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教育學程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教育學程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
本章程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日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修訂
本章程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修訂
本章程於一0七年八月十三日修訂
本章程於一一0年三月六日修訂
本章程於一 一 一年三月三十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教育學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依據「銘傳大學學生自治規則」而成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綜合性社團組織,旨在促進會員合作、研究教育學、樹立優良教育風氣、保障會員權益、提供會員事務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並以「銘傳大學教育學程學會專用信箱」作為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依據銘傳大學學生申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辦法審核通過之本校在校同學,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凡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二、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出席會員大會及提案、討論、表決之權。
四、 使用本會各種器材。
五、 其他權利。
但未履行第六條所規定義務之會員應由學會決議停止其所有或部份權利,或由學會依實際狀況變更其權利內容。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凡本會會員,均需負起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協助推展會務,並維護本會會譽。
三、 繳納會費新台幣兩百元整。
四、 其他義務。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權益於校內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本會處理或提供協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性質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經會員人數五分之三以上建議召集時,由學會召集。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時間之決定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二星期前通知各會員,會議時間由學會決定。但延會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主席必要議程
會員大會之主席為學會會長,並擬定會務報告、提案討論、臨時動議等必要議程,且於會後將議事經過及其他結果作成記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創制與複決
會員大會有創制權,但須廿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創制之提案;創制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成立時,自決議成立後發生效力。
會員大會得複決學會之執行事項及行政規章,但須廿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學會之執行事項及行政規章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否決時,自決議成立後失其效力。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ㄧ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採兩面俱呈多數決之表決方式,進行議案之決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延會
會員大會之名開若出席會員未達二分之ㄧ,主席應即時宣布延會與決定延會時間,期間須間隔三日,但具時效性議案不在此限。若經延會,於第二次召開時仍未達開會人數,則主席得宣布由與會者進行會議,其決議仍為有效。
第四章 會長與學會組織
第十四條 會長及其職責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為擔任投票人進行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會長之職務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三、監督及協調學會各項活動的運作,並與校方或其他社團接洽。
四、忠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如有窒礙難行者,得提請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協調之。
五、 任免幹部,調整組織職務或依情況增設學會之臨時組織。
六、 辦理下屆選舉事宜。
七、 會長為會務之需要,得發佈行政規章,但不得與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相抵觸,否則無效。
第十五條 副會長
會長下置副會長一人,由會長推薦擔任,其職責如下:
一、 襄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
二、 協助並輔助執行工作計畫。
三、 會長因故出缺時,依據第廿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代理會長職務。
四、 由會長任命為特定活動之工作小組負責人。
第十六條 組織
會長下置執行秘書、服務學習、刊物、美術宣傳、財務、影像器材等六部,各置部(正)長一人,綜理部務。執行秘書、服務學習部、刊物部、美術宣傳部、財務部、影像器材部得設副職/副部長一名,襄助部(正)長處理部務,由部長提名,教育學程學會會長同意任命之。
