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初版擬訂日          民國9346

第二版增修日期       民國9546

第三版增修日期     民國96822

第四版增修日期     民國96824

第五版增修日期     民國97523

第六版增修日期   民國1041210

第七版增修日期     民國110年7月12日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學會全名為「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桃園市龜山區大同里德明路5號)

第三條  凡本校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之學生皆為本學會當然成員。

第四條  凡本學會之會員皆須遵守此章程。

第五條  本學會受學校各相關單位及系內師長之指導。(以系主任、大三導師為指導老師,系秘書代理。)

第六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三、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各項交流。

第七條  本章程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凡學籍隸屬於本校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之大學部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但不包含選修本系為非第一學位 

  者。

第九條 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

二、提案權:於會員大會有建議權, 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三、表決權: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

四、參政權:於參與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各項活動經費補助。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權益,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本會會員喪失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大學部在學學生之資格者,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學期開會兩次,上學期於期初與期末各一         

                次,下學期則於期初與期末各一次,唯期初大會須於開學後三週內舉行、期末會員大會須於學期結束

                前一個月舉行並辦理會長之交接。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 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

          次會員大會。 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會議照常舉行。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公告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十五條  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或監委三分之一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

    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二、

    (一)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二)罷免臨時會員大會成立,會員五分之三出席投票,投票人數二分之一通過,若未達出席門檻,

          可於兩星期後再次召開,若依舊未達門檻,則不另行補開。

三、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四章    學會組織及職責

第十六條 會長與副會長之產生

一、會長由一升二及二升三年級同學自行參選,但資格需符合學校規定;若無人參選,由現任正副會

    長及學會幹部提名。

二、會長及副會長分別登記參選。

三、正、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票須達二分之一以上,

    採取相對多數,由最高票當選。

四、正、副會長任期一年,至新學年度改選為之,改選日期配合校方規定舉行。

五、若無人登記參選,則由幹部群提名,再由會員投票選出,投票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

    且有效票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採取相對多數,由最高票當選。

第十七條  會長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學會,為本會社團負責人。

二、負責選聘本會各組幹部;可視需要增設或刪除當屆各組組織分配,調整組織職務,並有提出罷免

   幹部提案之權力,須經本會全體幹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投票通過門檻方可為之。

三、負責各組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四、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五、擔任臨時委員會召集人。

六、召開會員大會並接受預算及支出審核、諮詢,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七、負責活動公文撰寫。

八、舉行新舊任團隊幹部交接,進行各幹部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之事宜。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人事分配、各部門之運作。

四、維持會議秩序。

第十九條  執行秘書職責

一、協助並提醒會長、副會長處理一般事務。

二、轉達會長之命。

三、有向會員解釋本會章程之責。

四、紀錄會議過程。

五、 負責本會各項會議記錄之建檔。

六、 負責本會檔案整理和保管。

七、負責各項會議重要內容事項的傳達。

八、社團評鑑時資料之準備。

第二十條  各部職責

各部設置組長一人,其部屬人數由視各部業務需要自己措置。

一、活動組之職責如下:

   1. 負責辦理育樂性活動。

   2. 計畫系上對校內活動之相關事宜。

   3. 活動部下另設機動組職責為支援各組工作之進行。

   4.服務學習機會之宣導。

二、體育組之職責如下:

   1. 負責舉辦各項體育活動及處理對外比賽的細節。

   2. 負責本會各種體育用品的管理。

   3. 負責掌管本會所有的系隊。

三、美宣組之職責如下:

   1. 負責本系的公佈欄設計。

   2. 負責在活動各種道具和器具製作、文宣、海報製作、設計系服、系徽等。

四、公關組之職責如下:

   1.本會對外接洽事宜。

   2.負責本會的動靜態宣傳隨時傳達本會之活動給各班知道。

   3.加強與本校系際之間的友誼。

   4.促進與校外之校際關係,舉辦系上對校外之活動。

五、器材組之職責如下:

