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壹、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資訊傳播工程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師生情誼,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增進系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管理大樓505室。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聯絡同學情誼,發揮互助精神。
2.提倡正當娛樂及體育活動,促進會員身心健康。
3.編輯系訊,增進會員文化交流。
4.提高學術風氣,並舉辦師生座談。
第五條:
本會為一永久性之學會組織。
第六條:
本系系主任為本系系學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貳、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本校資傳系之學生皆為當然會員。
第二條:
會員之權利,以下所有權利僅限於已經繳交系費之會員。
1.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出席權、表決權、裁言權、提案權及質詢權。
2.參與本會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3.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之義務:
1.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繳納系費之義務。
2.協助推展本會會務,並維護本會會譽之義務。
第四條:
會員在轉學、轉系、休學及退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在轉學、轉系、休學及退學等情形發生時,應退還其部分系費。
參、學會組織
第一條:
本會活動應配合校方規定行事。
第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會員提名,全體會員票選之,並由選舉委員會進行相關投票事宜。
第四條:
本會會長候選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一學期總成績平均達六十五分以上。
2.具社團經驗一年以上或曾擔任本會會員一年以上。
3.非上任系學會會長。
第五條:
會長及內閣組員其權力之行使自交接會議起至下屆交接會議為止。
第六條:
本會設置組織如下: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財務長、文書長、體育長、服學長、活動組、器材組、公關組、美宣組、器材組、公關組、美宣組、宣傳組。
第七條:
除會長及其內閣外,另設一監委會。
第八條:
學會內閣由會長、副會長各乙名及其他幹部組成。
第九條:
本會對外代表系上全體同學。
第十條:
本會負責一切活動之策劃、準備與執行。
第十一條:
登記參選之會員須經本會審核其資格並公告之,始可參選。
第十二條:
選舉採無記名,投票結果由選舉委員會記票後公佈於系辦。
第十三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為相對多數者當選會長。若只有一組參選人,得票須達總會員人數之10%即當選。
第十四條:
每年選舉日期自五月中旬起至六月中旬為止,選舉相關日期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十五條:
新任會長需於當選後著手籌組內閣,自當選日起實習至交接會議為止。
第十六條:
幹部之組織採內閣制,各組設負責人乙名,必要時可增設。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責:
1.對外代表資傳系學會。
2.負責出席校內外各項重要會議,全學年重大活動之策定,活動經費之申請。
3.編列學年活動計劃及預算。
4.負責籌組各幹部成員。
5.督導各組幹部之工作。
6.主持本會例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責:
1.協助會長處理學會事務。
2.會長若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3.督導各組幹部之工作。
第十九條:
執行秘書之職責:
1.活動檔案資料之保管及歸納整理。
2.負責向會員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
3.協助活動場地租借。
第二十條:
財務長之職責:
1.明確紀錄各活動收支狀況。
2.保管好收支本。
3.依照本會規定收取系費。
