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此章程訂定於民國105年五月十日

此章程修訂於民國108年八月二十日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高雄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 本會全名為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高雄校友會,簡稱桃銘雄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宗旨為「以高雄特色為出發點,並致力於拓展高雄文化,讓更多人認識高雄這個熱情的港都城市」。

 

  •  會員職責

第四條  已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會費使用辦法詳見會費辦法。

第五條  會員並於每學期開始時辦理返會登記手續,使得享有該學期會員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權力

  • 享有社員大會的發言權及表決權
  • 社員大會時得提出罷免案。
  • 符合幹部任用資格者得出任幹部
  •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 除其敘權力外,各組長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行之

  •  組織

(一)社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單位,凡本會重要決議得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後實施。

(二)本會幹部推舉由上任會長提名,經社員大會表決後始行使其權職。

 

第九條 組織細則

(一)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名

1. 產生人選依課外活動組公佈新任會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會長候選人經由提名後,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

2.職責:

(1)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各項會議,對內負責協調本會各組處理會務。

(2) 會長須參考會員及幹部意見,從事會務推廣。

(3) 負責審查及監察經會務會議准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續。

(4) 負責協調各幹部,編定年度行事曆。

(5) 如於社員大會被提出罷免案,得於此次社員大會進行討論,並進行提名,決定下一次社員大會日期,且於下次會員大會進行投票選出會長副會長。

第十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經由提名後,經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出。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美宣部:

(1) 負責本會所有海報、文宣品之設計及相關工作。

(二)總務部:

(1) 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及應用。

(2) 負責審核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經費。

(3) 預估本會舉辦活動之預算。

(三)活動部:

(1) 負責規劃本會之學期活動行事曆。

(2) 負責舉辦本會之教學活動。

(3) 負責帶動會團整體氣氛。

(4) 負責規劃活動流程。

(四)文書部:

(1) 負責本會開會紀錄、會課紀錄、會員出席簽到表等會團文書事務。

(2) 歸納整理會團文件。

(4) 負責會團官方網站設計。

(五)公關部:

(1) 對外與其他會團的聯絡及交流。

(2) 對內關心會員,注意其會課參與情形。

(3) 負責拓展本會人脈資源及相關工作。

(4) 更新官方網站與粉絲專頁之內容。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及各幹部任期為一年。會長不得為四年級,會長不得連任。

 

第十二條 各組幹部產生後,得自組長擬定該組織工作方針及辦法,交由會長審核後使得為之。

 

第十三條 凡各組組長因故辭職,須以書面說明原由提交會長,經會務會議審核同意後始得之。

 

第十四條 組長辭職之空缺,由會長另行選派,同各組長產生辦法

 

  •  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有關會議如下:

  1. 每學期召開社員大會二次,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 每個禮拜召開會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務會議
  3. 會長、各組組長皆須出席上述會議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者需事前先請假說明原因
  4. 會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組成,討論會內一切活動之安排
  5. 活動行前會議於活動前一週內召開,由活動負責人主持,相關組長必須參加
  6. 檢討會議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召開,由活動負責人主持,相關組長必須參加
  •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若有舉辦大型活動或購買器材,需於活動前向學校申報並申請撥款補助。

 

第十六條 本會設費僅得使用於本會有關之活動項目。

 

第十七條 總務人員對於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須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確實入帳,並提交總務組申報結算。

 

第十八條 本會當年會費數目由會長召開會務會議共同討論。

  •  罷選法則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及各幹部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條 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經社員大會之參與會員二分之一提案,其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  章程之增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需經會員大會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使得修正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修編本學期108幹部組織,此修編經由全體認可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修編幹部為文書部。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修編會長選舉之過程,須經由選舉大會幹部提名後,經三分之二人以上同意得以當選之。其他幹部則由幹部提名後,經二分之一人以上同意得以當選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修編如會長在任期結束前因非罷免而卸任,須由各幹部之中在兩禮拜內勝任會長。

 

會費辦法:

(一)退費機制

1.  於入會第一年的學期開始,兩週內申請退費,將全額退給同學。

2.  於入會第一年的學期期中中(3~15週)申請退費,則只退給同學一半。

3.  於入會第一年的學期期末(16~18週)申請退費,則不予退費。

 (二)財務規則

  1. 總務長將於期初總籌會向會內幹部們解說本學期活動的經費配置、製作經費配置表,使之後作業能夠更加順利。
  2. 總務長必須將所有活動、會內所有支出與收入做詳細的紀錄,以便之後作業進行及檢視的便利。
  3. 在各活動行前籌會時,必須討論出所有本次活動需要花費、購買之物品,並經由總物長審核過後分配至各幹部進行採購。
  4. 所有費用都將由幹部先行支付,之齁再依憑購買後的憑證/收據像總務長報帳,總務長將於活動結束後一星期入帳結算完畢,並從社費中請領出幹部先行支付的金額做退額的動作。
  5. 所有幹部必須知曉收據/憑證的合格規格,若所繳交的收據/憑證不符合合格規格,則將不予核銷(社費),需由幹部自行吸收。

*收據的合格規格必須具備以下幾項:

A.日期  B.統編(29902801)  C.抬頭(銘傳大學)  D.品名 

E.單價  F.數量  G.總價(包括國字數字)  H.負責人簽名

  1. 核銷若有學校補助的部分,總務長須在活動結束的三天至一星期內向課指組完成所有核銷程序。
  2. 以下為核銷項目以及其所相對應需附件的文件:

◎影印費(樣本)◎保險費(保險人員名單)◎餐費(用餐名單)

◎場佈費(場佈照片佐證)◎材料費/美宣費/文宣費(品名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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