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弘仁社組織章程
修訂記錄
1994/03/04(第一次修訂大會通過) 1997/03/01(第二次修訂大會通過)
1999/03/07(第三次修訂大會通過) 2001/02/24(第四次修訂大會通過)
2003/02/27(第五次修訂大會通過) 2004/03/02(第六次修訂大會通過)
2005/03/07(第七次修訂大會通過) 2005/09/11(第八次修訂大會通過)
2007/01/18(第九次修訂大會通過) 2010/06/27(第十次修訂大會通過)
2013/09/13(第十一次修訂大會通過)2014/11/17(第十二次修訂大會通過)
2015/09/28(第十三次修訂大會通過)2015/11/16(第十四次修訂大會通過)
2016/10/08(第十五次修訂大會通過)2016/12/03(第十六次修訂大會通過)
2017/02/24(第十七次修訂大會通過)2018/03/23(第十八次修訂大會通過)
2018/09/20(第十九次修訂大會通過) 2020/03/06(第二十次修訂大會通過)
2020/11/20(第二十一次修訂大會通過)
社團宗旨
我們的使命本社團為服務性社團,主要圍繞照顧流浪貓狗、盲人、移工孩童為主,分別為浪孩組,愛盲組和關愛組,我們本著以人為本的信念,秉持弘仁社的宗旨「弘揚愛心,一視同仁」,以求大學生應有的「全人的發展」。以關懷、尊重、公平、助人自助、追求卓越的信念,透過各同學的義工服務,為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服務和支援,建立一個關懷弱勢社群,締造和諧家庭、傷健同心、長幼共融、互相關愛的社會
第一章 總綱
第 1 條 社團章程之規定:本章程係依據私立銘傳大學校內社團活動輔導辦法訂
之,並規定每屆於任期內至少修訂一次。
第 2 條 社團名稱:私立銘傳大學弘仁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3 條 社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五段二百五十號學生活動中心204室。
第 4 條 性質與宗旨:本社係依私立銘傳大學校內社團活動輔導辦法成立之服務
性社團,以提供我校學生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平台,以提升為人服務的
使命及我校對外形象,弘揚仁愛和發揮愛人如己之精神為宗旨。
第 5 條 指導老師:本社特聘具經驗豐富之指導老師給予指導,並敦請課外活動
組輔導老師及各師長輔導。
第 6 條 社歌:我們是弘仁社,快樂的弘仁人。今日事今日畢,我心中沒掛念。
在愛心散播的世界裡,回到溫暖可愛的弘仁社。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7條 各組職責:本社設四組負責不同職責,如下:
一、行政組:處理社內相關活動及事務,包含行政、公關、美宣等。
二、關愛組:服務移工孩童。
三、愛盲組:服務盲生。
四、浪孩組:服務流浪貓狗。
第8條 幹部職責如下:
顧問:
1.協助當屆幹部進行社務執行、決策
社長:
- 領導各幹部處理社務,總理全社事宜
- 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
- 領導社團整體之運作
- 統整社規的執行,統籌協調各組的工作以完成當學年各活動之籌畫
- 負責掌控開會以及各活動之流程與時間
- 維持社內秩序,培養及帶動適當的精神與氣氛
- 培養下任社長及各幹部
- 召開社員大會
副社長:
-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活動時間內各活動相關事宜、協助統籌及監督活
動之進行
- 社長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社長暫代行社長職權
- 叮嚀督導其他幹部之職責份內工作
- 掌握各幹部開會與活動出席之狀況
執行秘書:
- 發佈會議通知,并記錄每次開會的會議記錄
- 協助管理活動公文進度
- 協助社長處理相關文書
- 負責開會、活動籌會幹部人員的聯繫和通知。
財務長:
- 處理社內核銷事宜
總務長:
- 保管社費並詳實紀錄社費之流向
- 不定期公佈社費收支之情況
- 各活動之費用收取與結算
器材長:
- 備品申請及採買
- 申借活動場地與活動所需之器材
- 清列活動所需物品並採買
- 社內社產管理
公關長:
- 塑造本社在外之公益形象
- 負責本社對內與他社、學校,對外與他校社團之聯繫與合作之責
- 負責接洽校外廠商,以尋求贊助
- 負責寄發公關函等公關文件
活動長:
- 負責開設、設計並執行各類社團課程。
- 負責各類活動的設計、提案、執行與帶領。
- 監控活動的進行,與意外事件的處理。
愛盲組長:
- 負責於啟明學校服務之一切事宜
- 策劃活動內容、時間、公文、活動宣傳、活動結算(核銷)與成果發表
浪孩組長:
1. 負責於板橋動物之家服務之一切事宜
- 策劃活動內容、時間、公文、活動宣傳、活動結算(核銷)與成果發表
關愛組長:
1. 負責於關愛之家服務之一切事宜
- 策劃活動內容、時間、公文、活動宣傳、活動結算(核銷)與成果發表
美宣長:
1.管理社上美宣用品之租借
2.檔本製作
3.配合社上活動進行美宣設計
第三章 社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9條 社員資格:凡繳納社費新台幣五百元登記入社皆為當然社員。本社當然
社員具遵守本社規章決議之義務。
