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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新聞研習社 組織章程

 

民國096年07月30日 訂定

民國099年10月30日 修訂第三章第七、十條

民國101年04月30日 修訂第二章第六條、第三章第十條   

民國102年12月24日 修訂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第五條、第三章第十條第七款;增列第二章第六條第五款

民國105年5月3日  修訂第三章第七條

民國105年6月7日  修訂第五章第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手冊「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社團全名為「銘傳大學新聞研習社」,簡稱「新聞社」

第三條:社團宗旨為鼓勵銘傳學子參與校園新聞刊物及影音新聞之採訪編輯工作,提升校內新聞媒體之素質與拉近師生距離,希望藉此募集對新聞事業志同道合之友,得以在完整健全的環境下,共同學習新聞學的知識。

第四條: 本社團地址設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分部,規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下之學術性社團。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凡本校在學生,對新聞相關領域有興趣,經由基本資料與意願書的填寫,皆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凡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益:

  1. 參加本社所舉辦各類活動。
  2. 表現優異者,可兼任銘傳大學校內刊物《銘傳一週》以及《校刊》之實習記者。
  3. 擁有出席社員大會,選舉與罷免社長之權。
  4. 符合學校學業、操行成績資格者,接有機會出任本社幹部。
  5. 借用本社之各項器材。

 

第三章      組織與選舉

第七條:本社設有社長、副社長,及文資、器材、公關、財務、活動、媒體、美宣七組。

第八條:社長產生與職責如下:

  1. 依社團負責人選舉法,本社社長需由本社社員大會選舉,採相對多數決,並超過半數社員同意後,始得行使職權。
  2.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協調社團與幹部之運作。
  3. 為社員大會與社務會議之主持人。
  4. 審核及監督社務會議准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續。
  5. 代表本社提交學期行事曆、預算、經費結算及各項會議紀錄。

第九條    副社長產生與職責如下:

  1. 本社副社長由新任社長任命,經社員大會通過,使得行使職權。
  2. 副社長應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3. 社長不克執行社務時,由副社長代行職務。
  4. 社長如於任期中喪失職權,由副社長接任社長一職,不另進行改選作業。

第十條    各組幹部產生與職責如下:

  1. 本社各組幹部由新任社長任命,經社員大會通過,使得行使職權。
  2. 文資組:負責本社各項會議紀錄,各項講義、文件資料彙整、網頁製作。
  3. 器材組:負責本社各項財產之維護、借還與保管。
  4. 公關組:負責本社對外之洽商與交流;社員聯繫與關懷等事宜。
  5. 財務組:統籌本社財務之收入與支出,並負責預算編列與學期財務結算。
  6. 活動組:負責籌辦本社各項活動,企劃、聯繫與宣傳等事宜。
  7. 媒體組:負責本社各項《鯨報》、「傳聞新聞」採訪及製作等相關事項。
  8. 美宣組: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海報,文宣品之設計工作。

第十一條        幹部罷免:本社各組幹部如在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本章程之規定,經社員大會二分一人數提案,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四章      課程與會意

第十二條:社團課程。

  1. 每週舉辦定期社團課程,凡本社社員皆可出席參加。
  2. 本社得依社課計劃,安排研習營或參訪活動,並開放全校師生參與。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

  1. 每學期需召開期初與期末,共兩次社員大會,討論本社營運策略、編列年度活動與預算、進行社長改選及經費決算等工作。社員大會需由社員名單清冊三分之二出席,並經由表決,討論事項始得決議通過。
  2. 凡經由本社四分之一社員提議,社長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社社員需繳納基本社費100元。

退費機制:社員如欲退社,須依以下規定退費。

(1)開學兩週內退社,退還繳納之全額社費。

(2)開學兩週後,至期中考前退社,退還繳納之50%社費。

(3)期中考後退社,不予退還社費。

第十五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學校補助之經費。
  2. 學生會經費補助。
  3. 校友、社友及熱心人士之贊助。
  4. 有關單位之贊助。

第十六條:如遇特殊活動,本社得依相關活動預算編列,向社員及活動參與者收取報名費用。

第十七條:本社經費每學期結算,並於每學期最後一次社員大會,由財務長報告收支盈餘狀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需經社員大會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修正。

第十九條:本社之所有運作,應按本章程進行之。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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