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學生權益部
處理學生權益案件辦法
101年08月03日經第十二屆學生自治會臨時會議通過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銘傳大學(以下稱為本校)桃園校區學生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為本校桃園校區之範圍內,不得適用本校其他校區。
第三條 此辦法應為本會處理學生權益案件之程序參照。
第四條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生權益部(以下稱學權部)設置申訴調查組辦理。
第五條 申訴調查組下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
第六條 申訴調查組組長與副組長應由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並報請部長備查。
第七條 學權部學生申訴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受理學生申訴會務申訴案。
二、受理學生申訴校務申訴案。
三、受理學生申訴校外申訴案。
四、受理學生申訴會務建議案。
五、受理學生申訴校務建議案。
六、針對校園議題進行調查與追蹤。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之解釋,應由申訴調查組為之。若有疑慮,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作最終解釋裁決。
第九條 申訴調查組為超然獨立之機關,全體成員應保持中立原則。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權益案件,分為下列五種:
一、會務申訴案:
學生對於學生會、系學會或社團之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求撤消或變更原措施之案件。
二、校務申訴案:
學生對於學校行政行為或教職員工個人行為,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個人學習、生活權益受損,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行為之案件。
三、校外申訴案:
學生受到校外團體、單位或個人之不當行為,導致其學習、生活權益受損,請求協助之案件。
四、會務建議案:
學生對於學生會政策或會務,依其性質,向行政中心或學生議會表達其願望或維護其權益之案件。
五、校務建議案:
學生對於學校行政、教學等事項,欲向學校相關單位表達其願望或維護其權益之案件。
前項所稱行政行為,係指學校各單位所為之處分、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對外直接發生規範學生行為效果者。
前項所稱個人行為,係指學校教職員工所為之處分、決定,對外直接發生規範學生行為效果者。
第十一條 本會學生權益案件之主管單位為本會學權部申訴調查組,監督單位為學生議會,必要時應通報常務副會長及學生會會長備查。
第二章 案件之提出
第十二條 學生權益案件之提出,應以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之姓名、系別、班級、學號、聯絡地址、電話與申請日期。
二、案由及說明。
三、建議方案或希望獲得之救濟。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委員會討論後訂定之。
第十三條 學生個人之提案,提案人必須為當事人。
第十四條 校內正式成立之學生團體提案,需經該團體行政決策會議通過後,由該團體負責人以該團體名義提出。
第十五條 申訴調查組受理案件後,除提案人撤回、要件不符駁回或依法終止處理之情形外,否則應於七日內完成調查程序並依案件性質處理。
第十六條 提案人填寫案件性質錯誤,申訴調查組有權變更之。
第十七條 用電腦網路提案及案件之處理,應適用本辦法規定之。
前項提案應以可確認提案人身份之電子郵件帳號為之。
第三章 校務案件之處理
第十八條 提案人所提之校務案件,申訴調查組應於調查後轉送主管單位處理。
第十九條 本會各機構所屬單位之提案,需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後,由該單位主管以該單位名義向有關單位提出,並應會同學權部。
學生會各機構之提案,需經該機構主管同意後,由該機構主管以該機構名義向有關單位提出,並應會同學權部。
學生會各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之提案,若屬重大案件者,應提請部務會議討論後,由學生會會長以學生會名義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並應會同學權部。
第二十條 申訴調查組於學校回覆校務案件後,立即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於學校回覆以書面方式向申訴調查組表達不贊同之意,本委員會得另行提案,否則應撰寫報告結案,並應向學生議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校務申訴案經確認學校有關主管單位無法解決者,申訴調查組應經提案人同意委託後,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四 章 會務案件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提案人所提之會務件議案,應立即轉送申訴調查組,並啟動調查程序,再由申訴調查組轉送給本會相關機構主管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機構主管應於受到會務建議案後七日內,將回覆報告送至申訴調查組。
第二十四條 同學所提之會務申訴案,申訴調查組應於調查完畢後,轉送本會相關機構主管處理,各機構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訴處理報告。
第 五 章 校外申訴案件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同學所提之校外申訴案件,申訴調查組應於調查後協調學校相關處室共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校外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以理性、平和方式為原則。
第 六 章 學生權益案件之結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權益案件處理終結,學權部應於七日內提出結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學生權益案件之結案報告,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提案人,並於學權部及申訴調查組各存檔一份。
第二十九條 結案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之姓名、系別、班級、學號、聯絡地址、電話與申請日期。
二、案由及說明。
三、建議方案或希望獲得之救濟。
四、受理時間、單位。
五、案件處理過程及結果。
六、結案時間。
七、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前項報告書格式,由申訴調查組討論後訂定之。
第三十條 學生權益案件若有關多數同學權益者,結案報告應予以公布,但以不傷害當事人隱私或相關學生團體運作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 申訴調查組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立即送副本至學權部備查。
第 七 章 學生議會之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申訴調查組受理之申訴案件需立即送副本至學生議會備查。
第三十三條 申訴調查組應向學生議會報告案件處理進度。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會認為申訴調查組處理案件過程有不當之處,得建議申訴調查組修正,必要時得依法報請學生會會長討論或請予變更決策。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議會得依法行使調查權,但應以信賴保護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為之。
第 八 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訂定之期間,不包含本校行事曆所排定之假日及臨時公布之假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訂定事項,有必要另定施行辦法者,由學權部或申訴調查組依其職權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