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條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為代表銘傳大學大學部學生之自治團體,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健全學生社團活動,促進學生敦品勵學,樹立優良校風為宗旨。
第二條 凡本校傳播學院經過會內面試之學生皆為當然會員,已畢業之校友為榮譽會員。
第三條 本學會須對全體會員負責,並由本學系系主任督導配合校內各行部門之一切相關活動。
第四條 本學院印鑑代表本會。
第五條 本學會之精神是以服務為目標,以培育各種基層幹部為目的。
 
 
第二條 會員
 
第六條 會員在轉學、轉系、休學及退學等情形發生時,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應享受權力如下:
       一、發表權、選舉權、罷免權、被罷免權。
       二、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享受本學會福利設施權利。
       四、有本學會所編印出版的各類刊物之借(贈)閱權。
       五、會員有知曉學會運作狀況之權利。
       六、對本學會可提出建議及未來走向、規劃之權利。
第八條 凡轉學、轉系、休學及退學之本學系學生,上課時數未達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者,系會費全額退回;且於依各院內提出相關退費申請單據,逾期概不退費。
第九條 本學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學會所訂定的各項規章。
       二、服從本學會所裁定之各項決議。
       三、擔任本學會所指派的任務。
       四、參加本學會所指派之一切活動,並全力爭取本學系榮譽及維護本學系形象。
       五、其他經本學會決議通過後,明定會員應盡各項義務。
       六、出席本學會所舉辦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七、繳交系費。
第十條 院辦設有學會專屬信箱,若有任何建議獲意見可利用它來反映,也可透過班上各級幹部向學會反映。
第十一條 凡有意遵守本學會所訂之相關義務者,經本學會審核通過後,得成榮譽會員,享有本學會會員之各項權利。
 
 
一、 組織與職權
 
院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由學會會長號召)
         一、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院會之召開,會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之二分之一,臨時大會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會遇到下列情形,得已召開臨時大會:
         第一款:依法罷免會長得召開。
         第二款:依法補選會長。
         第三款:全體監委聯署要求召開。
         第四款:全體學會幹部要求召開。
         第五款:全體會員五分之一連署要求召開並說明事由。
第十五條 本學會之議案以參加表決多數為可決、可否,主席不得參與表決者,同數時再表決一次。
第十六條 本學會院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七條 院會之召開若未達第十四條所規定之人數,主席應宣布停會,並於一週內擇期舉行,唯具有時效之議案不在此限。若經一度停會,並於第二次召開時仍未達開會人數,則主席可宣布由與會者進行說明會。
第十八條 會員於院會所提之政策須至少一人附議,始得表決;採相對多數制表決,通過後該提議得以執行之。
第十九條 院會所決議之政策,所執行者認為無法執行,必須在一週內交回院會重新決議;若仍維持原案,執行者應接受決議,否則提出辭呈。
第二十條 院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系學會
 
第二十一條 會長因故出缺,由副會長代理;正副會長出缺,由指導老師級幹部協調,遴選代理人,若剩餘任期超過半年,應即行改選。
第二十二條 系學會各組組長資格為升二年級以上之會員,組長可視情況指派部屬數名,各組組長若不能稱職則由會長指派任職,並經過院會審核與指導老師之認可。
第二十三條 欲申請設立系學會之附屬組織,需提交報告及組織章程,經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第二十四條 各組組長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會長及內閣組員其權力之行使自交接時起至下屆交換為止。
 
學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新任內閣
         一、新會長需於當選後著手組內閣,於一週後公佈名單。
         二、新任幹部實習期間為當選日至學期結束。
第二十七條 幹部之組織採內閣制,各組設正、副組長各乙名。
第二十八條 會長應於期初院會介紹新任成員。

 

 
二、 經費
 
第二十九條 各項院學會所屬及相關活動之補助由當任會長決議分配之。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各款:
一、會員所繳交之系會費。
二、學校補助費。
三、學生會補助費。
四、訓輔經費。
五、廣告贊助費。
六、存款利息。
七、前屆移交之款項。
八、獎金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收入之款項,應存入台北富邦銀行,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其存摺及支票由出納組組長保管;但得視需要經院學會同意後規定若干金額作為週轉金,交給出納組組長保管備用。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每次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編計算書類,並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及總報。
第三十三條 前項帳冊及單據依規定應保存以憑稽核。
第三十四條 新、舊幹部交接時,應保留剩餘經費,以利下屆學會運作。
第三十五條 若本學會須向全體會員加收會費時,需經會長與指導老師商討後於院會時向全體說明報告,再予以決議。
第三十六條 系費於每學期註冊時與註冊單一同繳款,由本學會總務組統一收取,大四學生繳交其會費之四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 本屆經費餘額將移轉至下屆幹部會議編列預算中使用。
 
三、 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八條 凡本學會一年級會員(即將升二年級)符合學校規定者,學期成績75分以上,操性成績70分以上,無不良紀錄,各班可推選具有服務熱誠,有領導能力之優秀會員乙名以上,由班代表於規定時間內向選舉委員會報名登記,參加會長競選。
第三十九條 具有選舉資格位被班上提名之會員,可於規定時間內自行報名。
第四十條 選舉結果的票數為相對多數者當選會長。
第四十一條 選舉日期前兩個星期開始方可進行拉票活動,並於選舉前一日下午五點禁止宣傳活動,並將宣傳文宣物件完全清除乾淨,否則於選舉當日開始投票前取消其參選資格。
第四十二條 候選人必須於選舉的十日前至一個月內向選舉委員會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會正、副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任期自每年七月至次年六月底。
第四十四條 選舉流程與時間每年五月初公告。
第四十五條 院學會會長搭擋副會長競選產生之。
第四十六條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期候選人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會長之選舉以一人一票、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為之。
第四十八條 投票結果以多數票者當選,票數相同時隔日再選。
第四十九條 對選舉結果有疑問者,須於選舉結果公告後三日內向選委會申請處理之。
第五十條 每班最少推派一組會長候選人,可跨班搭配。
第五十一條 經選委會認定選舉無效後,選委會應於一星期內重新辦理各項選舉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會長罷免與辭職不得於當選後四個月內或任滿前兩個月內提出。
第五十三條 會長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勢之一者得予罷免:
      第一款:罔顧學會利益不負責任。
      第二款:有證據確實其利用職權挪用公款,侵害會員權益、損及學會聲譽之情事。
第五十四條 會長之罷免由監委會負責執行。
第五十五條 罷免之提出
第一款:須有基本成員九分之一以上者之連署。
第二款:須有基本成員九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附有證        據。
 
