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組織章程

學生會組織章程

91 年05 月03 日第九次校務會議通過

98 年06 月08 日學務會議通過

100 年06 月16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06 月09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06 月15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輔導學生處理自治事務,培養自治能力,並訓練其從事社團行政協調及管理工作,特依據本校「學生自治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學生會其組織所屬在籍學生皆為當然會員,有選舉與被選任為本會各級幹部,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表達意見之權利,並遵行本會章程及繳交會費之義務。會員有轉(退)學喪失學籍之情形,得依在學期間活動費用支用比率申請退費。

第 三 條 學生會經同學選舉產生會長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非因特殊事由不得中途改選。

第 四 條 本會會長候選人資格規定:

一、操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

三、經歷:曾任社團、學會幹部一年以上者。

第 五 條 學生會為學生自治組織行政機構,其負責人為學生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承學務處輔導推展工作,並負責協調連繫各學會與社團實施社團活動,並由學校指派代表出席各項有關學生活動會議。

第 六 條 會長有依本法聘用、解任幹部、提案及公布自治規章之權,但公布自治規章應經議會通過報請學生活動輔導委員會核備。

第 七 條 學生會設副會長三名,常務副會長、學委副會長、社委副會長。除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經議會同意任命外,其餘副會長由會長就現任學會委員會及社團委員會之主席委任之。學會委員會及社團委員會有協助學生會辦理全校性活動之義務。

第 八 條 副會長應輔佐會長處理會務,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依序由常務副會長、學委副會長、社委副會長簽請學校同意後代行職權。

第 九 條 學生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相關部會,各部會主管由會長聘任之。

第 十 條 學生會設會務會議,為本會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各部會主管,以會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每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一次,如有必要得另行申請召開臨時會議,邀請業管單位派員指導。

第 十一 條 學生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各召開社團負責人會議一次,邀學校有關主管列席,解答學生疑難問題。

第 十二 條 學生會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該決議案五日內送回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必須接受或提至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 十三 條 學生會所舉辦之活動,以在校內為原則,如係教育部規定或已登記成立之公益社團所策劃之校際比賽觀摩活動,應依規定申請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會經費之使用,依本校「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十五 條 學生會內所有設備器材,均須建立財產登記,新舊任幹部移交時,並應編列移交清冊報請核備,定期接受議會與輔導單位之財產稽核。

第 十六 條 本會社團活動受學務處課指組輔導,並依「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課指組(桃園校區學務組)組員兼任,負責輔導學生會業務之推展與器材設備管理事宜,並由課指組組長督導其業務。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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