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信望愛社組織章程

94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95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97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增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九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四條第三點

增訂第三章第三十四條

增訂第五章第四十條

104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十三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九條

105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九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五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

修訂第二章第十九條第三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條第四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條第五點

修訂第二章第二十二條

修訂第四章第三十七條

106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五條第三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八點

107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五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五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八點

修訂第二章第二十三條第五點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三條第七點

109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一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七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五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六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七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八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七點

修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八點

增訂第二章第十八條第九點

110學年經社員大會決議

修訂第四章第十五條第四點

增訂第四章第十六條第九點

增訂第四章第十七條第九點

修訂第四章第十八條第五點

增訂第四章第二十二條第三點

修訂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一點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社團之全名為「銘傳信望愛社」。
第 二 條:我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第 三 條:銘傳信望愛社是一服務性社團,但兼具宗教性與學術性社團。
第 四 條:我們以服務銘傳大學之師生為主。
第 五 條:從探討生命的起源,到實際的在生活去體驗生命的奧秘與真理,幫助同學們活出生命的色彩。
第 六 條:本社位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108 學年修訂)
 
 
第二章-宗旨與目標
 
第 七 條:信望愛社以聖經為準則,並以基督耶穌作為我們學習的目標。
 
 
第三章 社員資格
 
第 八 條:凡銘傳大學之學生,均得登記參加為本社社員。
 
 
第四章 組織及權責
 
第 九 條:幹部會議由主席、社長及同工幹部們組成。(108 學年修訂)
第 十 條:幹部會議與指導老師組成決策單位。
第 十一 條:新任主席由現任主席召集主席改選委員會,由指導老師及現任主席、同工提出新任主席人選,總社員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 十二 條:社團下一屆各部門負責人,經新主席、指導老師、原任主席及原任部門負責人討論決定,由新任主席擔任邀請,必要時可請指導老師、原任主席協助之。(109 學年修訂)
第 十三 條:主席、社長及各同工的任期均為一年。(109 學年修訂)
第 十四 條:指導老師由現任指導老師及主席會商推薦,報請銘傳大學同意,由銘傳大學聘任。(109 學年修訂)
第 十五 條:輔導職責(107 學年修訂)
一、為團契守望禱告。
二、定期個案約談。(105 學年修訂)
三、門徒帶領。
四、社團參與,包含禱告會、聚會、讀書會、同工會、退修會。(110 學年修訂)
五、以小組查經、講道、速讀、屬靈書籍、靈修建立、做見證、營會造就班及特別聚會來推動教導。(107 學年修訂)
第 十六 條:主席之職責(109 學年修訂)
一、輔導及核心同工,共同禱告決定團契方向,釐訂全盤計畫:行事曆、聚會內容、審核年度預算。(109 學年修訂)
二、引導團契各項事工之進行。
三、協調各組事工之進行。
四、與同工共同策劃並掌握團契方向。
五、與輔導保持聯繫,每周至少一次。
六、處理突發事件。
七、管理監督各部門的各項職責。(109 學年修訂)
八、架設並管理社團的所有相關網站,並隨時間的變動而定期更新。(106 學年修訂)
九、時刻關懷同工狀況。(110 學年修訂)
第 十七 條:社長之職責(109 學年修訂)
一、主席因故不能處理社團事務時,社長執行各項職務。(108 學年修訂)
二、與主席、核心同工,共同禱告決定社團方向,訂立全盤方向。
三、幫助主席處理各項事務。
四、協助安排各項事務。
五、負責每學期單項經費申請、各項公文、申請社團活動場地及社團行政業務。(109 學年增訂)
六、每日至課外活動指導組簽到。(109 學年增訂)
七、與主席一起召集各同工討論下一學期社課內容安排。(109 學年增訂)
八、指導各同工撰寫活動企畫書及使用公文流程系統。(109 學年增訂)
九、傳遞校內相關行政消息。(110 學年增訂)
第 十八 條:靈修同工之職責(107 學年修訂)
一、為團契守望禱告,尋求異象,看清破口之處,注意團契整個屬靈狀況。
二、時常與同工交通,分享異象負擔,為同工禱告。(107 學年修訂)
三、與輔導同工,擬定團契方面全盤計畫。
四、負責推動禱告會,提出代禱事項,報告禱告結果並記錄,安排禱告會。
五、安排晨更靈修之時間,主持相關活動。(110 學年修訂)
六、推動各項福音事工,例如熟讀聖經計畫、介紹屬靈書籍、查經班。
七、推動寒暑假期間各種營會或特別聚會。
八、關懷同工靈修生活與服事態度。
第 十九 條:財務同工之職責(109 學年修訂)
一、帶領團契對奉獻有正確的認識,並使弟兄姊妹一同經歷神的信實。
二、對團契的經費以信心仰望並謹慎的使用。
三、與輔導、核心同工編列預算。
四、負責準備講員費。(108 學年修訂)
五、負責各項物品採購。
六、定期公布團契收支情形。
七、建立團契帳目資料,包含社課活動收支表、學年度預算表、學年度結算表、學年度決算表、學年度流水記帳表。(109 學年修訂)
八、若有特別經費需求,須填寫請款表,經指導老師、社長同意及財務簽章後,方准使用。(109 學年修訂)
九、經由社員大會修訂財務管理辦法。(109 學年增訂)
第 二十 條:副社長之職責(109 學年修訂)
一、記錄整理每個聚會內容及保存各項資料。
二、負責編印發行週報。(105 學年修訂)
三、負責記錄例行會議、活動籌備會等會議記錄。
四、社長因故不能處理社團事務時,副社長應執行各項職務。(109 學年增訂)
五、副社長應協助社長處理每學期單項經費申請、各項公文及社團行政業務的進度。(109 學年增訂)
第 二十一 條:關懷同工之職責(109 學年修訂)
一、策劃新生關懷行動及宿舍探訪。
二、推動彼此關懷及認領需要關懷者。
三、關懷各家小家長,了解各小家關懷情況。
四、新契友留名紀錄,並分配至各小家。(105 學年增訂)
五、建立關懷陪讀名單。(109 學年增訂)
六、若當屆無小家長,需負責小家長之職責。(109 學年增訂)
第 二十二 條:美宣同工之職責
一、負責每個星期社課及特別活動宣傳海報的繪製。
二、策劃特別活動的場地佈置。
三、製作活動相關文宣品,如感謝狀、感謝小卡、邀請卡等。(110 學年增訂)
第 二十三 條:器材之職責(109 學年修訂)
一、組織社員定期整理社櫃、社桌及清點社團物品財產,並建立財務管理中的器材清單。(109 學年修訂) (110 學年修訂)
二、負責冷氣機、燈光、門戶等使用電源開關。
三、麥克風、音響使用與維護。
四、負責協助聚會場地佈置與場復。
五、社員使用社團物品時,需寫社團設備借用本。(109 學年增訂)
第 二十四 條:小家長之職責(107 學年修訂)
一、配合團契整體目標,推動小家事工。
二、促進小家員間彼此關係與向心力,並定期送小卡、歐趴糖關懷小家員。
三、負責小家聚會的安排,活動進行與檢討。
四、發掘小家員的恩賜,投入大團契當中。
五、門徒帶領、陪讀。(107 學年修訂)
六、與其他小家長定期聚會,一起交通禱告,接受訓練,使所有小家能夠同心及有共同意象。
七、準備講員的茶水、謝卡。(107 學年增訂)
第 二十五 條:領會同工之職責(97 學年修訂)
一、負責主領大聚會時的詩歌敬拜,並將詩歌歌詞做成投影片。
二、負責領詩歌收奉獻。
三、要與司琴同工一同練習詩歌之配搭演唱。(97 學年增訂)
第 二十六 條:招待同工之職責(109 學年修訂)
一、聚會時招待新進社員。
二、清點每次聚會人數,給文書同工紀錄。
三、負責每次社課之影像紀錄。(106 學年增訂)
四、確認每次活動的簽到表、膳宿表是否正確。(109 學年增訂)
第 二十七 條:同工共同守則(109 學年修訂)
一、在靈修、禱告、奉獻上作榜樣。
二、生活言行無愧於神並作信徒的好榜樣。
三、熟悉並忠心自己的職責。
四、用神的愛彼此包容,使團契氣氛和睦。
五、聽取好的建議,彼此互相幫助。
六、提前預備服事事務。(109 學年增訂)
 