   1.維持各項場地清潔。

   2.管理系上器材之維護。

   3.負責活動所需器材之租借。

六、財務組之職責如下:

   1.編寫年度財務計畫。

   2.管理學會費用之收入及支出。

   3.編列月份學期之財務收支報告。

   4.負責活動費用之審核。

   5.定期公佈本會財務狀況。

   7.系上活動之保險。

  8.活動核銷之呈報。

七、資訊組之職責如下:

   1.管理本會的網站與相關資訊流通。

   2.負責管理會上的電腦相關業務。

   3.維護系上電腦配備。

   4.負責網路之社群網站。

   5.轉題演講之錄音、錄影、拍照專題演講檔案收集。

第二十一條 會議

一、幹部會議每週舉行一次,檢討工作內容,必要時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二、各部長向會長報告活動進度,會長宣佈學校活動相關事宜。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總則

第二十二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察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始於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終於次年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

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二十四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三位系學會幹部組成。

第二十五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

 

第三節  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二分之一

            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

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由幹部群提名,再由會員投票選出。

第二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三 十 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

第三十一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於公開場合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於公布欄及網路公佈開票結果。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臨時會員大會提出罷免

            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 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五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六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原監委會,監委會之主席暫代會長之職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由各班班代及副班代組成,由大四班代擔任監察會主席,任期一年。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應於新學年度開始之十五日內召集成立並召開監委大會。

第四 十 條  本委員會議由會長或監委會主席之要求而召開。

第四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學會事務之執行,故監委有權參與幹部會議並有發言權。

 二、罷免與糾舉會長、副會長之權:舉行罷免投票時,應由監委主席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須有監委五分之三以上出席,經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在場,才能舉行罷免投票;罷免案成立須有會員五分之三出席投票,投票人數二分之一通過。

三、學會幹部若有重大遺失情事,若須撤換幹部,提請人得向監委主席提出糾舉,監委主席得於一周內召開監委會議,經全體

    系學會幹部及監委會(除提請人及被糾舉人)四分之三(含)以上投票同意撤換後,則立即生效,並由會長於監委會議後一週內指派新任幹部,若投票不通過則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糾舉。

四、由監委會主席召開監委會議,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及活動企劃案,於學期開學十五日內召開

    會議進行,會長、各組組長及總務等均須到場。

五、有權否決會長所提之預算及活動企劃案,監委主席得於一週內召開監委會議,經全體系學會幹部及監委會四分之三(含)以上出席並二分之一(含)以上投票否決後,即立即生效,若投票不通過則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否決。

六、若有重大事宜不能決議者,監委會主席可視情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三星期,或每學期最後一個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由監委會主席開會總諮

    詢當學期活動支出,正、副會長、各部部長及財務部長等須到場。

第四十二條  若監委有嚴重之失職情事而需罷免,由其推派之班級自行議決是否撤換。

第四十三條  若監察委員會之效果不彰,可由會員提出解散委員會之提案,交由系學會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投票表決之,但須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方可為之。

第四十四條  原監察委員會若經解散,須在十日內重組監察委員會。

 

第七章   經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其他。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繳交之金額為五千元整,隨物價波動得以調整但

            須經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八條 會員若有轉入或轉出本系者,以每學年為計算單位並視各年級使用資源之多寡,依比例予以收退費。

             一、大學一年級未開學退還新台幣伍仟元整(NTD$5000)。 

             二、大學一年級上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參仟元整(NTD$3000)。

             三、大學一年級下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倆千伍佰元整(NTD$2500)。

             四、大學二年級上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壹仟玖佰元整(NTD$1900)。

             五、大學二年級下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NTD$1500)。

             六、大學三年級上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壹仟零伍十元整(NTD$1050)。

             七、大學三年級下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柒佰伍十元整(NTD$750)。

             八、大學四年級上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參佰元整(NTD$300)。

             九、大學四年級下學期結束退還新台幣零整(NTD$0)。     

第四十九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預算之上限為會費基金總額,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

