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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全名為私立銘傳大學滴水茶藝社,簡稱銘傳茶藝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以發揚中國傳統技藝,陶冶性情,藉由學習茶藝培養同學互助、團結、友愛的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 本社地址社在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5號,歸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織學藝性社團。

 

第二章 社員職責

第五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經由本社填寫資料卡,即可成為本社社員。社員並於每學期開始時辦理返社登記手續,使得享有該學期社員之權利。

第六條 社員之權力如下:

  1. 享有社員大會的發言權及表決權。
  2. 符合幹部任用資格者得出任幹部。
  3. 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 除其敘權力外,各組長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行之。

 

第三章 組織

本社有關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決策單位,凡本社重要決議得提交社員大會表決後實施。

(二)本社幹部推舉由上任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始行使其權職。

第九條 組織細則

(一)社長: 本社設社長一名

1. 產生人選依課外活動組公佈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社長候選人經由社長決定適合人選。

2.職責: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對內負責協調本社各組處理社務。

(2) 社長必須參考社員及幹部意見,從事社務推廣。

(3) 負責審查及監察經社務會議准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續。

(4) 負責協調各幹部,編定年度行事曆。

(二)副社長: 本社設副社長一名

1. 產生:由社長及幹部和社員提名,社長認可通過。

2. 職責:

(1) 協調美宣推動本社學義之發展事務。

(2) 負責聯絡、監督、協調各組完成其職務。

(3) 社長忙碌時,代替社長處理各項社務。

(三) 總務: 本社設總務一名

1.產生: 由社長及幹部和社員提名,社長認可通過。

2.職責:

(1) 負責統籌本社所有經費之應用。

(2) 負責審核本社舉辦一切活動之經費。

(四) 活動: 本社設活動組長一名

1.產生: 由社長及幹部和社員提名,社長認可通過。

2.職責:

(1) 負責規劃本社之學期活動行事曆。

(2) 負責舉辦本社之教學活動。

(3) 負責帶動社團整體氣氛。

(五) 美宣: 本社設美宣一名

1.產生: 由社長及幹部和社員提名,社長認可通過。

2.職責:

(1) 負責本社所有海報、文宣品之設計及相關工作。

(2) 負責社團官方網站設計。

(六) 器材: 本社設器材一名

1.產生: 由社長及幹部和社員提名,社長認可通過。

2.職責:

(1) 負責統計與保管本社所有之器材。

(2) 訂定器材使用及租借辦法。

(3) 採買本社所需之器材。

(七) 文書: 本社設文書一名

1.產生: 由社長及幹部和社員提名,社長認可通過

2.職責:

(1) 負責本社開會紀錄、社課紀錄、社員出席簽到表等社團文書事務。

(2) 歸納整理社團文件。

(八) 公關: 本社設公關一名

1.產生: 由社長及幹部和社員提名,社長認可通過。

2.職責:

(1) 公關對外與其他社團的聯絡及交流。

(2) 公關對內關心社員,注意其社課參與情形。

(3) 負責拓展本社人脈資源及相關工作。

(4) 更新官方網站與粉絲專頁之內容。

第十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各幹部任期為一年。社長不得為四年級,社長不得連任。

第十一條 各組幹部產生後,得自組長擬定該組織工作方針及辦法,交由社長審核後使得為之。

第十二條 凡各組組長因故辭職,須以書面說明原由提交社長,經社務會議審核同意後始得之。

第十三條 組長辭職之空缺,由社長另行選派,同各組長產生辦法。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社有關會議如下:

  1. 每學期召開社員大會二次,必要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2. 每個禮拜召開社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務會議。
  3. 社長、副社長、各組組長皆須出席上述會議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者需事前先請假說明原因。
  4. 社務會議由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組成,討論社內一切活動之安排與籌備規劃。
  5. 活動行前會議於活動前一週內召開,由活動負責人主持,相關組長必須參加。
  6. 檢討會議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召開,由活動負責人主持,相關組長必須參加。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若有舉辦大型活動或購買器材,需於活動前向學校申報並申請撥款補助。
 

第十六條 本社社費僅得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項目。
 

第十七條總務人員對於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須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確實入帳,並提交總務組申報結算。
 

第十八條 本社當年社費數目由社長召開社務會議共同討論。

 

第六章 選罷法則

第十九條 本社社長及各幹部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條 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經社員大會之參與社員二分之一提案,其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七章 章程之增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需經社員大會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使得修正。
 

第二十二條 若因人員不足或無適任人選時,除社長、副社長、總務此三名幹部以外之幹部得以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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