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會公共關係部組織章程施行細則
102年07月20日經第十三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3年08月11日經第十四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104年08月15日經第十五屆學生會臨時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下設公共關係部(以下稱為本部)應設置部長一名,綜理部務,輔佐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任期為一年,領導及處理本部職務,並督導所屬部員。
第三條 本部得設副部長一名,襄助部長處理部務,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之。公關部副部長應輔佐公關部部長處理部務,部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部長代行職權。
第四條 本部下設外務組得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下設宣傳組得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員若干名。
第五條 外務組與宣傳組兩組組長、副組長,應由部長提名,學生會會長同意任命之;組員應由組長任命之,並報請部長備查。
第六條 本部全體部員,應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之在籍學生。
第七條 外務組職權如下:
一、接待貴賓之規則及注意事項。
二、擔任翻譯工作。
三、尋找合適的商店並簽訂特約。
四、協助與校內社團、其他大專院校交流與互動事宜。
五、洽談贊助相關事宜。
六、中英文對照、國際交流之事宜。
七、其他交辦事宜。
第八條 宣傳組職權如下:
一、邀請卡內文撰寫與發放。
二、活動新聞稿之撰寫。
三、活動宣傳海報之內文撰寫及發放。
四、活動宣傳粉絲專頁之內文撰寫及發放。
五、活動宣傳影片之拍攝及發送。
第九條 本細則之解釋,為本部為之。若部門間相互紛爭,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會長做最終解釋裁決。
第十條 若各組內有紛爭,應由本部部長居中調解。若情節重大者,應由本會常務副會長,做出最後裁決,並報請本會會長備查。
第十一條 公共關係部之當屆幹部卸任後,當屆部長及副部長,須派出一位成員為下屆公共關係部之當然顧問。
第十二條 本細則應經本會部務會議通過,學生會會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