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崇她青年社
中華民國一一0年五月六日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0年五月六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社團名稱定為「崇她青年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本社為公益社會服務社團,希望透過本社的力量為社會善盡心力;旨提供地方性的服務、提倡社會公益、全面尊重人權以及基本自由。培養其領導能力、國際觀和學習生涯規劃,並積極關懷社會上需要幫助的弱勢團體。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社員資格
凡就讀銘傳大學之大專青年,有志公共服務,熱心婦幼議題者,皆可申請,經審查後即可入社。
第四條 社員費
無須繳納固定會費,相關費用依實際需求收取活動費用。
第五條 社員權利
凡本社社員,皆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二、 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參與、出席社員大會。
四、 其他權利。
第六條 社員義務
凡本社社員,均須負起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
二、 推展本社,並維護社團之社譽。
四、 其他權利。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之性質
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三分之二以上之社員建議召集時,由社團幹部召集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時間決定
會議時間由幹部決定,並於兩週前通知所有社員。
第九條 社員大會主席必要議程
社員大會主席為社長,並履行會務報告、提案討論、臨時動議等必要議程,且於會議結束後公告結果及記錄,並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創制與複決
社員大會有創制、複決權:
創制權需三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或附議,則成立創制權之提案;創制案須經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社員決議成立,決議成立後即發生效力。
複決權需三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或附議社團之執行事項及行政規章,且經四分之三之出席社員否決,決議成立後即失其效力。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
社員大會須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表決方式採取多數決進行議案之決議。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延遲
社員大會出席人數若未達二分之一,則主席應立即宣布延會即決定延會時間,時間應間隔至少二日。若第二次會議仍未達招開人數,則主席得以宣布由在場社員進行會議,且所決議之項目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