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民國94年4月3日會議通過

民國96年9月1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7年9月04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98年9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0月21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09月23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0月09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10月01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0月15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7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僑外生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Overseas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Ming Chuan University)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本校僑生及畢業僑外生間之感情,以砥礪學行,增進友誼,培養優良學風,以協助同學解決困難,促進四海同心,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並爭取僑生權益及利益。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桃園校區僑輔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凡本校僑生均為本會自然會員。

 

第五條    權利─本會會員在會務範圍內享有發言、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並由參加或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其他應享之各種權利。

 

第六條    義務─凡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協助會務進行之義務。

 

 

 

第七條    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有惡意損害本會會譽者,不得享本會會員應享之各種權利。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由各總幹事擔任,綜理組內一切事務。

 

第九條    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各地區及不同學制推選優秀領導人為總幹事,並依需要設副會長、活動、秘書、服務、總務、文宣、資訊、公關等各股,由會長任命之,各總幹事分屬之幹部依實際需要自行設立。

 

第十條   各幹事任期為一年,因為配合僑外生暑假報到,發揮妥善照顧,因此,本會訂2月份為幹部銜接交替訓練,5月份完成正式交接。執掌如下:

 

(一)會長:在學務長、僑生輔導組老師監督下,綜理本會一切活動。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推行會務,如會長出缺時,副會長代表其職責。

 

(三)港澳總幹事:負責該學制會員聯繫、協調及綜理三位幹事 各項活動等一切事宜。

 

(四)大馬總幹事:負責管理與聯繫馬來西亞僑生,並將僑聯會活動咨訊傳達給他們。

 

(五)秘書股:負責整理及收集本會資料及會議紀錄等工作。

 

(六)資料股:負責會員資料管理以及活動檔案製作。

 

(七)財政股:負責管理本會錢財流動及控制。

 

(八)總務股:負責本會物品保管及出入流向。

 

(九)活動股:負責本會各項活動設計及領導等事宜。

 

(十)美宣股:負責各項活動宣傳、海報及相關場景佈置之事項。

 

(十一)公關股:負責向校外募款、廠商接洽和與其他社團聯繫友誼。

 

(十二)資訊股:負責網頁更新與宣傳活動以達到活動最高宣傳。

 

(十三)服務股:負責協助各項活動之籌備及提供各種服務。

 

第十一條    前屆會長為本應屆之當然顧問,之指導本會會務之進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召開一次,配合期初或期末進行,必要時經幹事會決議通過或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應有會員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中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修訂章程亦同。

 

第十四條    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總幹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幹事之請求,臨時召集之。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年,可連任,應屆畢業生不得為候選人。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改選以不記名方式選舉,採相對多數票當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會員大會產生。

 

第十七條    會長候選人自行向選舉委員會登記,未有候選人登記時,則於會員大會中提名產生。

 

第十八條    罷免權之行使,得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由會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可行使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應每學年繳交社員費1000元,作為支應聯誼會一切活動之經費。

 

第二十條    按學校規定申請相關經費。

 

第廿一條    以活動養活動,受者付費。

 

第廿二條    若本會會員因轉學或退學,可向僑生輔導老師申請人工退還會費。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