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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桌球社組織章程 

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經幹部會議修改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經幹部會議修改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經幹部會議修改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經幹部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係根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 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私立銘傳大學台北校區桌球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團宗旨為結合對桌球運動具有興趣之同學,共同研究精進  桌球知識和桌球技巧。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社設置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社長總理社務,並對外代表 本社。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社務,並於社長無法執行社務時代  裡之。社長下設置六組幹部,各組均設置若干人,其編組及職  責如第五條。

第五條 各幹部職權如下:

一、活動組:策畫校內外之各項活動,如比賽、訓練課程等。 
二、文書組:各項活動及會議之紀錄,活動照片檔案之建立管 理,活動宣傳品之製作及其他相關美工設計之事宜。 
三、總務組:編列各項活動預算,負責經費收支及管理,活動  會場之布置,並管理社團帳本。

四、美宣組:本社各項活動海報之設計,比賽賽程之製作。 
五、公關組:各項活動、比賽之聯絡,校內外接洽事宜。本社得聘請歷屆幹部為顧問,輔導該屆幹部處理社務,並得列 席會議提出建議。顧問須為社團兩年以上之社員,或擔任過社團幹部者,方得聘用之。

第三章 社員

第六條 凡本校對桌球有興趣之同學,皆可申請加入,成為本社之社員。 
第七條 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為社團幹部。 
二、參與本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比賽。 
三、社員得對本社提出建議,並請求本社能力範圍內之協助。 
四、凡本社之各社員須全程參與本社所舉辦之活動及訓練程。 
五、使用社團內相關器材。如球拍、桌球。 
六、參與社課之同學可享有社團提供之相關福利。 

第八條 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之章程。 
二、遵守會議決議之事項。 
三、參加本社所舉辦之活動。 
四、維護本社榮譽。

第四章 選舉 

第九條 本社應於每年度第二學期遵照學校課外活動組社團負責人改選時間、辦法、參與選舉等有關事項辦理選舉。
第十條 本社選舉由全體社員共同參與,並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法行之。

第十一條 由社長自候選名單中提名其他幹部人選,並由社團指導老師確認通過後任命。 

第五章 社長

第十二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須為學業成績平均達六十五分以上,操性成績  須達八十分以上,並未受自處分者。
第十三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社長任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主要負責人。

第六章 幹部 

第十四條 本社團幹部之任期均為一學年,自本屆幹部交接至下屆幹部接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社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由社長各召開一次期初及期末  大會。 

第十六條 每月由社長召開所有幹部會議一次,作經驗交流及意見表達,並檢討各項活動之成效及缺失。 

第十七條 社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社團幹部之任期均為一學年,自本屆幹部交接至下屆幹部 接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如述: 
一、向學生會、學生議會申請活動經費補助。  

二、學期開始前,社長及幹部必須列出下一學期經費預算,表若社費不足,可尋求廠商之贊助。   

 

三、上學期因考慮到免社費較能多收到社員,因此上學期經幹  部開會同意不收社費,下學期初改以一學期一百元當作社費,以維護社團器材、活動之進行。 

第十九條 本社運用經費時,為求帳目透明,需列出收支明細表並定期公布帳目清單。 
第二十條 經費之運用如述: 

一、活動所需餐點費用。 

二、活動所需器材用球費用。 

三、活動所需紅布條費用。 

四、活動所需獎勵費用。 

五、活動報名表單影印。

第二十一條 社團經費與社產管理,由「器材管理及租借辦法」及「總務規  則」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若因故停社或廢社時,剩餘財產由本校學生自治會代管之。
 
第九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由幹部會議討論,並由與會之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社員大會表決一致通過,方可進行修改。 

第十章 社團退費

第二十五條 凡進入本社之社員,除非遭遇不可抗力之事由(例:轉學、退學、修學等),經社長核准後,方可辦理退費,退費金額為其繳納之二分之一。若社員在社屆滿兩個月,不予以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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