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跆拳道社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呈依「銘傳大學學生社團及活動輔導辦法」,並斟酌「學生活動中心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全名【銘傳大學跆拳道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三條 本社隸屬於銘傳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管轄範圍內。
 第四條 本社為體能性社團。
 第五條 本社社訓為【崇禮、尚義、服從、忍耐】。
 第六條 本社創社宗旨為:
  I. 提倡正當休閒。
  II. 推廣運動風氣。
  III. 強健體魄。
  IV. 培養健全身心。
 第七條 社員資格:
  I. 銘傳大學學生。
  II. 在校期間無不良紀錄者。
  III. 服從本社規章者。
  IV. 違反第三項者應追究其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開除,但若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章組織
 第八條 本社設立之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應於各學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 所有社員皆義務性參與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到場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大會始得召開。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之權利義務範圍有:
  I. 有制定或修訂本社章程及各項條文義務。
  II. 有表決或覆議各項議案之權利義務。
  III. 有義務表決或覆議各幹部提出之企劃。
  IV. 應每月審查本社經費之狀況。
  V. 每學年末應選舉下任社長、副社長。
  VI. 得罷免社長及各幹部。
  VII. 對社長提出之各組幹部有同意權。
 第十二條 依本條規則應設立社長、副社長、總務組、文書組、美宣組(美工組)、活動組、器材管理組及其他需編                       製之組別及幹部。
第三章社長及副社長
 第十三條 本章依第二章第二條訂定之。
 第十四條 社長及副社長由社員大會公開選舉之。
 第十五條 社長及副社長之資格以【學生會暨社團負責人選舉實施辦法】為準則。
 第十六條 社長之職權:
  I. 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之。
  II. 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及活動。
  III. 總理社團事務及監督推動各議案之工作進度。
  IV. 不定期召開社員大會及定期召開幹部會議,並擔任主席之職。
  V. 擬定每學期社團活動大綱,並辦理相關手續。
  VI. 對遭社員大會中通過勒令退社表決之社員應行使命令其退社權。
第十七條 副社長之職權
  I. 協助社長總理社團各項事務。
  II. 聯繫各幹部工作之推行。
  III. 若社長因故不能處理社務時,由副社長暫時代理其職務。
第四章總務組
 第十八條 本章依第二章第二條訂定之。
 第十九條 總務組編有總務長及其他依規定編製之人員。
 第二十條 總務組之總務長及其人員之產生。
  I. 總務長由社長提議,經社員大會同意後產生。
  II. 總務組其他人員由總務長任命,經社長同意後產生。
 第二十一條 總務組之工作範圍
  V. 管理社團之所有社費。
  VI. 社費之使用以下列事項為準:
    一、 本社社費應於每學年初向社團所有社員收取。
    二、 本社社費僅供社團因公事使用,不得因私事使用。
    三、 社費之使用應向社費管理者申請。
    四、 社費若有支出或收入時,社費管理者應書面登記。
    五、 所有社費之支出應有支票.收據或其他得證明之文件。
    六、 保存保管所有社費支出之相關文件。
    七、 社費之補助須經社長、副社長或其他幹部同意。
    八、 社費應於每月底結算一次。
  VII. 對社費收取金額有提議權。
  VIII. 經費申請依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為之。
  IX. 其他社團經費之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總務組之權利範圍
  I. 組長對其他幹部之行政行為有抗辯權。
  II. 組長對社團規則內容有提議權。
  III. 組長對幹部會議之內容有同意權。
  IV. 對本章內容有修訂權。
  V.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通知到達日起算,七日內未行使者,視為放棄其權利,其權利消滅。
 第二十三條 施行
  I. 以上規則如有衝突、增刪,以公告時為準。
  II. 本章規則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施行。
