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壹、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資訊傳播工程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師生情誼,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增進系譽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管理大樓505室。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絡同學情誼,發揮互助精神。

二、提倡正當娛樂及體育活動,促進會員身心健康。

三、編輯系訊,增進會員文化交流。

四、提高學術風氣,並舉辦師生座談。

第五條:            

本會為一永久性之學會組織。

第六條:            

本系系主任為本系系學會之當然指導老師。

貳、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本校資傳系之學生皆為當然會員‧

第二條:            

會員之權利,以下所有權利僅限於已經繳交系費之會員。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出席權、表決權、裁言權、提案權及質詢權。

二、參與本會所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

三、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之義務:

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繳納系費之義務。

二、協助推展本會會務,並維護本會會譽之義務。

第四條:            

會員在轉學、轉系、休學及退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在轉學、轉系、休學及退學等情形發生時,應退還其部分系費。

參、       學會組織

第一條:            

本會活動應配合校方規定行事。

第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二年級會員提名,全體會員票選之,並由本會決定票選時間。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修訂提名方式)

第四條:            

本會會長候選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前一學期總成績平均達六十五分以上。

二、具社團經驗一年以上或曾擔任本會會員一年以上。

三、非上任系學會會長。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新增)

第五條:            

會長及內閣組員其權力之行使自交接會議起至下屆交接會議為止。

第六條:            

本會設置組織如下:會長、副會長、系代表、執行秘書、總務長、活動組、器材組、公關組、體育組、美宣組、宣傳組、資網組、文書組、學習服務組

(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修改)

第七條:            

除會長及其內閣外,另設一監委會。

第八條:            

學會內閣由會長、副會長各乙名及其他幹部組成。

第九條:            

本會對外代表系上全體同學。

第十條:            

本會負責一切活動之策劃、準備與執行。

第十一條:       

登記參選之會員須經本會審核其資格並公告之,始可參選。

第十二條:       

選舉採無記名,投票結果由本會記票後公佈於系辦。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新增)

第十三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為相對多數者當選會長。若只有一組參選人,得票須達總會員人數之35%即當選。

第十四條:       

每年選舉日期自四月中旬起至五月下旬為止,選舉相關日期由本會定之。

第十五條:       

新任會長需於當選後著手籌組內閣,自當選日起實習至交接會議為止。

第十六條:       

幹部之組織採內閣制,各組設負責人乙名,必要時可增設乙名。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責:

一、對外代表資傳系系學會。

二、負責出席校內、校外各項重要會議,全學年重大活動之策定,活動經費之申請

三、編列學年活動計劃及預算。

四、負責籌組各幹部成員。

五、督導各組幹部之工作。

六、主持本會例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為本會事務出席各班班會。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責:

一、協助會長處理學會事務。

二、會長若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督導各組幹部之工作。

四、社團評鑑總負責人。

第十九條:       

系代表之職責:

一、負責出席校內各項重要會議。

二、協助學校審核學校社團經費。

三、督導各組幹部之工作。

四、匯整全體會員通訊錄。

第二十條:       

執行秘書之職責:

一、活動公文檔案資料之保管及歸納整理。

二、負責向會員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總務長之職責:

一、保管並收支本會經費。

二、明確紀錄各活動收入、支出狀況。

三、依照本會章程收取系費。

四、每月公佈系學會之財務狀況。

第二十二條:            

活動組之職責:

一、籌劃系上各項活動之相關事宜,含活動之推行。

二、帶動系上整體活力、和諧的氣氛。

三、負責控管所有活動執行狀況。

四、協助各活動總召活動規畫。

第二十三條:            

器材組之職責:

一、負責各項器材保管及維護。

二、協助商借系上各項活動所需器材。

三、各活動後,系產清點及更新。

四、視實際需要,可提議系產設備添購。

第二十四條:            

公關組之職責:

一、對外募款、籌備經費。

二、加強系上與本校各系之間的交誼。

三、負責接洽和辦理校內與校外師長及活動相關人士之邀請和聯絡事項。

四、負責找尋活動贊助之廠商。

第二十五條:            

體育組之職責:

一、負責系隊之組成與訓練。

二、帶動系上全員運動風氣。

三、舉辦班際球類比賽,組隊參加系際杯及全國資訊各項體育比賽。

第二十六條:            

美宣組之職責:

一、支援各項活動之美編工作。

二、協助活動場地之佈置美化工作。

三、製作系上各項活動所需道具。

第二十七條:            

資訊組之職責:

