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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設立學生自治組織最高立法監督機關,特依據本校「學生自治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會全稱為「銘傳大學學生議會」,對外簡稱「銘傳學生議會」,對內簡稱「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增進學生權益,協助學生與學生會意見之溝通。

第 四 條  本會議決事項不得違反校規及校方各類相關行政會議決議事項。

第二章 議 員

第 五 條  學生議會由依法選出之學生議員組成,任期一年,任期內不得兼任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行政職務。

第 六 條  議員之選舉產生方法:

一、台北校區議會由每學系(所)投票選出二名組成。 

二、桃園校區議會由每學系(所)投票選出一名組成。

第 七 條  符合下列要件者,始得為議員候選人:

一、操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六十五分以上者。

三、經歷:曾任社團、學會成員半年以上者。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

第 八 條  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全體學生議員均為當然之候選人。

第四章 職權

第 九 條  議會之職權:

一、審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預算案、結算案及財務狀況。

二、審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備品申請案。

三、審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相關法規及立法工作。

四、定期聽取學生自治團體負責人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活動成果報告,並質詢之。

五、審查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經費補助案。

六、督導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會務運作及活動辦理狀況。

七、稽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財產設備使用與維護。

八、稽核學生活動中心運作及清潔、維護工作。

第五章 秘書、委員會

第 十 條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就現任議員中提名,經議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長之職務為承議長之指示,處理有關學生議會之事務,其幹部由議長任命之。

第十一條  學生議會得設紀律、程序、自治法規、學生權益、經費稽核及各性質社團等委員會。學生議會所屬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其組織辦法由議會通過後送學生活動輔導委員會核備。

第六章 會議秩序

第十二條  學生議會每學期召開經費審查、財產設備稽核與活動成果諮詢會議,並舉辦公聽會及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學生議會之開會以議長擔任主席,若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主席;副議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議員推舉一人代行職權。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議會秩序,處理議事。
第十四條  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出席議員中途退席時,應報告主席。出席議員之退席,除不足開會額數者外,不影響會議進行。
 
第十五條  出席會議人員其發言如有超出議案範圍或涉及個人問題,主席得予警告、制止或終止其發言。其有破壞議事秩序或辱罵情事時,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發言,或令其退出會場。其情節重大者,送交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十六條  議會召開之會議,須有議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出席始得開會。議會之議案以出席議員之三分之二同意為議決。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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