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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章程依銘傳大學學生組團及活動輔導辦法 、 學生活動  中心章程制定之。

第二條                  (宗旨)

本社為期使全校師生能共同參與發揚國術之傳統國粹,並期每位學員於學習過程中達到強健體魄、修養身心之目的,培養『仁 義 禮 智 信 嚴 勇』之精神,特成立本社。

第三條                  (社名)

本社全名定名為『私立銘傳大學國術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址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五段250號銘傳大學校本部,隸屬銘傳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體能性社團。

 

第二章 社員大會

第四條                  (地位)

社員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共同組織之。

第五條                  (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組幹部。

二.    罷免社長、副社長及各組幹部。

三.    議決各項議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四.    修改章程。

第六條                  (社員大會常會之召集)

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集會,由社長召集之。

第七條                  (社員大會臨時會會之召集)

社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    依本章程之規定,應提出對於社長、副社長或各組幹部之彈劾案時。

二.    依本章程之規定,應補選社長、副社長或各組幹部時。

三.    依本章程之規定,應提出停止本社社員資格之彈劾案時。

四.    依社員大會之決議,提出章程修正案時。

五. 社員大會成員五分之三以上請求召集時。

 

第三章 正、副社長

第八條                  (社長)

本社設社長一人,對外代表本社,總理本社事務。

社長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議會與活動。

二.    總理社團行政事務,擔任推動各項活動及計畫之召集人,並分派任務。

三.    為社員大會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一職。

第九條                  (副社長)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各項事務。

副社長職權如下:

一.         協助社長處理、推動社團各項事務。

二.         主管溝通各組幹部彼此間之聯繫與運作,協助社長推動各項計畫之進行。

第十條                  (正副社長之選舉)

社長、副社長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社長由前任社長提名,社員大會總額過半數同意任命之。

副社長由社長提名,社員大會總額過半數同意任命之。

第十一條         (繼任及代行社長職權)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社長任期屆滿為止。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總務股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章程之規定,於一個月內召集社員大會補選正、副社長,其代行之職權至正、副社長補選完畢時交接。正、副社長均不能視事時,由總務股長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正副社長之罷免)

社長、副社長之罷免案,須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提議,召開社員大會,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同意時,即為通過。

 

第四章 幹部

第十三條         (各級幹部)

本社依章程之規定,設下列幹部各一名,職權如下:

一.         總務組長:總理社團各項經費之運作、帳目之整理與各活動之預算審核與出納紀錄,並應於期末社團大會中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二.         文書組長:整理社內文書檔案、社團活動之紀錄及社員基本資料,並負責社員大會之紀錄工作,將之彙編建檔。

三.         公關組長:負責與外校交流聯絡之事宜,回覆並寄發對外校之書信;並負責尋求贊助廠商之支持。

四.         美工組長:負責本社各項活動海報、宣傳單等文宣之製作與張貼,以及各項有關本社團介紹之製作。

五.         活動組長:總理各項活動、招生、迎新、出遊等相關事宜。

六.         服務組長:處理社團各項採買等庶務事宜,並於各類活動中擔任攝影工作。

七.         器材組長:管理、清點社內所有器材數量之相關事宜,並定期保養之,於期末社團大會中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

各組長得視其需要自行籌備組員,但最高以十人為限。

第十四條         (各級幹部之選舉、罷免方法)

各級幹部得由社員提名,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同意任命之。

各級幹部之罷免案,須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召開社員大會,經社員大會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時,即為通過。

 

第五章 社員

第十五條         (社員資格)

凡具有銘傳大學學生之身分,對國術有濃厚興趣者均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六條         (社員權利)

凡本社社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         依本章程之規定參與社員大會之召開,並得於大會中行使選舉、罷免、同意、彈劾、發言及議決本社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二.         社員有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之權。

三.         社員有免費使用本社一切器材與場地之權。

四.         社員有學習國術之權。

五.         社員有擔任本社各幹部之權。

第十七條         (社員義務)

凡本社社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    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

二.    社員有遵守本章程,維護本社社譽,發揚國術精神之義務。

三.    社員有接受學長姐及各幹部指導、教學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社員資格之取消)

凡本社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級幹部或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取消該社員之資格時,喪失本社社員之資格:

一.    利用本社之名義在外從事不肖活動者。

二.  惡性重大,不聽從師長之指導,嚴重違反武德而任意妄為者。

三.  拖欠、拒繳社費長達一學期者。

四.  違犯刑法上之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者。

凡被開除之社員,未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各級幹部全體之同意,不得恢復其社員資格。

凡被開除之社員於外界所為之任何行為,均與本社無關。

 

第六章 財務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本社社員每學期繳納之社團費用,其費用由各幹部共同訂定之。

二.    學校所補助之各項經費。

三.    本社舉辦各項活動之盈餘收入。

四.    自由樂捐與贊助。

第二十條         (財務管理)

本社財務由總務組長掌管,並確實登記每筆收支以供核算。於每月結算一次並公佈之,並於期末大會中整理報告。

總務組長應依據財務狀況,適時提出建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指導老師)

本社依銘傳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規定,聘請對國術專精且經驗豐富之指導老師。聘期一年,得續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之事宜或有窒礙難行之情事時,得經幹部或社員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修正案並擬定修正條文,於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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