第十七條 各部之執掌
會長下置副會長、執行秘書、服務學習、刊物、美術宣傳、財務、影像器材等七部,各置部(正)長一人,綜理部務。執行秘書、服務學習部、刊物部、美術宣傳部、財務部、影像器材部得設副職/副部長一名,襄助部(正)長處理部務,由部長提名,教育學程學會會長同意任命之。
一、執行秘書部
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掌理本會各項會議紀錄、開會通知、檔案資料彙存、調查會外與會員與論等事項,掌理各式表格、檔本之建立與保管,並協助學會其他活動之文書處理。
二、服務學習部
服學部長:負責與學校服務學習組和相關活動聯繫及執行、策劃社區服務學習活動、協助系上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活動之進行。
三、美術宣傳部
美術宣傳部長與副美術宣傳部長:掌理本會平面宣傳設計、製作海報、宣傳單、邀請函,以及活動場地規劃等美宣相關事項。
四、財務部
財務部長與副財務部長:掌理本會財務、庶務、財產保管以及會費收支與建檔等事項,並於各項活動後一個月內向上呈報財務明細、彙整各部預算、負責各活動之核銷。
五、影像器材部
影像器材部長:其一掌理本會學會網站架設及網站及粉絲專頁資料更新,在網際網絡空間和平台公布學會的最新資訊,並協助學會活動進行拍照、攝影及影片剪輯和輸出等事項。其二掌理本會器材與場地借用與歸還事宜,若影像部有需要幫忙可輔助之。
第十八條 非常設部門或職位
會長得依其需要,增設其他部門或職位處理本會事務,由會長提名公告之後任命之,任期規定與其他幹部相同。
第五章 學會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本學程所屬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會)之經費來源可茲分為四類,如下:
一、學校經費補助於本學會經上請核准所舉辦之比賽或活動。
二、會員繳納之會費。
三、會員捐助。
四、師長贊助。
第廿條 會費收取與繳納、退款
本學程所屬學會(以下簡稱學會)之會員繳納會費規章,如以下十一條:
一、根據學生自治會之章程,本學會經上請校方核准成立,始得收取會費。
二、本學會為維繫組織及活動營運,故向會員收取會費。
三、本學會會費繳納之金額,由該年度學會全體幹部評估訂定金額,上呈該學會當年度之指導老師核准後,始得收費。
四、凡具本學會之會員資格者,皆需繳納本學會之會費。
五、根據學生自治會之章程,本學會採取會員繳納會費。
六、會員繳納之會費皆須經由財務部長親自開立二聯式收據,正本繳交繳納會費之會員,副本留存,以茲證明及核定帳目。
七、會員繳納會費之收據上須有學會之官印及財務部長簽章,方據效力。
八、上述之辦法,若須更動,皆須請示指導老師及本學會之幹部。
九、上述之辦法若因特殊狀況,有不足應用之處,皆請示於指導老師和會長後,進行運作。
十、上述之辦法皆已於例行幹部集會公告,且請示指導老師及幹部核准後,實施生效。
十一、退費款之條件為已休學或停止修讀教育學程之證明,附上證明予財務長檢核,即可退費。
所有經費之收入,皆由本學會之財務部長親自經手,繳納或捐助者皆開立兩聯式收據,且收據上蓋有本學會之官印及財務部長之簽章,藉此雙重印鑑核准以示實收。
第廿一條 經費運作
本學程所屬學會(以下簡稱學會)之經費運作茲分為二類,如下:
一、本學會經上請校方核准所舉辦之比賽或活動。
二、維繫本學會營運及例行會議之支出。
所有比賽或活動支出,皆由本學會指導老師及學會會長核准,由比賽或活動負責人上請校方核准後,方始運用經費。所有支出之經費皆由校方核准之經費預算為基準,始得運用。活動支出皆由採購人開立正式收據,並於活動結束後五日內,由財務部長上請學校及學會指導老師、會長偕同稽核。
第廿二條 經費管理
本學程所屬學會(以下簡稱學會)之財務管理辦法茲分為七點,如下:
一、本學會經費須經指導老師、會長及財務部長,三方偕同核准,始得運用。
二、本學會經費運用後,皆須請示學校及本學會所屬之會員稽核。
三、本學會須於每學期定期由財務部長於會員集會時,公告當前之財務收支明細及營運狀況。
四、本學會為使財務管理透明化,亦須於集會公告後,張貼本學會之官方網站及教育學程專用教室佈告欄。
五、上述之管理辦法,若須更動,皆須請示指導老師及本學會之會員。
六、上述之管理辦法若因特殊狀況,有不足應用之處,皆請示於指導老師和會長後,進行管理。
七、上述之管理辦法皆已於例行幹部集會公告,皆請示指導老師及會員核准後,實施生效。
第六章 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第廿四條 會長之選舉
一、凡本會會員均可參與會長選舉,並以普通、直接、平等、無記名方式行之。
二、凡大學部之二年級學生均有資格參選會長。
三、副會長之產生,由會長候選人推薦擔任。
四、選舉詳細辦法,由選舉委員公佈之。
第廿五條 會長之選舉
會長之當選由得票數相對多數者當選,若同類競選則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第廿六條 會長之解任
一、會長經選出後,非因休學、重病或其他重要事由經教育學程中心主任同意,不得解任。
二、會長因事由解任時,由副會長接任,空缺之副會長由會長遴選。
三、會長、副會長均因第一項事由解任時、由各部部長互選出一人,暫代會長職務、並立即籌組選舉委員,辦理會長補選,補選規定比照正式會長選舉,但原會長所餘任期不足三個月時,由其代理人代理至任期結束止,不另行辦理補選。
第廿七條 選舉委員會
一、選舉委員會由會長、副會長及推派之三位部長以上幹部組成,負責下屆選舉事宜。
二、選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於會員中遴選。
第廿八條 會長之罷免
會長罷免應由全體會員之五分之ㄧ以上連署及三分之二以上投罷免票,且罷免票中之有效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使為罷免。
第七章 章程制定與修改
第廿九條 章程制定與修改案之成立
本章程之制定與修改案,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以上連署,或由學會提出經師資培育中心主任審核,使得召開章程修訂委員會制定或修改之。
第卅條 章程修訂委員會及修訂程序
章程修訂委員會由會長召開,章程修訂委員會由學會部長以上幹部為委員組織成立。
章程修訂委員會成立後,應立即公告章程制定或修改案,並於公告後三十日內決議之。
第卅一條 制訂或修改章程提案之成立
制定及修改章程之提案,應有章程修訂委員會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得決議修改。
第卅二條
本章程為本會之最高規範,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行政規章,與之抵觸者無效。
第卅三條
本會受本校學務處及課外活動指導組之監督與師資培育中心主任之指導。
第卅四條
本章程於每次修改後一週內,應公告於師資培育中心公佈欄及學會相關網站。
第卅五條
本章程自公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