第五章文書組
 第二十四條 本章依第二章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十五條 文書組編有文書及其他依規定編製之人員。
 第二十六條 文書組之文書及人員之產生
  I. 文書長由社長提議,經社員大會同意後產生。
  II. 文書組其他人員由文書長任命,經社長同意後產生。
 第二十七條 文書組之工作範圍
  I. 有義務編制社員名單。
  II. 社員之基本資料管理、彙整。
  III. 紀錄社團社員之出缺席。
  IV. 紀錄社團會議之內容。
  V. 保存會議記錄及會議資料。
  VI. 其他相關之文書製作。
 第二十八條 文書組之權利範圍
  I. 組長對其他幹部之行政行為有抗辯權。
  II. 有社團規則內容之提議權。
  III. 組長對幹部會議之內容同意權。
  IV. 組長對本章內容有修訂權。
  V.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通知到達日起算,七日內未行使者,視為放棄其權利,其權利消滅。
 第二十九條 施行
  I. 以上規則如有衝突、增刪,以公告時為準。
  II. 本章規則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施行。
第六章美宣(工)組
 第三十條 本章依第二章第二條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美宣(工)組編有美宣及其他依規定編製之人員。
 第三十二條 美宣(工)組之美宣及人員之產生:
  I. 美宣長由社長提議,經社員大會同意後產生。
  II. 美宣(工)組其他人員由美宣長任命,經社長同意後產生。
 第三十三條 美宣(工)組之工作範圍:
  I. 社團檔案之美化。
  II. 社團招生海報、文宣、社徽等設計。
  III. 社團網頁之設計。
  IV. 社團影片之拍社與後製。
  V. 其他相關之美工設計。
 第三十四條 美宣(工)組之權利範圍
  I. 組長對其他幹部之行政行為有抗辯權。
  II. 有社團規則內容之提議權。
  III. 組長對幹部會議之內容同意權。
  IV. 組長對本章內容有修訂權。
  V.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通知到達日起算,七日內未行使者,視為放棄其權利,其權利消滅。
 第三十五條 施行
  I. 以上規則如有衝突、增刪,以公告時為準。
  II. 本章規則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施行。
第七章活動組
 第三十六條 本章依第二章第二條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活動組編有公關及其他依規定編製之人員。
 第三十八條 公關及人員之產生:
  I. 公關由社長提議,經社員大會同意後產生。
  II. 活動組其他人員由公關任命,經社長同意後產生。
 第三十九條 活動組之工作範圍:
  I. 校內外其他社團之聯絡。
  II. 校內外其他社團書信及邀請寄發與回覆。
  III. 社團內各項活動之推廣、宣傳。
  IV. 其他相關之活動規劃。
 第四十條 活動組之權利範圍
  I. 組長對其他幹部之行政行為有抗辯權。
  II. 有社團規則內容之提議權。
  III. 組長對幹部會議之內容同意權。
  IV. 組長對本章內容有修訂權。
  V.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通知到達日起算,七日內未行使者,視為放棄其權利,其權利消滅。
 第四十一條 施行
  I. 以上規則如有衝突、增刪,以公告時為準。
  II. 本章規則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施行。
第八章器材管理組
 第四十二條 本章依第二章第二條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 器材管理組編有器材長及其他依規定編制之人員。
 第四十四條 器材長及其人員之產生:
  I. 器材長由社長提議,經社員大會同意後產生。
  II. 器材管理組其他人員由公關任命,經社長同意後產生。
 第四十五條 器材管理組之工作範圍
  I. 保管及汰換社團內所有器材,包含社團所有之器材室器材。
  II. 有義務編制社團所有之器材清單。
  III. 社團使用之場地清潔與維護。
  IV. 必要時,向他社或學校教職員借用相關器材。
  V. 有義務保管向他社或學校教職員借用之器材。
  VI. 第四項及第五項行使時不得逾越【學生社團器材申請與管理辦法】。
  VII. 其他相關之器材使用管理申請。
 第四十六條 器材管理組之權利範圍
  I. 組長對其他幹部之行政行為有抗辯權。
  II. 有社團規則內容之提議權。
  III. 組長對幹部會議之內容同意權。
  IV. 組長對本章內容有修訂權。
  V.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通知到達日起算,七日內未行使者,視為放棄其權利,其權利消滅。
 第四十七條 施行
  I. 以上規則如有衝突、增刪,以公告時為準。
  II. 本章規則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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