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烏克麗麗社組織章程
民國105年9月15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12年3月30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桃園銘傳烏克麗麗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本社團係為康樂性社團,其成立目的為推廣烏克麗麗、促進台灣烏克麗麗文化交流。集合學校中喜愛烏克麗麗的人互相學習琢磨、增進情感交流,並為愛好者建立一個園地,藉烏克麗麗之演奏及彈唱,抒發內心情感。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 桃園校區,社辦位於體育館二樓。
第二章│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行使選舉權
(2.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3. 擁有優先購買社服之權利
(4.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2.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3. 維護社團財產
(4. 遵行社內決議
(5. 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2.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3.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情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議決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擔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 第八條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交接。
第五章│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或選舉產生),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須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各幹部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其各部職權如下:
(1. 教學: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2. 總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及管理本社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3. 活動:計畫並執行與紀錄本社對外、募款及交流活動事宜
第十五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六條 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幹部會議。
第十七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經費
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四年一次繳清,大一入社為400元,大二300元,依此類推,不含社服,社服須加100元。
(2. 學校補助
(3. 其他
第十九條 經費由總務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二十條 社費退費標準:
(1. 社員退社時得向總務長申請退費。
(2. 以參加過學年計,參加過一學年退100元,以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經費之運用以本社制定之財務管理辦法為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四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1.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2.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定辦法行之
第二十五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於2016年9月15日
修訂於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