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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壹、 總則

第一條 本同學會定名為桃銘大馬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凡本校桃園校區具有馬來西亞國籍的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成員

第三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以本會基於學生自治精神,以砥礪學行、增進友誼、培養優良學風、提倡高尚娛樂促進文化交流

第四條 本會成立之目的為服務本會成員並增進成員間彼此交流

第五條 凡本會之成員皆須遵守此章程

第六條 本會受學校相關單位及國際教育處師長之指導,以處長為指導老師,副處長為代理人

 

 

貳、 同學會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會長的產生

1. 會長由二年級、三年級之學生自行參選,但資格須符合學校規定,其規定如下:

a.操行:品行端正,前一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b.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含)分以上。

2. 分設首席副會長一名,海青班各班一名,由會長候選人提名。

3. 首席副會長以大學部學生擔任為原則,海青班副會長以各班海青班學生擔任為原則。

4. 會長之選舉,採相對多數,由最高票者當選 。

5. 會長任期為一年。

 

 

參、 幹部與職責

第八條

一、會長職責

1. 對外代表本會。

2. 會長於當選後有行使任命及撤換幹部之權,得聘執行秘書及各組幹部,負責業務之推動。

3. 負責各組間的協調與溝通。

4. 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5. 有義務於下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接受預算及支出審核與質詢。

 

二、首席副會長、海青副會長職責

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2. 於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會長職務。

3. 分別擔任大型活動之負責人。

 

三、執行秘書組

1. 設至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2. 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一般事務之綜整、協調。

3. 會議記錄之整理與建檔。

 

四、財務組

1. 設至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2. 負責本會會費之收入及支出。

3. 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一周公布本會財務狀況。

4. 預算之整理與會費之管理。

5. 管理本會財產。

6. 協助經費之獲得、編列與執行。

 

五、公關組

1. 設至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2. 各項活動之計畫與辦理。

3. 負責辦理師長及貴賓之邀請聯絡與接待事宜。

4.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工作。

 

六、服務組

1. 設至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2. 協助提供本會會員諸般生活、課業上之諮詢。

3. 協助本會會員完成服務學習。

4. 協助學校及會內各項活動之人力支援與調配。

 

七、活動組

1. 設至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2. 辦理社內活動的策劃與執行。

3. 與各組連繫。

 

八、文宣組

1. 設至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2. 設計各項活動之文宣、海報。

3. 社辦的佈置。

4. 所有美工宣傳事務的事項。

 

 

肆、 會員

第九條 凡願遵行本會之宗旨之銘傳大學各學院之馬來西亞國籍學生(含研究生) 且已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並負其應盡之責任。

第十條 本會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1.本會幹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2.優先參與本會之相關活動。

3.代表本會參與校內學生代表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一項 提倡本會之宗旨,吸收有才幹之會員並遵守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第二項 出席會員大會以及各項應參加之集會並確實執行本會所委任之職務及工作。

第三項 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非馬來西亞國籍者繳納會費後也可成為本會會員,可享有會員之權利,但不能參與會長選舉與投票之權利。

 

伍、 會費

第一項 徵收會費費用採取學期制,一學期爲新台幣100元,新台幣50元將納入不動產。

第二項 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並負其應盡之責任。

第三項 若還未繳交會費者只要在活動進行前繳交會費即可享有會員之權利

第四項 會費採一次付清,由會長公佈單學期應繳會費乘該會員接下來在校學期數。

會費採一次付清:(i)海青班新台幣400元

(ii)大學部新台幣800元

(iii)研究生新台幣400元

(iv)插班生則以學期制付費

第五項 若會員中途退學能拿回會費,不包括當學期會費。

第六項 非馬來西亞國籍之學生也可繳交會費並成為本會會員。

 

 

陸、 會務會議

第一項、 幹部會議每兩星期舉行一次,檢討工作內容,必要時可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二項、 各執行幹部向會長報告活動進度,會長傳達學校活動相關事項

 

 

柒、 規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十二條 本規章所謂之法令謂經會員大會通過,會長頒布之法令。

第十三條 本規章所謂之法令謂經會員大會通過,會長公佈之命令。

第十四條 法令與本規章牴觸者無效。

第十五條 會長命令與規章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需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

之決議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 規章之制定與修改需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二分之一決議始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規章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令定之。

第十九條 本規章施行之程序由制定規章之會員大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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