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信望愛社組織章程

94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95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97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增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九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四條第三點

增訂第三章第三十四條

增訂第五章第四十條

104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十三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九條

105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九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五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九條第三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條第四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條第五點

修訂第二章第二十二條

修訂第四章第三十七條

106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五條第三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八點

107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五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五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八點

修訂第二章第二十三條第五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三條第七點

109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一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七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五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六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七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八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七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八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九點

110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四章第十五條第四點

增訂第四章第十六條第九點

增訂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九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五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二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一點

111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一章第一條

修訂第一章第三條

修訂第一章第四條

修訂第一章第五條

修訂第二章標題

修訂第二章第七條

修訂第三章第八條

修訂第四章第九條

增訂第四章第十條

增訂第四章第十一條

修訂第四章第十二條

修訂第四章第十三條

修訂第四章第十四條

修訂第四章第十五條

修訂第四章第十六條

修訂第四章第十七條

修訂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四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五點

刪除原第四章第十六條第八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一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條第三點

增訂第四章第十條第五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條第七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一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條第六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一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四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五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一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四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二條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四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七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八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三條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四條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一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四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一點

刪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二點

刪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二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四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四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五點

刪除原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七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七條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一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二點

刪除原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三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一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二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五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一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二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六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七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第八點

修訂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修訂第四章第三十三條

刪除原第四章第三十一條

刪除原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刪除原第四章第三十三條

修訂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修訂第四章第三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社團之全名為「銘傳信望愛社」。(以下簡稱「團契」)(111學年修訂)
第 二 條:我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第 三 條:團契位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108學年修訂)
第 四 條:團契是一服務性社團,但兼具宗教性與學術性社團。(111學年修訂)
第 五 條:團契以服務銘傳大學全體師生、行政人員為主。(111學年修訂)
第 六 條:團契宗旨,從探討生命的起源,到實際在生活體驗生命的奧秘與真理,幫助參與者活出生命的色彩。(111學年修訂)
 
 
第二章 準則與目標(111學年修訂)
第 七 條:團契以聖經為唯一準則,並以基督耶穌作為我們學習的目標。(111學年修訂)
 
 
第三章 社員資格
第 八 條:凡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學生,均得登記為團契社員。(111學年修訂)
 