四、 會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會議之議事程序,應符合民主之原則與精神。
第五十七條 會議程序
一、本會各項會議皆由會長決定,執行秘書召集之。
二、主席致詞–陳述該會議召開幕第集討論重點。
三、各組報告–報告各組運作之近況。
四、討論題綱–討論該會議之提綱。
五、決議提案–表決當日之提議並擬定作業方案。
六、臨時動議–討論其他事項及問題。
七、散會。
第五十八條 會議期間得要求本會幹部列席說明並接受質詢,幹部不得拒絕,本會會員皆可到會旁聽。
 
 
定期會議
 
第五十九條 新任會長於下學期開始後三天內公佈下學期預算及行事草案。
第六十條 每學期預算審核會議於學期開始後一週內由總務長召開審核。
第六十一條 審查會議出席會議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方有效。
第六十二條 無故不參加定期會議者,可依學校獎懲辦法議辦。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組織例行會議定於每月擇期召開一次,時間由執行秘書訂定之。
第六十四條 本會若遇活動之特殊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召集出各組組長報請會長核准,交由執行秘書召集會議。
 
會議記錄
 
第六十五條 於會議結束後之三天內由執行秘書公告出會議紀錄。
 
五、 幹部職責
 
第六十六條 會長
      一、代表本會行使職權。
      二、為本會之當然負責人
      三、向院學會成員們提出行事曆、預算結算及會務報告,並接受質詢。
      四、會長每學期期末大會應向院員代表報告本學期結算。
      五、統籌本會會議。
      六、協調本會幹部推展活動。
      七、督促本會幹部執行任務。
      八、為各項活動進行總協調及策劃。
第六十七條 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決策及處理會務、輔助會長各項事宜,其上對會長負責。
      二、副會長得經會長授權後代理會長出席各項活動。
      三、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時,代理會長職務。
      四、輔導監督本會各幹部執行任務。
第六十八條 執行秘書
      一、其上對會長負責,督導各活動之執行進度。
      二、各組人力資源聯絡及調配。
      三、公文表格之製作。
      四、執行會議之召集,改期即取消通知。
      五、開會時紀錄決議,記錄完讓會長核示,以便日後責任之追查。
      六、緊急事件開會之召集人。
      七、協助正、副會長處理日常事務。
      八、危機處理程序之處理。
      九、學會申訴管道建立。
      十、協助會長舉辦各項活動。
      十一、負責各組幹部間之溝通協調事宜。
      十二、負責本會各項會議之簽到、請假之程序。
第六十九條 活動組
      一、策劃、執行全系之活動。
      二、舉辦迎新、送舊等活動。
      三、協助校內外有關康樂性競賽之舉辦。
      四、規劃整學年中各項活動之籌畫。
      五、開設活動組相關課程。
第七十條 出納組
      一、管理學會財產。
      二、負責學會物品的擺設。
      三、負責本系公有物品清單之編寫與校對。
      四、支援各組所需物品之添購與保存。
第七十一條 總務組
      一、負責系費之收支與調度。
      二、負責收據憑證保存。
      三、負責每學期報表編制與公佈。
      四、負責預、決算之審核。
      五、紀錄學會各項開支。
      六、審核各項活動預算。
第七十二條 學術組
      一、有關學術活動之籌畫與推動。
      二、協助本系同學參加校內外學術性競賽。
      三、統籌開辦學會相關技能課程。
      四、負責舉辦演講等各項學術通做、推行院上學術風氣。
      五、蒐集有關升學及學術資料。
第七十三條 美宣組
      一、負責活動宣傳之海報設計。
      二、負責刊物之美編。
      三、負責系服之製作。
      四、協助各項活動之宣傳品製作。
      五、協助活動的場地佈置。
      六、開辦美軒相關課程。
      七、節慶、活動之邀請卡、謝卡製作。
第七十四條 體育組
      一、負責系上各項體活動之籌畫與舉辦、推行院上體育風氣。
      二、管理、選拔並集訓系隊。
      三、推動同學參加校內外體育性活動。
      四、代表學會參與體育性活動。
      五、代表學會參與體育性相關會議。
      六、大廣盃會議之參與。
第七十五條 公關組
      一、負責對外活動之連絡與接待。
      二、加強與校內各系之交流。
      三、加強學會與系上同學的互動。
      四、關心系上同學的問題。
      五、活動之邀請函及謝卡之發送各校及各單位。
      六、蒐集聯誼性活動相關資料。
      七、協助活動組對外之康樂性活動。
      八、負責各項活動海報之張貼。
 
附則
第七十六條 章程之修訂由各級幹部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並經會員大會複議承認方為有效。
第七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報系主任備核,由會長公佈後正式生效,修正亦同。
第七十八條 章程其他一切未規定事項應與有關單位諮商並解決之。
第七十九條 命令各組施行細項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八十條 系產於新舊會長交接時,必須移交之系產包括:
      一、經費。
      二、學校登記有案者。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