一、系上電腦系統維護管理。

二、負責本會網頁製作及管理。

三、協助系上各活動之宣傳。

四、協助資訊相關之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服務學習組之職責

一、負責與學校服務學習組和相關活動機關聯繫及執行。

二、帶動中小學與社區服務學習活動。

三、擬定各學期服務性活動企劃。

四、協助系上相關服務活動。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增)

第二十九條:

    文書組之職責

    ㄧ、負責會議之會議記錄。

二、舉辦系服、系外套設計徵稿。

三、協助社團評鑑整理資料。

第三十條:

宣傳組之職責:

一、向資傳系會員宣傳各項活動訊息。

二、

三、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增)

第三十一條:

        執行長之職責

一、負責控管所有活動執行狀況。

二、協助各活動總召活動規畫。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新增)

第三十二條:

凡欲組織系隊者(如:系籃、系排、系壘等),需提報本會決議,經本會認可後始可成立。 

凡欲組織系隊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之宗旨。

二、成員招募、篩選辦法。

三、成員獎懲方式。

四、練習時間、地點。

五、活動內容及進度表。

六、預算表。

第三十三條:

欲申請學會經費補助,需於前一學期末或新學期開始之一個月前提出活動企劃書及預算表。 

第三十四條:

系隊點名制度如下:

一、每次練習由系隊經理負責點明,並登記於名冊,因故未到者,須登記事由。

二、個人點名未到次數達10以上者,應予退系隊之處分,並不得再加入系隊。

三、系隊點名未到人數低於二分之ㄧ次數達五次者,廢除系隊。

第三十五條:

系隊經費申請需依系隊學年預算金額而定,若超出則經監委會同意後補助。

第三十六條:

各系隊營運最低人數如下,需扣除隊長及系隊經理:

一、系籃,至少十五人。

二、系羽,至少十五人。

三、系壘,至少二十人。

四、系排,至少十五人。

五、系桌,至少十人。

六、系足,至少十五人。

七、系保,至少十人。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改)

肆、       監委會組織

第一條:            

監委會負責督導及審核一切會費之運用,及各項計畫之推行,並協助系務之推展。

第二條:            

監委會由正副監委會主席及其他成員組成。

第三條:            

監委會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歷屆正副會長為監委顧問。

二、上任系學會幹部。

三、各班正副班代表。

第四條:            

監委會主席、副主席由監委會會員提名表決產生。

第五條:            

每屆監委會會員任期為一學年。

第六條:            

監委會正副主席於第二學期期末推選並交接。

第七條:            

系學會幹部不得兼任監委會會員。

第八條:            

監委會正副主席若喪失資格時,再由監委會會員互選。

第九條:            

監委三名以上具名,有權請會長出席班會解釋活動措施。

第十條:            

依計畫進行之活動,若會員不踴躍,本會有權請各班監委提出解釋。

第十一條:       

各班監委於各項會議結束後,有向班上宣佈開會結果之義務。

伍、       系費與財產

第一條:            

系費來源如下:

一、系費收入

二、會員捐助

三、學校補助

四、學生活動

五、其他收益

第二條:            

系費為每人於新生入學時繳交五千元整,四年內不再加收系費。

五千元整之應用

(民國一百年X月XX日新增)

第三條:            

無故未繳交或遲交系費者,不得參加系上舉辦之活動與畢業資訊專題展。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改)

第四條:            

可申請退費身分者之標準

一、本系會員如因故退學或轉系離開本系,持證明得退還其部分系費。

二、休學暫時離開本校但仍保有本系學籍者不予退費,需等喪失本系學籍時方可退費。

三、其餘特殊情由需退費之會員,提出申請後交由當屆會長裁定是否退費。

四、退費機制按照各活動經費比例算取。

符合退費身分者之退費標準

一、系服訂製前 退還系費4700元,訂製後 退還3500元。

二、迎新宿營舉辦前 退還系費3500元,舉辦後 退還3000元。

三、大二離開本系,扣除大一各活動包括系服費用,得以退還。

四、大三離開本系,扣除大一、大二各活動包括系服費用,得以退還。

五、大四離開本系 不予退費。

轉學生系費繳交標準

一、  大二轉入本系者 需繳交基本系費 1500元(不含迎新費用)。

二、  大三轉入本系者 需繳交基本系費 1000元(不含迎新費用)。

三、  大四轉入本系者 需繳交基本系費 500元 (不含迎新費用)。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改)

 

第五條:            