4.定期公告系學會之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
活動組之職責:
1.為了系上活動盡心盡力。
2.即使非自己份內之事,也須幫助他人。
3.策劃多樣性活動,增進系上同學感情。
4.協助各活動場控進行。
第二十二條:
器材組之職責:
1.管理系上器材之借用狀況以及保管維護。
2.協助系上活動負責人與課指組、財務組借還器材及清點,並加以維護, 活動完盡快歸還。
3.熟知一切器材使用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關組之職責:
1.對外募款、籌備經費。
2.加強系上與本校各系之間的交誼。
3.負責接洽和辦理校內與校外師長及活動相關人士之邀請和聯絡事項。
4.負責找尋活動贊助之廠商。
5.協助宣傳組校內宣傳活動。
第二十四條:
體育長之職責:
1.與各系隊維持友好關係。
2. 掌握各系隊的賽事資訊。
第二十五條:
美宣組之職責:
1.系上活動的美宣主要佈置及設計。
2.設計及製作幹部成員公布欄。
3.協助其他非美宣組負責的各項美宣事務。
第二十六條:
文書長之職責:
1.規定文件格式。
2.檔本製作統籌
3.例會的會議紀錄、簽到表。
第二十七條:
宣傳組之職責:
1.對內向資傳系會員宣達各項訊息。
2.向校內師生宣傳系上各種大小活動。
3.協助各活動總召活動規劃。
4.各活動中的拍攝。
5.經營粉絲專頁、系網、Instagram、Youtube。
第二十八條:
凡欲組織系隊者(如:系籃、系排等),需提報本會決議,經本會認可後始可成立。
凡欲組織系隊者,需具備以下條件:
1.成立之宗旨。
2.成員招募、篩選辦法。
3.成員獎懲方式。
4.練習時間、地點。
5.活動內容及進度表。
6.預算表
第二十九條:
欲申請學會經費補助,需於前一學期末或新學期開始之一個月前提出活動企劃書及預算表。
第三十條:
系隊點名制度如下:
1.每次練習由系隊經理負責點名,並登記於名冊,因故未到者,須登記事由。
2.個人點名未到次數達10以上者,應予退系隊之處分,並不得再加入系隊。
3.系隊點名未到人數低於二分之ㄧ次數達五次者,廢除系隊。
第三十一條:
各系隊營運最低人數如下,需扣除隊長及系隊經理:
1.系籃,至少十人。
2.系羽,至少十人。
3.系排,至少十人。
肆、監委會組織
第一條:
監委會負責督導及審核一切會費之運用,及各項計畫之推行,並協助系務之推展。
第二條:
監委會由正副監委會主席及其他成員組成。
第三條:
監委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歷屆正副會長為監委顧問。
2.上任系學會幹部。
3.各班正副班代表。
第四條:
監委會主席、副主席由監委會會員提名表決產生。
第五條:
每屆監委會會員任期為一學年。
第六條:
監委會正副主席於第二學期期末推選並交接。
第七條:
系學會幹部不得兼任監委會會員。
第八條:
監委會正副主席若喪失資格時,再由監委會會員互選。
第九條:
監委三名以上具名,有權請會長出席班會解釋活動措施。
第十條:
依計畫進行之活動,若會員不踴躍,本會有權請各班監委提出解釋。
第十一條:
各班監委於各項會議結束後,有向班上宣佈開會結果之義務。
伍、系費與財產
第一條:
系費來源如下:
1.系費收入
2.會員捐助
3.學校補助
4.學生活動
5.其他收益
第二條:
系費為每人於新生入學時繳交兩千五百元整,四年內不再加收系費。
第三條:
未繳交系費者,系上舉辦之活動與畢業資訊專題展需額外繳交活動費用。
第四條:
可申請退費身分者之標準
1.本系會員如因故退學或轉系離開本系,持證明得退還其部分系費。
2.休學暫時離開本校但仍保有本系學籍者不予退費,需等喪失本系學籍時方可退費。
3.其餘特殊情由需退費之會員,提出申請後交由當屆會長裁定是否退費。
4.退費機制按照各活動經費比例算取。
符合退費身分者之退費標準
1.系服訂製前 退還系費2200元,訂製後 退還1500元。
2.大二離開本系,扣除大一各活動包括系服費用,得以退還1500元。
3.大三離開本系,扣除大一、大二各活動包括系服費用,得以退還800元。
4.大四離開本系 不予退費。
轉學生系費繳交標準
1.大二轉入本系者 需繳交基本系費 1500元(不含迎新費用)。
2.大三轉入本系者 需繳交基本系費 1000元(不含迎新費用)。
3.大四轉入本系者 需繳交基本系費 500元 (不含迎新費用)。
第五條:
會員如有困難,可向學會提出申請,繳費方式如下:
1.一年制分期,每期繳交一千兩百五十元整。
2.減免之會員,需提出相關證明,通過後可減免一千元整。
3.通過減免之會員,如需分期,可採一年制分期,每期繳交七百五十元整。
第六條:
期初活動預算由會長視活動計畫而定,並由監委會審核通過。
第七條:
系費之徵收及工作計畫均以學會為單位。
第八條:
系費之收入及支出應於每學期之期初、期中公佈。
第九條:
系會財產:
1.凡本會保管之公有財產,均屬器材組管理。
2.若非本系人員借用,需透過本會器材組洽談借用事宜,填寫系產借用申請單。
第十條:
系費申請辦法:
1.本會各活動總召於舉辦各項活動前,如活動人員需申請會費預算經費,須向該活動之總召提出支出項目預算額度及明細,由該活動之總召於活動前向總務長提出預算申請,各活動所有組員均不得直接向總務長申請預算經費。
