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學生權益案件辦法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學生權益部

處理學生權益案件辦法

 101年08月03日經第十二屆學生自治會臨時會議通過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銘傳大學(以下稱為本校)桃園校區學生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為本校桃園校區之範圍內,不得適用本校其他校區。

第三條      此辦法應為本會處理學生權益案件之程序參照。

第四條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生權益部(以下稱學權部)設置申訴調查組辦理。

第五條          申訴調查組下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     

第六條          申訴調查組組長與副組長應由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並報請部長備查。

第七條      學權部學生申訴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受理學生申訴會務申訴案。

二、受理學生申訴校務申訴案。

三、受理學生申訴校外申訴案。

四、受理學生申訴會務建議案。

五、受理學生申訴校務建議案。

六、針對校園議題進行調查與追蹤。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之解釋,應由申訴調查組為之。若有疑慮,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九條      申訴調查組為超然獨立之機關,全體成員應保持中立原則。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權益案件,分為下列五種: 

一、會務申訴案:

學生對於學生會、系學會或社團之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求撤消或變更原措施之案件。

二、校務申訴案:

學生對於學校行政行為或教職員工個人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個人學習、生活權益受損,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行為之案件。

三、校外申訴案:

學生受到校外團體、單位或個人之不當行為,導致其學習、生活權益受損,請求協助之案件。

四、會務建議案:

學生對於學生會政策或會務,依其性質,向行政中心或學生議會表達其願望或維護其權益之案件。

五、校務建議案:

學生對於學校行政、教學等事項,欲向學校相關單位表達其願望或維護其權益之案件。

前項所稱行政行為,係指學校各單位所為之處分、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對外直接發生規範學生行為效果者。

前項所稱個人行為,係指學校教職員工所為之處分、決定,對外直接發生規範學生行為效果者。

第十一條    本會學生權益案件之主管單位為本會學權部申訴調查組,監督單位為學生議會,必要時應通報常務副會長及學生會會長備查。

 

第二章 案件之提出

第十二條    學生權益案件之提出,應以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之姓名、系別、班級、學號、聯絡地址、電話與申請日期。

二、案由及說明。

三、建議方案或希望獲得之救濟。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委員會討論後訂定之。

第十三條    學生個人之提案,提案人必須為當事人。

第十四條    校內正式成立之學生團體提案,需經該團體行政決策會議通過後,由該團體負責人以該團體名義提出。

第十五條    申訴調查組受理案件後,除提案人撤回、要件不符駁回或依法終止處理之情形外,否則應於七日內完成調查程序並依案件性質處理。

第十六條    提案人填寫案件性質錯誤,申訴調查組有權變更之。

第十七條    用電腦網路提案及案件之處理,應適用本辦法規定之。

前項提案應以可確認提案人身份之電子郵件帳號為之。

   

第三章 校務案件之處理

第十八條    提案人所提之校務案件,申訴調查組應於調查後轉送主管單位處理。

第十九條    本會各機構所屬單位之提案,需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後,由該單位主管以該單位名義向有關單位提出,並應會同學權部。

學生會各機構之提案,需經該機構主管同意後,由該機構主管以該機構名義向有關單位提出,並應會同學權部。

學生會各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之提案,若屬重大案件者,應提請部務會議討論後,由學生會會長以學生會名義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並應會同學權部。

第二十條    申訴調查組於學校回覆校務案件後,立即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於學校回覆以書面方式向申訴調查組表達不贊同之意,本委員會得另行提案,否則應撰寫報告結案,並應向學生議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校務申訴案經確認學校有關主管單位無法解決者,申訴調查組應經提案人同意委託後,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四 章 會務案件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提案人所提之會務件議案,應立即轉送申訴調查組,並啟動調查程序,再由申訴調查組轉送給本會相關機構主管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機構主管應於受到會務建議案後七日內,將回覆報告送至申訴調查組。

第二十四條  同學所提之會務申訴案,申訴調查組應於調查完畢後,轉送本會相關機構主管處理,各機構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訴處理報告。

 

第 五 章 校外申訴案件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同學所提之校外申訴案件,申訴調查組應於調查後協調學校相關處室共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校外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以理性、平和方式為原則。

 

第 六 章 學生權益案件之結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權益案件處理終結,學權部應於七日內提出結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學生權益案件之結案報告,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提案人,並於學權部及申訴調查組各存檔一份。

第二十九條  結案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之姓名、系別、班級、學號、聯絡地址、電話與申請日期。

二、案由及說明。

三、建議方案或希望獲得之救濟。

四、受理時間、單位。

五、案件處理過程及結果。

六、結案時間。

七、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前項報告書格式,由申訴調查組討論後訂定之。

第三十條  學生權益案件若有關多數同學權益者,結案報告應予以公布,但以不傷害當事人隱私或相關學生團體運作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 申訴調查組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立即送副本至學權部備查。

 

第 七 章 學生議會之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申訴調查組受理之申訴案件需立即送副本至學生議會備查。

第三十三條 申訴調查組應向學生議會報告案件處理進度。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會認為申訴調查組處理案件過程有不當之處,得建議申訴調查組修正,必要時得依法報請學生會會長討論或請予變更決策。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議會得依法行使調查權,但應以信賴保護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為之。

 

第 八 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訂定之期間,不包含本校行事曆所排定之假日及臨時公布之假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訂定事項,有必要另定施行辦法者,由學權部或申訴調查組依其職權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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