 
第四章 組織及權責
第 九 條:同工幹部會議(以下簡稱同工會)由輔導、主席、社長及同工幹部(以下簡稱同工)們組成。(108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第 十 條:同工會由主席召開,同工會內容為討論團契相關事務,每學期舉行次數由主席視需要決定之。(111學年增訂)
第 十一 條:每學期期末由主席召開期末檢討大會,討論調整、解決團契現有問題,期末檢討大會內容由副社長確實記錄,以提供新任同工參考。(111學年增訂)
第 十二 條:主要決策單位為輔導與同工會。(111學年修訂)
第 十三 條:新任主席由現任主席召集主席改選委員會,由輔導及現任主席、同工提出新任主席人選,社員大會同意任命之。(111學年修訂)
第 十四 條:各新任同工幹部人選,由新任主席、輔導、原任主席及原任同工幹部討論決定,邀請各新任同工幹部由新任主席負責,必要時可請輔導、原任主席協助之。(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第 十五 條:主席、社長及各同工的任期均為一學年。(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第 十六 條:新輔導由現任輔導及主席會商決定,報請銘傳大學同意,由銘傳大學聘任。(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第 十七 條:指導老師之職責:(107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一、為團契守望禱告。
二、定期個案約談。(105學年修訂)
三、門徒帶領。
四、社團參與,包含社課、禱告會、查經會、讀書會、同工會、退修會。(110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五、以小組查經、講道、聖經速讀、屬靈書籍、靈修建立、做見證、營會造就班及特別聚會來推動教導。(107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第 十八 條:主席之職責:(109學年修訂)
一、與輔導及核心同工,共同禱告決定團契方向,釐訂全盤計畫:行事曆、聚會內容、同工會主持、審核年度預算。(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二、引導團契各項事工之進行。
三、協調各同工事工之進行。(111學年修訂)
四、與同工共同策劃並掌握團契方向。
五、與各社課講員聯絡、協調。(111學年增訂)
六、與輔導保持聯繫,每周至少一次。
七、處理突發事件。
八、管理監督各同工的各項職責。(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九、時刻關懷同工狀況。(110學年修訂)
第 十九 條:社長之職責:(109學年修訂)
一、主席因故不能處理社團事務時,社長代為執行各項職務。(108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二、與主席、核心同工,共同禱告決定社團方向,訂立全盤方向。
三、與主席一起召集各同工討論本學期社課內容安排。(109學年增訂)(111學年修訂)
四、幫助主席處理各項事務。
五、協助安排各項事務。
六、負責本學期單項經費申請、各項公文、申請社團活動場地及社團行政業務。(109學年增訂)(111學年修訂)
七、指導各同工撰寫活動企畫書及使用公文流程系統。(109學年增訂)
八、每日至課外活動指導組簽到。(109學年增訂)
九、傳遞校內相關行政消息。(110學年增訂)
第 二十 條:副社長之職責:(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一、社長因故不能處理社團事務時,副社長代為執行各項職務。(109學年增訂)(111學年修訂)
二、記錄整理所有聚會內容及保存各項資料。(111學年修訂)
三、負責編印發行週報。(105學年修訂)
四、負責記錄所有會議、活動籌備會等會議記錄。(111學年修訂)
五、協助社長處理本學期單項經費申請、各項公文、申請社團活動場地及社團行政業務。(109學年增訂)(111學年修訂)
第 二十一 條:靈修之職責:(107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一、為團契守望禱告,尋求異象,看清破口之處,注意團契整個屬靈狀況。
二、時常與同工交通,分享異象負擔,為同工禱告。(107學年修訂)
三、與輔導同工,擬定團契屬靈方面全盤計畫。(111學年修訂)
四、安排、推動禱告會,提出代禱事項,報告禱告結果並記錄。(111學年修訂)
五、安排晨更靈修時間,主持相關活動。(110學年修訂)
六、推動各項福音事工,例如熟讀聖經計畫、介紹屬靈書籍、查經班。
七、推動寒暑假期間各種營會或特別聚會。
八、關懷同工靈修生活與服事態度。
第 二十二 條:財務之職責:(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一、帶領團契對奉獻有正確的認識,並使弟兄姊妹一同經歷神的信實。
二、對團契的經費以信心仰望並謹慎的使用。
三、與輔導、核心同工編列預算。
四、負責準備講員費。(108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五、負責各項物品採購。
六、定期公布團契收支情形。
七、建立團契帳目資料,包含社課活動收支表、學年度預算表、學年度結算表、學年度流水記帳表。(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八、團契請求經費時,協助填寫請款單,經指導老師、社長同意及財務簽章後核發經費。(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九、經由社員大會修訂財務管理辦法。(109學年增訂)
第 二十三 條:關懷之職責:(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一、策劃新生關懷行動及宿舍探訪。
二、推動彼此關懷及認領需要關懷者。
三、關懷各家小家長,了解各小家關懷情況。
四、新契友留名紀錄,並分配至各小家。(105學年增訂)
五、建立關懷陪讀名單。(109學年增訂)
六、若當屆無小家長,需負責小家長之職責。(109學年增訂)
第 二十四 條:美宣之職責:(111學年修訂)
一、負責所有社課、聚會及特別活動文宣品的製作。(111學年修訂)
二、策劃所有社課、聚會及特別活動的場地佈置。(111學年修訂)
三、架設並定期管理、更新社團的所有相關網站。(111學年增訂)
四、製作活動相關文字類道具,如感謝狀、感謝小卡、邀請卡等。(110學年增訂)(111學年修訂)
第 二十五 條:器材之職責:(109學年修訂)
一、管理並維護社團所有器材與物品財產。(111學年增訂)
二、組織社員定期整理社團公室及清點社團物品財產,並建立、更新器材清單。(109學年修訂)(110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三、協助聚會場地佈置與場地復原。
四、協助社員填寫社團設備借用本,出借社團器材、物品。(109學年增訂)(111學年修訂)
第 二十六 條:小家長之職責:(107學年修訂)
一、配合團契整體目標,推動小家事工。
二、促進小家員間彼此關係與向心力,並定期送小卡、歐趴糖關懷小家員。
三、負責小家聚會的安排,活動進行與檢討。
四、發掘小家員的恩賜,鼓勵小家員參與團契事工。(111學年修訂)
五、協助輔導進行門徒帶領、陪讀。(107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六、與其他小家長定期聚會,一起交通禱告,接受訓練,使所有小家能夠同心且有共同意象。
第 二十七 條:活動總召之職責:(97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一、籌備、主領當次聚會詩歌敬拜,並將詩歌歌詞做成投影片。(111學年修訂)
二、負責收當次聚會奉獻。(111學年修訂)
三、寫感謝小卡給當次聚會的講員。(111學年增訂)
四、寫當次活動成果報告與社團日誌。(111學年增訂)
第 二十八 條:招待之職責:(109學年修訂)(111學年修訂
一、招待新進社員。(111學年修訂)
二、招待社課講員與活動來賓。(111學年增訂)
三、清點每次聚會人數,給副社長紀錄。(111學年修訂)
四、負責每次社課之影像紀錄。(106學年增訂)
五、確認每次聚會與活動的簽到表、膳表是否正確,並交給財務。(109學年增訂)(111學年修訂)
第 二十九 條:同工共同守則:(109學年修訂)
一、愛神、愛人並時刻警醒,思想自己身為基督徒的生命。(111學年增訂)
二、在靈修、禱告、奉獻上作榜樣。
三、生活言行無愧於神,成為弟兄姊妹的好榜樣。(111學年修訂)
四、熟悉並忠心自己的職責。
五、用神的愛彼此包容,使團契氣氛和睦。
六、彼此互相勉勵、勸戒,彼此互相幫助、合一。(111學年修訂)
七、提前預備事工。(109學年增訂)
八、保管好各同工負責的社團辦公室鑰匙。(111學年增訂)
 
 
第五章 社員大會
第 三十 條:社員大會由主席召開,每學期期初均須舉行,非社員大會期間,必要時由主席取得同工會同意,召開臨時社員大會。(111學年修訂)
第 三十一 條:社員大會需有半數以上社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則須有半數以上之出席社員同意方得通過。(111學年修訂)
 
 
第六章 經費
第 三十二 條:團契不收社員會費,以自由奉獻為原則。(111學年修訂)
第 三十三 條:社員及畢業社員均不得藉奉獻干涉團契任何事工。(111學年修訂)
第 三十四 條:經費收支情形,由財務每月公布帳目。(105學年修訂)
第 三十五 條:當社員採購社團物品需向申請團契經費時,應提供打有學校統編的發票或收據,並且填寫請款單。(109學年增訂)

 
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六 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同意,呈報銘傳大學核准後實行。(109學年修訂)
第 三十七 條:本章程修改,須經主席及同工連署後決議修改內容,再經輔導檢視許可,才可呈請銘傳大學核准後實行。(109學年修訂)
第 三十八 條:若有任何問題,請向輔導及前任同工諮詢意見。(109學年修訂)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