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設立學生自治組織最高立法監督機關,特依據本校「學生自治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會全稱為「銘傳大學學生議會」,對外簡稱「銘傳學生議會」,對內簡稱「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增進學生權益,協助學生與學生會意見之溝通。
第 四 條 本會議決事項不得違反校規及校方各類相關行政會議決議事項。
第二章 議 員
第 五 條 學生議會由依法選出之學生議員組成,任期一年,任期內不得兼任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行政職務。
第 六 條 議員之選舉產生方法:
一、台北校區議會由每學系(所)投票選出二名組成。
二、桃園校區議會由每學系(所)投票選出一名組成。
第 七 條 符合下列要件者,始得為議員候選人:
一、操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者。
三、經歷:曾任社團、學會成員半年以上者。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
第 八 條 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全體學生議員均為當然之候選人。
第四章 職權
第 九 條 議會之職權:
一、審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預算案、結算案及財務狀況。
二、審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備品申請案。
三、審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相關法規及立法工作。
四、定期聽取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活動成果報告,並質詢之。
五、審查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經費補助案。
六、督導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會務運作及活動辦理狀況。
七、稽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財產設備使用與維護。
八、稽核學生活動中心運作及清潔、維護工作。
第五章 秘書、委員會
第 十 條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就現任議員中提名,經議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長之職務為承議長之指示,處理有關學生議會之事務,其幹部由議長任命之。
第十一條 學生議會得設紀律、程序、自治法規、學生權益、經費稽核及各性質社團等委員會。學生議會所屬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其組織辦法由議會通過後送學生活動輔導委員會核備。
第六章 會議秩序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