 
第五章-社員大會
 
第 二十八 條:社員大會由主席召開,每年舉行兩次,必要時經得同工會議決定,由主席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 二十九 條:社員大會需有半數以上社員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社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 三十 條:社員大會對主席改選委員會所提名之主席候選人,所提之章程修改等提案有同意權。
第 三十一 條:同工會議由主席召開,討論主席及各同工的提案,全體同工均應參加會議,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由主席視需要決定之。
第 三十二 條:每學期結束都應由當屆主席召開期末檢討大會,並調整或解決團契現有問題,會議內容應確實記錄,並拍照存證,以提供下屆同工做為參考。(109 學年修訂)
 
 
第六章-經費
 
第 三十三 條:本社不收社員會費,而採用自由捐獻為原則。
第 三十四 條:社員及畢業社員均不得藉奉獻而干涉社團的行政工作。
第 三十五 條:經費收支情形,由財務同工按月公布帳目。(105 學年修訂)
第 三十六 條:當社員採購社團物品需申請本社經費時,應提供打統編的發票或收據,並且填寫請款登記表申請款項。(109 學年增訂)
 
 
第七章-附則
 
第 三十七 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同意,呈報銘傳大學核准後實行。(109 學年修訂)
第 三十八 條:本章程修改須經主席及同工連署後,決議修改內容,再經輔導檢視許可後,呈請銘傳大學核准後實行。(109 學年修訂)
第 三十九 條:若有其他問題,請向指導老師及上一屆同工諮詢意見。(109 學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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