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章程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修正
桃銘蘭友會-社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銘宜蘭校友會」簡稱「蘭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以下幾項:
1. 服務蘭友會的同學,加強學術交流。
2. 團結及凝聚蘭友情誼。
3. 促進校內宜蘭來的學子情感交流,使來自宜蘭的銘傳生互動更融洽。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願參與本會之活動及發揚本會之宗旨的同學。
第四條 已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若因故退會者,其所繳會費將不予發還。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本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1. 本會幹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在會中有表決權,發言權。
3. 優先參與本會之相關活動。
4. 代表本會參與校內學生代表會議。
第六條 本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一項 提倡本會之宗旨。
第二項 出席會員大會及各項應參加之集會並確實執行本會所委任之職務及工作。
第三項 每學期繳納會費。
第四項 遵守本組織章程及決議案。
第四章 幹部之職責
第七條 幹部
第一項:會長
(1) 對外代表本會,綜理全會業務。
(2) 代表社團參與學校指定會議,轉達學校一切規定。
(3) 籌備會議及臨時會議。
(4) 督導其他幹部執行各項活動及服務。
(5) 計畫全期工作目標及計劃。
第二項:副會長
(1) 協助會長綜理全會業務。
(2) 會長不在時,為代理會長職位之第一順位。
(3) 必要時得協助其他幹部推行其份內工作。
第三項:執行秘書
(1) 負責記錄、整理會議資料。
(2) 通知幹部及會員開會時間。
(3) 協助會長、副會長傳達命令。
(4) 會長及副會長不在時,為代理會長職位之順位。
第四項:總務組
(1) 負責會上採購、核銷工作。
(2) 負責會上經費收支。
(3) 記錄各項收入、支出。
(4) 活動預算之編列。
第五項:美宣組
(1) 負責會內各項宣傳、拍照攝影、美工等事宜。
(2) 負責檔案照片製作、檔案處理及收集保存之工作。
(3) 負責本會校內海報之張貼及佈置。
第六項:活動組
(1) 負責策畫及執行本會有關康樂性的各項活動
(2) 負責宣傳各項活動
(3) 鼓勵全體會員參加各項活動
第七項:器材組
(1) 負責會上器材租借及管理
(2) 器材搬運、使用之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八條 本會會費由全體會員負擔,收費一學年一次。
第九條 本會會費依據當年度所舉辦之活動量為參考,經幹部會議訂之,最低會費為新台幣壹佰元。
第十條 本會所有經費由總務負責,並定期公布收支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