會員如有困難,可向學會提出申請,繳費方式如下:

一、一年制分期,每期繳交二千五百元整。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改)

二、減免之會員,需提出相關證明,通過後可減免二千元整。

三、通過減免之會員,如需分期,可採一年制分期,每期繳交一千五百元整。

第六條:            

期初活動預算由會長視活動計畫而定,並由監委會審核通過。

第七條:            

系費之徵收及工作計畫均以學會為單位。

第八條:            

系費之收入及支出應於每學期之期初、期中公佈。

第九條:            

系會財產:

一、凡本會保管之公有財產,均屬器材組管理。

二、若非本系人員借用,需透過本會器材組洽談借用事宜,填寫系產借用申請單。

第十條:            

系費申請辦法:

一、本會各活動總召於舉辦各項活動前,如活動人員需申請會費預算經費,須向該活動之總召提出支出項目預算額度及明細,由該活動之總召於活動前向總務長提出預算申請,各活動所有組員均不得直接向總務長申請預算經費。

二、活動結束後,如活動人員需申請經費,須於活動後一週內,向該活動之總召提出詳細支出明細及收據發票,由該活動之總召審核後向總務長申請支出經費,各活動所有組員均不得直接向總務長申請支出經費。

陸、       會議組織

第一條:            

會員大會每學年得舉行一次,其職權如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重大活動及臨時動議之決議。

三、罷免會長、監委會委員。

四、聽取會務報告。

第二條:            

每學期需至少舉行一次系學會、監委會議。

第三條:            

每學期結束前得舉行系學會、監委總檢討會議。

第四條:            

交接會議出席人員以新、舊任系學會、監理會各幹部負責人員及監委為主。

第五條:            

每學期交接會議後,學期結束前需舉行系學會、監委會會議。

第六條:            

系學會、監委會會議由會長、監委會主席具名召開。

第七條:            

新任會長於下一學期開始後一週內公佈下學期預算及行事草案。

第八條:            

每學期之預算審核會議於學期開始後一週內由監委主席召開審核。

第九條:            

系學會、監委會會議出席會議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方有效。

第十條:            

本會應於每個禮拜舉行一次例行會議,檢討工作績效。

第十一條:       

本會應於各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召開檢討會議。

第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定期會議者,可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三條:       

臨時召開會議須有正副會長、監委會正副主席及至少八名監委具名得以召開。

第十四條:       

學會之一切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以備存查。

柒、       罷免與辭職

第一條:            

會長之罷免與辭職之提案,一年僅限一次。

第二條:            

會長之罷免與辭職不得於任滿二個月內或任期結束前四個月內提出。

第三條:            

會長之罷免與辭職由監委會負責執行。

第四條:            

會長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予罷免:

一、罔顧學會利益不負責任。

二、有證據確實其利用職權挪用公款,侵害會員權益,損及學會聲譽之情況。

三、獨斷獨行,無工作表現者。

四、個人操守不佳(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五條:            

罷免之提出:

一、關於第四十條第一款須九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具名連署。

二、關於第四十條第二款須九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具名連署並附有證據。

三、關於第四十條第三款,由系學會、監委會負責提出。

四、關於第四十條第四款,由監委會主動提出並附有證據。

第六條:            

罷免自提出二週內由監委會加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七條:            

一切與會之會員均有權為會長答辯。

第八條:            

罷免議案結束時得立即表決,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超過法定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則罷免生效。

第九條:            

會長之罷免由指導老師酌情報請學校處分。

第十條:            

會長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予辭職:

一、於任期內因功課受嚴重影響。

二、重大事故者(嚴重病症或車禍)。

三、其他個人因素。

第十一條:       

辭職之提出:

一、關於十第條第一款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成績單)。

二、關於第十條第二款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醫師證明)。

三、關於第十條第三款,由系學會、監委會會員投票表決之,投票結果須超過應到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則辭職生效。

第十二條:       

監委會應於會長罷免或辭職後一週內,處理改選之相關作業。

第十三條:       

會長罷免或辭職後之改選方法:

一、新任會長候選名單由所有會員提名產生。

二、新任會長由所有會員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投票結果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半數以上得以任職。

捌、       章程實施與修訂

第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草擬章程施行細則,由系學會會議決定之。

第三條:            

修訂期間應於系學會、監委會會議由與會者提出討論。

第四條:            

章程之修訂由系學會、監委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並經大會附議承認方為有效。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修訂一版)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修訂二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修訂三版)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修訂四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訂五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六版)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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