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2021.7最新修訂版)

第一章 定 名   

   

本團定名為台北銘傳扶輪青年服務團。

 

第二章 宗旨及目標

宗旨:

1讓青年透過積極參與社區及國際服務,引發正向改變。

2 透過專業培養領導技巧,並在服務中培養國際觀與理解不同文化,以促進世界和平。

3 讓學生及青年透過社區及國際服務,對各種問題開創永續方法。

4 藉由全球扶輪社群擴展專業人脈,與領導者交流,培養成為領導者的能力。

5 在各地建立終身友誼,最後在超我服務中獲得樂趣。

目標:

1.培養專業技能與領袖才幹。

2.在承認每個個人之價值基礎上,強調尊重他人之權益。

3.認識所有有用職業的尊嚴及價值,使之成為服務之機會。

4.認識、實踐與提昇道德標準,並以此做為領袖品質與職業責任。

5.拓展對社區與世界之需要,問題與機會等方面之智識與瞭解。

6.提供個人與團體活動之機會,以服務社區,並為所有人們促進世界瞭解與善意。

 

第三章 輔 導

 

 1.本團由台北東北扶輪社輔導,經由至少五名扶輪社員組成之委員會指導本團的活動與盡支援本團之責任。本團之繼續發榮有賴於輔導社之各社員的持續與積極參與。

 2.扶輪青年服務團應在所有的文具上加蓋輔導社的名字。

 3.組織之基礎應是居住、就業或就讀在輔導社區域附近男女青年。如果輔導社附近有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存在,每一學府之學生團體亦得為一組織基礎。本團不是輔導社的一部份,團或團員不能享受有關輔導社之權利待遇。

4.本團非為一政治與宗派性之團體。

5.如遇輔導社在國際扶輪的會籍遭終止,扶輪地區總監應尋找另一個輔導社接替之;如無法在一百廿天內找到一個輔導社,扶輪青年服務團團籍亦將終止。

 

第四章 團員資格

 

 1.本團團員應是品性良好及有領導潛能的青年男女,年齡在十八~三十歲之間。(在扶輪青年服務團年度之六月卅日,團員年齡達川歲,即結束他或她的團員資格。)

2.本團選舉團員的方法應與輔導社商量後,由團決定。以大學為主體之團其選舉新團員之方法必須獲得有關之當局同意。(本章程所使用之「大學」一詞,及指所有高等教育機構)

3.本團每一團員每年出席例會最少要達60%,新團員入團前需達80%之出席率才可授證,例會缺席可以下述規定補出席:

  任何團員如未出席本團其次例會,可在該次例會日缺席當天於一學期內之任何一天,出席任何其他扶輪社扶輪青年服務團之例會以抵補出席,而出席率中60%必須出席本團,請長假之團員則不列入出席率。

4.所有扶輪基金會獎學金學生,年齡在理事會為扶輪青年服務團計劃所通過的年齡準則之範圍內者,在國外深造期間應符合加入各地扶輪青年服務團的資格。

5.團員之團籍在下述情況下應自行終止:(a)未能遵守出席規定,但如有正當與充份理由經本團理事會同意者例外。(b)本團結束。或(c)在扶輪青年服務團年度之六月卅日,團員年齡達卅歲,即結束他或她的團員資格。(d)於學期初一個半月內未繳團費者。(請長假之團員仍需繳團費)

6.團員之團籍下述原因下可予終止:(a)未能繼續符合團籍之資格時。(b)由本團全體恪守團章團員2/3以上投票通過之原因。

 

第五章 會 議

 

l.本團應依照細則規定,每月至少要在便利團員之時間和地點聚會二次。

2.理事會應依照細則規定開會。

3.國際扶輪規定每個輔導扶輪社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社員,每月至少一次參加該社的扶輪青年服務團的集會。

4.遇有假日或休假,團之例會或理事會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取消,但需通知輔導社及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代表。

5.團之例會與理事會會議之記錄應於每次會議後三週之內送交輔導社之青年服務團委員會主委。

 

第六章 職員及理事

 

 1.本團之職員應包含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人、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及細則所規定之若干額外職員。

 2.本國之管理主體為理事會,應由團長、前任團長、副團長、秘書、會計及由本國訂定相當人數之其他理事所組成。所有理事皆由恪守團章團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與團的所有決定、政策及行動都必須符合本章程及國際扶輪與其成員所訂定之政策。

 3.本團如以大學為基礎,必須遵循大學有關當局所訂定之關於學生組織與課外活動之規定與政策。

 4.理事會對所有職員及委員會應有總支配權,並得依據正當理由宣佈任何職位出缺。理事會在所有職員與所有委員會行動管轄之外,另設一訴願委員會。

5.職員和理事之選舉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舉行,其方法應符合當地之習俗及程序,但無論如何,選舉應需要有恪守團章團員大部份之出席。所有扶輪青年服務團之團長與地區代表在任期內如達到卅歲,得以擔任前代前任團長及前任地區代表之身份延長團籍一年,以維繫領導之持續性。所有職員及理事之任期應為一年。除非獲得國際扶輪書面許可,不得訂立少於一年之任期之規定。