第10條 社員權利:
- 參與本社舉辦之社員活動
- 本社社員均享有
發言權、表決權
- 使用本社各項資源之權利
第11條 社員義務:
- 繳納社費
- 在校內外均保持社團良好形象
- 在校內外均維護社團名譽
遵行
本社章程及會議決議
- 維護本社活動器材及各項資源
第12條 社員懲處:社員違反本社章程或社團全體決議時,得由社團全體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社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社
團全體決議予以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13條 每學期於期初、期末各召開社員大會。
第14條 幹部會議:所有幹部須於每月特定日期出席例行幹部會議,幹部出席人
數需達三分之二以上才可召開。於下列情況可召開臨時大會:
- 遞補幹部時,由社長召開。
- 由社員五分之一連署提出章程修正案;其它社團重大問題時,由社
長召開。
- 幹部會議議決半數通過時,由社長召開。
- 會議決議事項與社長裁決有所衝突時,交付指導老師裁決。
第15條 流會:出席幹部未達全社幹部三分之一者,由主席公告流會,並改於下
次例會再行決議。
第16條 與會人員:當屆幹部。
第17條 質疑議案:對於會議所決議之議案有質疑時,得經幹部三分之一以上連
署,送請主席重新議決,其複決以一次為限。
第18條 幹部會議之議程內容:
- 章程之修改。
- 重要提案之決議。
- 質詢社長及各幹部之工作報告。
- 罷免社長提案。
- 宣佈下次幹部會議日期。
第19條 除涉及人身攻擊及毀謗外,經幹部會議所提之言論對外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章 選罷法
第20條 領導群由前屆社團幹部
提名,並由前屆社團幹部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
產生;其任期自交接日起至下任交接日止,任期結束後不得連任。
第21條 改選:由社長及原幹部公告所有職務名稱
- 採志願式與引薦式
- 志願式:以社員提出志願選擇擔任職位。
- 引薦式:由上屆所有幹部及所有社員推薦適合人選,確定擁有
候選資格,領導群無異議並同意,則職位確定,反之則否。
- 若尚有缺額,則由社長詢問人選,經同意後,擔任職位。
改選方法視各屆情況而做調整。
第22條 社長之罷免:社長若執行不力,可經由一名幹部提議,再由三分之二以
上幹部提出覆議,並由出席幹部四分之二幹部出席,並由出席幹部之
四分之三通過罷免之。
第23條 幹部之罷免:幹部若執行不力、態度不佳、計畫執行有重大錯誤等,可
經由一名幹部提議,由其他幹部投票,若四分之三通過並經該幹部同
意後,方可罷免之。若該幹部有意改正,則給予機會。
第24條 職權移交:交接儀式於每屆社慶典禮舉行,敦請指導老師及歷屆學長姐
監交完成,新任正、副社長上任於清楚交接各組所職之檔案資料後即
完成接管。
第六章 經費
第25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支援本社各項活動之推動,登記成為社員時須繳納社
費一次,繳交後終生免費。並於繳交後,由總務開立收據,以此為
繳交證明。
第26條 退費機制:一學期內參加活動不到3次者,於當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得
申請退費,可退全社費之25%,超過期限申請或未申請者,即失去退費
資格,之後不得再退費。
第27條 經費捐贈:本社接受其他團體或個人無條件捐贈,列入當期社團預支經
費來源之一部分,但用途以公益活動為原則且不得違反學校規定。
第28條 經費補助:本社舉辦之活動得接受相關團體或個人之補助,但用途以公
益活動為原則且不得違反學校規定。
第29條 期末結餘:為支援社團未來發展,歷屆結餘將做為下年度之準備基
金。
第30條 章程之修改:本章程若有修改,需由幹部會議之幹部三分之二連署提出
申請,並於七日內召開幹部會議,共同決議修改細則。
組織章程修訂紀錄
2018/09/20(十九修)
本次章程會議,將以下條文進行修定。
修改條例一
第7條 各組職責:本社設四組負責不同職責,如下:
- 行政組:處理社內相關活動及事務,包含行政、公關、美宣等。
- 關愛組:服務病童。
- 愛盲組:服務盲生。
- 懷仁組:服務老人。
經會議,修訂為
第7條 各組職責:本社設四組負責不同職責,如下:
一、行政組:處理社內相關活動及事務,包含行政、公關、美宣等。
二、關愛組:服務移工孩童。
三、愛盲組:服務盲生。
四、浪孩組:服務流浪貓狗。
修改條例二
第23條 幹部之罷免:幹部若執行不力,可經由一名幹部提議,由其他幹部投票,若四分之三通過後,經該幹部同意後,方可罷免之。若該幹部有意改正,則應給予機會,不可罷免。 |
經會議,修訂為
第23條 幹部之罷免:幹部若執行不力、態度不佳、計畫執行有重大錯誤等,可
經任一名幹部提議,由全體幹部投票,若四分之三通過並經該幹部同
意後,方可罷免之。若該幹部有意改正,則應給予機會。
第26條 退費機制:一旦完成本辦法第25條所述之手續,視參加活動次數,再依比例退還。 |
修改條例三
經會議,修訂為
第26條 退費機制:一學期內參加活動不到3次者,於當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得
申請退費,可退全社費之25%,超過期限申請或未申請者,即失去退費
資格,之後不得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