  五為預備金。

第五 十 條 預備金之動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 以系學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

            其所剩餘之款項,須歸入會費基金。

第五十二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一、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二、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

三、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結果。

四、會長須於四月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

 

第八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五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須由行政幹部或會長提案,經伍分之三以上聯署提案,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幹部四分之三決議,方得修訂之,並由系上指導老師簽名、蓋章。

第五十四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第五十五條 提報學校有關單位備案後,由會長在會員大會公告實施,修正亦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關於監委

一、一升二、二升三、三升四的監委,須由當學年度結束前隨幹部重選名單交由舊監委會主席。

二、新生監委則由監委會主席或會長協助選出,新、舊委員會由舊監委會主席在期末選出新監委後

    十五日內辦理交接。

 

    第五十七條  會產

一、本會之公有財產,均屬器材組管理。

二、會產的租借:須向器材組填寫租借單。

三、租借人:只限本系會員,以學會活動優先使用。

四、租借理由:只限系上大型活動、班上大型活動(參與人半數以上有繳費)

及學會活動。

五、租借時間:於約定時間歸還,逾期者罰一天50元累計;擅自借給他人

罰500元,遺失或損壞會產者,須賠折舊價(一年折10﹪)。

第五十八條 對於本章程有疑異處,得提請系學會,由執行秘書負責解釋條文。

    第六 十 條 (刪除)

第六十一條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 。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六十三條 (刪除)

    第六十五條 關於系隊

一、 由系學會體育長負責管理本會所有系隊,體育長有義務要轉達資訊給各系隊隊長。

              二、本會之系隊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於每學年社團評鑑前,繳交該學年之活動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成員組織、競賽活動成果、       

                    平時會議、練習進度、收支明細之財務報告,若未繳交該學年活動成果報告則取消下學年經費補

                    助之申請資格,不溯及既往。

                 (二)支援本會舉辦體育性質之相關活動,並參與籌備會議。

             三、各系隊成員須至少六名以上,且成立及解散須由系隊隊長於每學年期初向系學會提出申請。

             四、系隊經費補助相關辦法如下:

                (一)每學年系隊經費補助之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整,其使用比例為50%基本補助、50%比賽補

                   助。

                (二)基本補助費用由該系學年之所有系隊平分。

                (三)比賽補助費用須為報名費達三仟元以上之比賽得以申請。一項比賽補助為五佰元,須由系隊隊長憑 

                   報名表、繳費證明,於繳費後一星期內向財務長申請之。

                (四)各系隊全體成員須全數繳交會費,才得以申請系隊各項補助。若有成員無法一次支付全額系費者,

                   則須由系隊隊長與該員、財務長、會長商議解決方案。

                (五)基本補助費用經財務長查證該系隊全數隊員繳交系費後,於當學年第二學期初交給系隊隊長。比賽

                   補助費用須於申請後一星期內找財務長領取。

                (六)繳交系費之依據為至少繳納該學年累積金額之二分之一。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即刻生效。

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初版擬訂日  民國93年4月6日

第二版增修日期  民國95年4月6日

第三版增修日期  民國96年8月22日

第四版增修日期  民國96年8月24日

第五版增修日期  民國97年5月23日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學會全名為「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5號)

第三條  凡本校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之學生皆為本學會當然成員。

第四條  凡本學會之會員皆須遵守此章程。

第五條  本學會受學校各相關單位及系內師長之指導。(以系主任為指導老師,系秘書代

理。)

第六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三、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各項交流。

第七條  本章程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凡學籍隸屬於本校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但不包含選修本系為非第一學位者。

第九條 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

二、提案權:於會員大會有建議權, 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三、表決權: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

四、參政權:於參與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本會會員喪失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在學學生之資格者,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每學期開會兩次,

上學期於期初與期中各一次,下學期則於期初與 期末各一次,唯期初大會須於開學後三週內舉行、期末會員大會須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舉行並辦理會長之交接。 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 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