 6.所有即將就任之扶輪青年服務團之職員、理事及各委員會主委應接受地區青年服務團委員會(由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組成)與國際扶輪地區青年服務團委員會(由扶輪社員組成)聯合舉辦之領導能力訓練。

 

第七章 活動及計劃

 

 1就第三章第一節規定之範圍內;本團應負責企劃、組織、籌募財源與辦理本身之活動,並應為此提供所需之金錢、人力及創意性的構想,而例會固定舉行二十四次,如有不足者以活動補足且無流會制度,OB之後第一年仍通知例會,之後如無繳團費則採不通知方式。

 2.如果有些計劃活動是與其他組織合辦的,則應與此等其他組織分擔此等責任。

 3.在本團之活動中,每年至少要舉辦二項主要服務計劃,其中一項是為社區服務,另一項則是促進國際瞭解。每項服務活動都應有團內全體團員或大部份團員之參加。

 4.本團應為團員們提供一個職業發展計劃。

 5.本團應負責籌措執行其計劃所需之經費,不得請求或接受輔導社偶然或臨時財務幫助以外之經費支援,亦不得向輔導社以外之扶輪社或其他扶輪青年服務團作經常性之請求,亦不得毫無回報服務地向社區之個人、商家或機構請求財務協助。所有為服務計劃所籌措之經費必須用於該項服務目的上。

 

第八章 委員會

 

1.本團細則中應規定設立下列常設委員會:團務服務、國際服務、社區服務、職業發展、財務以及認為必須或便於管理團務之其他常設委員會。

2.團長經過理事會之同意,可指派他認為必要的特別委員會,指派時說明其職責。所有這類特別委員會在其職責完成時即行終止,或由原指派團長解聘而終止,或在原指派團長任期結束時終止,視何項原因發生於先而定。

 

第九章 入團費及常年團費

 

1.每一個扶輪青年服務團或其輔導社一進組織,即應向國際扶輪總社繳交與美金廿元等值之扶輪青年服務團組織費及扶輪青服務團組織名單,以支付第一個扶輪年度或一年中的一部份扶輪青年服務團應付之費用。

2.每一個扶輪青年服務團或其輔導扶輪社,必須透過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代表,同國際扶輪總社繳交與美金廿元等值之扶輪青年服務團年費。

3.任何本團團員之入團費、常年團費或各項攤派之徵收,應力求象徵性之極小金額,應以僅足夠支付團之管理費用為準。本團舉辦活動或從事計劃之費用,應在此種入團費、常年團費或攤派費以外,另行籌措。所有團的財務收支每年應由一合格人員審查一次。

 

第十章 章程與細則之遵守

 

    本團每一團員在其接受為團員時,即視為已接受扶輪青年服務團宗旨與目標中所定之原則,並同意服從本團之章程與細則,並因之享有本團的一切權利。任何團員不得藉辭因未收到本團章程與細則之文件而脫節遵守之責。

 

第十一章 細 則

 

本團應採用「模範扶輪青年服務團細則」以及為便利團務管理所通過與章程並無抵觸之修正條款。此種修正必須按照「模範扶輪青年服務團細則」中之修正程序通過方始有效。

 

第十二章 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徽

 

 1.扶輪青年服務團之團徽僅可發給團員專用,以保障其獨有之權益。每一個團員在身為團員期間皆有權佩帶此徽章或以莊嚴適當方式展示此一扶輪青年服務團徽章。團員終止團員資格或本團結束時,此項權利即須終止。

 2.個別的青年服務團團員展示徽章時,得使此徽章而附帶更進一步的資訊。當徽章用來代表一個扶輪青年服務團時,該團的名稱應與徽章一起出現。

 

第十三章 團之持續期間

 

    本團依照本規章之條款及國際扶輪所訂定有關扶輪青年服務團之政策行事並繼續存在,直到因下列原因而終止:(a)本團自行決定與決議終止。(b)輔導扶輪社在地區總監及地區扶輪青年服務團代表協商後,撤銷輔導關係。(C)因未能遵照本章程行事或因其他原因被國際扶輪終止。本團終止後,所有扶輪青年服務團之名及團徽之權利及權益,應由本團及團員個別一致予以放棄。

 

第十四章 行政管理

 

    本章程僅能由國際扶輪理事會予以修正。所有經由國際扶輪理事會對「模範扶輪青年服務團章程」所作之修正,自動更正本章程。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