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國 際 標 準 舞 社 組 織 章 程

 

民國84年09月01日社員大會訂定

民國9 9年05月 26 日 一修定讞

民國100年05月 11 日 二修定讞

民國100年06月 02 日 三修定讞

民國101年06月 05 日 四修定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據本校頒佈「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全名為私立銘傳大學國際標準舞社。 〈以下簡稱為本社〉

第三條 參與社團生活是每一位大學生必修的一門課,更是多學、多聞的大殿堂,本社盼以提倡正確之社交觀念,培養良好之社交禮儀為宗旨,並藉與標準舞共同分享紳士與淑女的那份優美。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灣省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5號。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凡本大學學生,對國標有興趣之龜山鄉民均可申請加入本社,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本社社員享有優先參加本社所舉辦之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之權利。

〈2〉本社社員於社員大會享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3〉本社社員凡符合幹部任用資格者,均有被指派出任本社之幹部。

〈4〉本社社員有繳納社費及參加社員大會之義務。

〈5〉本社社員須遵守本社組織章程之規定與經社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社以全體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 本社聘任專業指導老師一人,經學校同意後指導本社教學活

動。

第九條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活動長、總務長、美宣長、器材長、

網宣長、公關長、服務學習長各一人。

第十條 組長由社長直接委派,組員由組長提名,經社長同意後任命

之。

第十一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為四年級並不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本社社長之人選任課外活動組公佈之「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社長侯選人經由本社社員大會提名表決通過後,行使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社社長須具下列條件:

〈1〉前一學期操行八十五分以上者。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者。

〈3〉未受學校記過處分者。

〈4〉須在社團中擔任一年以上之幹部。

第十四條 本社社長之罷免或請辭須經社員大會表決同意後,始可生 效。在新任社長未選出前由副社長暫代社長職務。

第十五條 本社各組組長因故辭職,須報請社長核准,並經由幹部會議表決通過後始生效。職務之出缺由社長指派人員接任,不得有議。

第十六條 如社長選舉未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或票數相同時,則票數最高之兩者,需進行政見之發表,並於發表結束後,再次進行兩位社長候選人之投票。

第四章 職掌

第十七條 社長

〈1〉對外代表本社團,對內總理本社事務,督導幹部工作之進行

〈2〉社長當選後有直接行使幹部任命之權、提議撤換幹部之權,唯後者須經半數幹部投票同意才可撤換。

〈3〉負責各幹部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4〉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5〉舉荐下屆社長人選事宜。

〈6〉召開、主持社團例會。

〈7〉召開、主持組織章程修正案會議。

〈8〉 會同各部門幹部於社員大會時,報告社務推廣情況與工作計

劃及執行結果。

第十八條 副社長

〈1〉協助社長處理會務,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2〉銜社長之命,辦理交付之特定事務。

〈3〉社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4〉社長補選期間,代理社長職務直至新社長選出之日止。如社

長不另補選,則代理社長職務至當屆社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5〉各式表格之建立與保管。

〈6〉負責例會的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總務長

〈1〉管理社費收支與建檔。

〈2〉向社員說明報帳須知。

〈3〉定期公布本社財務明細。

〈4〉會審各個活動預算。

〈5〉定期公布財務收支及運用情形。

第二十條 公關長

〈1〉製作社團幹部及成員之通訊錄。

〈2〉負責辦理社團各項活動之貴賓邀請與聯繫。

〈3〉促進本社內部之和諧及保持與外界良好關係。

〈4〉公關函之發放。

〈5〉負責聯繫各贊助廠商。

〈6〉負責校內的活動宣傳。

第二十一 條 活動長

〈1〉 計畫社團上對校內活動之相關事宜,活動企劃書需呈報社長。

〈2〉負責各項活動之布置與復原。

〈3〉各表演性活動內容之執行。

〈4〉負責各項活動文書、照片建檔之工作。

第二十二條 美宣長

〈1〉負責本社海報製作、美工設計。

〈2〉負責本社幹部名片。

〈3〉協助活動場地之美宣工作。

〈4〉負責各項活動照片建檔之工作。

第二十三條 器材長

〈1〉負責器材之管理與維護,並定期盤點。

〈2〉負責本社表演時之服裝、飾品事宜。

〈3〉負責本社所有活動有關攝影之配合。

〈4〉提醒社員共同維持社辦之整潔。

〈5〉負責舞衣之出借事項與收費,收取費用轉交總務長。

第二十四條 網宣長

〈1〉製作與維護社團網頁及社團無名和社團臉書。

〈2〉公告社團檔案資料與活動照片於社團網頁或臉書。

〈3〉負責各項活動之網路宣傳。

第二十五條 服務學習長

〈1〉規畫服務學習的活動,提出企畫書需呈報社長。

〈2〉服務學習資料建檔。

〈3〉接洽服務學習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社會議之一般決議事項應有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成立。

第二十七條 本社有關於變更社團宗旨,修訂章程,解散社團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有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成立。

第二十八條 社員大會

〈1〉由本社正式社員所組成。

〈2〉社員大會每個禮拜召開一次,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則順延一週。

〈3〉社員大會由社長為召集人,若社長無法召開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二十九條 幹部會議

〈1〉由本社所有幹部所組成。

〈2〉幹部會議每星期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之。

〈3〉所有幹部均需列席,非幹部之社員均可列席參加,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條 會議任務

〈1〉選舉正副社長及各幹部代表。

〈2〉聽取各組報告。

〈3〉決定各項事宜。

〈4〉查看組織運作。

〈5〉依各項臨時事宜作權變。

〈6〉修改組織章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社費由全體社員負擔,每學期應繳社費一次,以作為本社各項日常支出之財源。

第三十二條 本社經費僅可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支出,須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向總務長申報入帳。

第三十四條 本社各種經費支出須有發票或收據為憑証,始可入帳,惟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元以上須經社長核可。

第三十五條 本社經費之應用情形,應於每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長向社員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學期之社費金額,須經由幹部會議討論提交社員大會同意。

第三十七條 對於校外演出之酬勞,歸社費之所有。

第七章  章程之制定及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社章程經召集人擬定草稿,經由第一次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報請課外活動組核准後始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社章程之修改,須由社員大正式社員總額四分之一連署簽名提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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