2.活動結束後,如活動人員需申請經費,須於活動後一週內,向該活動之總召提出詳細支出明細及收據發票,由該活動之總召審核後向總務長申請支出經費,各活動所有組員均不得直接向總務長申請支出經費。
陸、會議組織
第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得舉行一次,其職權如
1.制定、修改章程。
2.重大活動及臨時動議之決議。
3.罷免會長、監委會委員。
4.聽取會務報告。
第二條:
每學期需至少舉行一次系學會、監委會議。
第三條:
每學期結束前得舉行系學會、監委總檢討會議。
第四條:
交接會議出席人員以新、舊任系學會、監理會各幹部負責人員及監委為主。
第五條:
每學期交接會議後,學期結束前需舉行系學會、監委會會議。
第六條:
系學會、監委會會議由會長、監委會主席具名召開。
第七條:
新任會長於下一學期開始後一週內公佈下學期預算及行事草案。
第八條:
每學期之預算審核會議於學期開始後一週內由監委主席召開審核。
第九條:
系學會、監委會會議出席會議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方有效。
第十條:
本會應於每個禮拜舉行一次例行會議,檢討工作績效。
第十一條:
本會應於各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召開檢討會議。
第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定期會議者,可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三條:
臨時召開會議須有正副會長、監委會正副主席及至少八名監委具名得以召開。
第十四條:
學會之一切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以備存查。
柒、罷免與辭職
第一條:
會長之罷免與辭職之提案,一年僅限一次。
第二條:
會長之罷免與辭職不得於任滿三個月內提出。
第三條:
會長之罷免與辭職由監委會負責執行。
第四條:
會長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予罷免:
1.罔顧學會利益不負責任。
2.有證據確實其利用職權挪用公款,侵害會員權益,損及學會聲譽之情況。
3.獨斷獨行,無工作表現者。
4.個人操守不佳(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五條:
罷免之提出:
1.由監委會主動提出並附有證據。
2.須九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具名連署並附有證據。
第六條:
罷免自提出二週內由監委會加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七條:
一切與會之會員均有權為會長答辯。
第八條:
罷免議案結束時得立即表決,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超過法定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則罷免生效。
第九條:
會長之罷免由指導老師酌情報請學校處分。
第十條:
會長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予辭職:
1.於任期內因功課受嚴重影響。
2.重大事故者(嚴重病症或車禍)。
3.其他個人因素。
第十一條:
辭職之提出:
1.關於第十條第一款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成績單)。
2.關於第十條第二款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醫師證明)。
3.關於第十條第三款,若因個人因素,由系學會、監委會會員投票表決之,投票結果須超過應到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則辭職生效。
第十二條:
監委會應於會長罷免或辭職後一週內,處理改選之相關作業。
第十三條:
會長罷免或辭職後之改選方法:
1.新任會長候選名單由所有會員提名產生。
2.新任會長由所有會員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投票結果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半數以上得以任職。
捌、 章程實施與修訂
第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草擬章程施行細則,由系學會會議決定之。
第三條:
修訂期間應於系學會會議提出討論。
第四條:
章程之修訂由系學會幹部召開幹部會議通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