入學或轉系及轉學報到註冊時,繳交會費
2. 會費之用途:本會經費之用途不得違反學校有關之規定
3. 隸屬學會結存之經費應須傳承下一屆系學會,期支用以全體會員能長期享用其利益為原則
4. 會費未繳交:系上任何活動與系服需補上完整所需費用(100年修訂)
5. 如系上學生家庭經濟狀況不允許,有特殊因素〈如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或是家中發生重大事故者,請該學生於開學後一週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至統資系學會總務長辦理申請,則可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
6. 系費分期付款辦法:
(1)通過申請者其系費5000元繳費方式,為該學生一,二年級每學期開學第一週內繳款。
(2)系費收取期限僅限於開學的當週,請申請者自動至總務長約定之時間與地點繳納,共分
二期,一期繳交2500元。(100年)
(3)凡是分期付款的學生,會請總務組另外開收據以證明之。
(4)若有轉學生欲分期付款,則分一年兩期收,大二分收1,500元整,大三分收1000元整,
其餘規定如上所列。(100年6月15日修訂)
7. 凡會員應於大一入學時繳交5000元,為四年基本系費,系服費1000元﹔轉學生應於入學年度依本會核定金額繳交會費。未依規定繳交會費者,須依其個人所參加之活動,分次繳納活動所需費用。(101年修訂)
8. 會員有轉、退學情況,得申請退費。退費金額如下﹕
大一上期末考前﹕退系費2000元整。
大一下期末考前﹕退系費1500元整。
大二上期末考前﹕退系費1000元整。
大二下期末考前﹕退系費1000元整。
大三上期末考前﹕退系費500元整。
大三下期末考前﹕退系費500元整。
大四上期末考前﹕不退費。
大四下期末考前﹕不退費。(100年6月15日修訂)
第三章 學會幹部的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經由選舉產生:副會長一名,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會長選舉規則: 各大一大二初選兩名會長候選人,再由系上投票支票數決定會長與副會長。(101年6月15日修訂)
第十二條 會長之職責:
1. 對外代表學會
2. 會長於當選之後有行使任命,撤換幹部時由幹部提出會長同意後,
經幹部投票過半同意(98年9月8日修訂)
3. 負責各組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4. 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第十三條 副會長之職責:
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2. 若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代理之
3. 負責活動公文之執行
第十四條 執行秘書之職責:
1. 協助會長推展會務及對內處理事務,協調各組合作
2. 完全反應會員及各組之意見暨處理之
3. 負責臨時會議之作業
第十五條 活動組織職責:
1. 計畫本學會對校內活動相關事宜,含活動之申請與呈報
2. 維持各項活動場地之清潔
3. 活動內容之辦理
第十六條 公關組之職責
1. 負責辦理對內與外校師長及人事之邀請與聯絡事項
2. 加強與本校系際之間的友誼
3. 促進外校之校際關係,舉辦本學會對校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總務組之職責:
1. 管理會費費用之收入及支出
2. 編列月份、學期之財務收支報告
3. 負責活動費用之審核
第十八條 美宣組之職責:
1. 負責活動之海報製作
2. 負責本系之公佈欄設計及維護
3. 負責在活動中各項之道具、器具的準備
第十九條 體育組之職責:
1. 各項定期球類競賽或休閒活動之策畫與執行
2. 運動器材之保管與租借
3. 選拔優秀會員代表本系參與各項競賽,如系際盃、新生盃及校慶田徑等比賽
4. 系籃、系排、系壘的管理
第二十條 文書組之職責:
1. 負責各項會議重要內容事項的傳達
2. 各項活動的文宣
3. 社團評鑑時所需資料之準備
4. 系上通訊錄之製作
第二十一條 器材組之職責:
1. 系上器材的管理與維護
2. 負責搬運活動中所需的器材
第二十二條 服務學習組之職責:
1. 負責辦理系上服務學習活動
2. 帶領會員參與校內外各項服務活動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必要時召開幹部會議,無重大事故不得缺席,缺席者以會長進行處分 (101年月日修訂)
第二十四條各組長向會長報告活動進度,會長宣布學校活動相關事項
第五章 選舉
第二十五條選舉委員會之產生:本會為每屆會長及系代之改選,由會長召集學會幹部組織所成立之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公告:本學會應於每學年度之下學期遵照學校頒布之改選學會幹部之時間、辦法及參與競選之資格等有關事項轉告各班
第二十七條 條明:於學會公告改選後兩星期內,由各班推選候選人名單、經系主任、輔導老師審查後由本學會公告之
第二十八條 投票:本學會選舉採不記名單記法行之
第二十九條 開票:本學會應於投票後當日內公開開票及唱票,各班均需派員參加
第三十條 選舉: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製作之
第六章 幹部之產生
第三十一條凡本學會會員符合參加者皆有被選舉為幹部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會長之產生:每學年度之下學期結束前於課外活動組規定期限內,由所有會員投票普選之,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
第三十三條幹部之產生:優先採自願制幹部任用之,若有缺額採提名制,由系上投票,確認後不得更改
第三十四條改選:本學會幹部如因重大事故不得繼續任職,經由會長核准得辭去職務。會長因重大事故不得繼續任職,暫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三十五條任期:本學會幹部之任期均為一學年,自本屆學會交至下屆學會,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以不連任為原則
第三十六條表決:全員三分之一提案,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
第三十七條其他:會長在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主要負責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之增修得由學會提出,經由學會幹部,全體人數五分之三的出席,出席人物的三分之二通過,並由系上指導老師認可簽字、蓋章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新訂與增修後,需提報校方(課指組)備案
第四十條本會之會務推動與活動舉辦,應受本會指(輔)導老師之督導與協助(99年5月12日修訂)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之條文與校規抵觸時,悉以校規辦理(99年5月12日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99年5月12日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修訂公佈第十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六項第四點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五項。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訂公佈第十條第六項第二點、第十條第七項、
第十條第八項、第十條第九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修訂公佈第十條第六項第四點、第十條第七項、
第十條第八項、第十一條。
民國九十九年06月15日全面修訂,呈報學務處核准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