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章程依銘傳大學學生組團及活動輔導辦法 、 學生活動 中心章程制定之。
第二條 (宗旨)
本社為期使全校師生能共同參與發揚國術之傳統國粹,並期每位學員於學習過程中達到強健體魄、修養身心之目的,培養『仁 義 禮 智 信 嚴 勇』之精神,特成立本社。
第三條 (社名)
本社全名定名為『私立銘傳大學國術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址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五段250號銘傳大學校本部,隸屬銘傳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體能性社團。
第二章 社員大會
第四條 (地位)
社員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共同組織之。
第五條 (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組幹部。
二. 罷免社長、副社長及各組幹部。
三. 議決各項議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四. 修改章程。
第六條 (社員大會常會之召集)
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集會,由社長召集之。
第七條 (社員大會臨時會會之召集)
社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 依本章程之規定,應提出對於社長、副社長或各組幹部之彈劾案時。
二. 依本章程之規定,應補選社長、副社長或各組幹部時。
三. 依本章程之規定,應提出停止本社社員資格之彈劾案時。
四. 依社員大會之決議,提出章程修正案時。
五. 社員大會成員五分之三以上請求召集時。
第三章 正、副社長
第八條 (社長)
本社設社長一人,對外代表本社,總理本社事務。
社長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議會與活動。
二. 總理社團行政事務,擔任推動各項活動及計畫之召集人,並分派任務。
三. 為社員大會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一職。
第九條 (副社長)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各項事務。
副社長職權如下:
一. 協助社長處理、推動社團各項事務。
二. 主管溝通各組幹部彼此間之聯繫與運作,協助社長推動各項計畫之進行。
第十條 (正副社長之選舉)
社長、副社長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社長由前任社長提名,社員大會總額過半數同意任命之。
副社長由社長提名,社員大會總額過半數同意任命之。
第十一條 (繼任及代行社長職權)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社長任期屆滿為止。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務股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章程之規定,於一個月內召集社員大會補選正、副社長,其代行之職權至正、副社長補選完畢時交接。正、副社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總務股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正副社長之罷免)
社長、副社長之罷免案,須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提議,召開社員大會,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時,即為通過。
第四章 幹部
第十三條 (各級幹部)
本社依章程之規定,設下列幹部各一名,職權如下:
一. 總務組長:總理社團各項經費之運作、帳目之整理與各活動之預算審核與出納紀錄,並應於期末社團大會中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二. 文書組長:整理社內文書檔案、社團活動之紀錄及社員基本資料,並負責社員大會之紀錄工作,將之彙編建檔。
三. 公關組長:負責與外校交流聯絡之事宜,回覆並寄發對外校之書信;並負責尋求贊助廠商之支持。
四. 美工組長:負責本社各項活動海報、宣傳單等文宣之製作與張貼,以及各項有關本社團介紹之製作。
五. 活動組長:總理各項活動、招生、迎新、出遊等相關事宜。
六. 服務組長:處理社團各項採買等庶務事宜,並於各類活動中擔任攝影工作。
七. 器材組長:管理、清點社內所有器材數量之相關事宜,並定期保養之,於期末社團大會中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各組長得視其需要自行籌備組員,但最高以十人為限。
第十四條 (各級幹部之選舉、罷免方法)
各級幹部得由社員提名,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同意任命之。
各級幹部之罷免案,須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召開社員大會,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時,即為通過。
第五章 社員
第十五條 (社員資格)
凡具有銘傳大學學生之身分,對國術有濃厚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六條 (社員權利)
凡本社社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 依本章程之規定參與社員大會之召開,並得於大會中行使選舉、罷免、同意、彈劾、發言及議決本社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二. 社員有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之權。
三. 社員有免費使用本社一切器材與場地之權。
四. 社員有學習國術之權。
五. 社員有擔任本社各幹部之權。
第十七條 (社員義務)
凡本社社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 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二. 社員有遵守本章程,維護本社社譽,發揚國術精神之義務。
三. 社員有接受學長姐及各幹部指導、教學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社員資格之取消)
凡本社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級幹部或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取消該社員之資格時,喪失本社社員之資格:
一. 利用本社之名義在外從事不肖活動者。
二. 惡性重大,不聽從師長之指導,嚴重違反武德而任意妄為者。
三. 拖欠、拒繳社費長達一學期者。
四. 違犯刑法上之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者。
凡被開除之社員,未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各級幹部全體之同意,不得恢復其社員資格。
凡被開除之社員於外界所為之任何行為,均與本社無關。
第六章 財務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社社員每學期繳納之社團費用,其費用由各幹部共同訂定之。
二. 學校所補助之各項經費。
三. 本社舉辦各項活動之盈餘收入。
四. 自由樂捐與贊助。
第二十條 (財務管理)
本社財務由總務組長掌管,並確實登記每筆收支以供核算。於每月結算一次並公佈之,並於期末大會中整理報告。
總務組長應依據財務狀況,適時提出建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指導老師)
本社依銘傳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規定,聘請對國術專精且經驗豐富之指導老師。聘期一年,得續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之事宜或有窒礙難行之情事時,得經幹部或社員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修正案並擬定修正條文,於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