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會議照常舉行。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十五條  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或監委三分之一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

    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

    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

    過。

 

第四章    學會組織及職責

 

第十六條 會長與副會長之產生

一、會長由一升二及二升三年級同學自行參選,但資格需符合學校規定;若無

    人參選,由現任正副會長及學會幹部提名。

二、會長及副會長分別登記參選。

三、正、副會長之選舉採取相對多數,由最高票者當選。

四、正、副會長任期一年,至新學年度改選為之,改選日期配合校方規定舉行。

五、若無人登記參選,則由幹部群提名,再由會員投票選出。

第十七條  會長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學會。

二、會長於當選之後,未上任之前有行使任命及撤換幹部之權,不需經由監委

    會與會員大會通過。

三、負責各組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四、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五、有義務召開監委會議、接受預算及支出審核及諮詢。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第十九條  執行秘書職責

一、協助並提醒會長、副會長處理一般事務。

二、轉達會長之命。

三、擔任臨時委員會招集人。

四、有向會員解釋本會章程之責。

五、紀錄會議過程。

六、負責活動公文之執行。

七、 負責本會各項會議記錄之建檔。

八、 負責本會檔案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條  各部職責

各部設置組長一人,其部屬人數由視各部業務需要自己措置。

一、活動組之職責如下:

   1. 負責辦理育樂性活動。

   2. 計畫系上對校內活動之相關事宜。

   3. 活動部下另設機動組職責為支援各組工作之進行。

二、體育組之職責如下:

   1. 負責舉辦各項體育活動及處理對外比賽的細節。

   2. 負責本會各種體育用品的管理。

   3. 負責掌管本會所有的系隊。

   4. 負責比賽活動所有的相關業務。

三、美宣組之職責如下:

   1. 負責本系的公佈欄設計。

   2. 負責在活動各種道具和器具製作。

   3. 負責各活動之海報製作。

   4. 負責專題演講的錄音。

   5. 負責各項會議重要內容事項的傳達。

   6. 各項活動的文宣。

   7. 活動的文書企劃。

   8. 社團評鑑時資料之準備。

四、公關組之職責如下:

   1.本會對外接洽事宜。

   2.負責本會的動靜態宣傳隨時傳達本會之活動給各班知道。

   3.加強與本校系際之間的友誼。

   4.促進與校外之校際關係,舉辦系上對校外之活動。

五、器材組之職責如下:

   1.維持各項場地清潔。

   2.管理系上器材之維護。

   3.負責活動所需器材之租借。

六、財務組之職責如下:

   1.編寫年度財務計畫。

   2.管理學會費用之收入及支出。

   3.編列月份學期之財務收支報告。

   4.負責活動費用之審核。

   5.定期公佈本會財務狀況。

   7.系上活動之保險。

  8.活動核銷之呈報。

七、資訊組之職責如下:

   1.管理本會的網站與相關資訊流通。

   2.負責管理會上的電腦相關業務。

   3.維護系上電腦配備。

   4.負責網路之社群網站。

   5.轉題演講之錄音、錄影、拍照專題演講檔案收集。

八、服務組之職責如下

  1. 校內工讀機會之宣導。

   2. 服務學習機會之宣導。

第二十一條 會議

一、幹部會議每週舉行一次,檢討工作內容,必要時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二、各部長向會長報告活動進度,會長宣佈學校活動相關事宜。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一節 總則

第二十二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察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始於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終於

 次年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

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二十四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委及三位系學會幹

部共同組成。

第二十五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

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

 

第三節  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

  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

 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

     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由一、二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

第二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三 十 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

第三十一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

,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 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

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五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六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原監委會接管系學會,監委會之主席暫代會長之職,並另行

補選監委。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由各班班代組成,由大四班代擔任主任監察委員產生

      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應於新學年度開始之十五日內召集成立並召開監委大會。

第四 十 條  本委員會議得會長或主任監委之要求而召開。

第四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學會事務之執行,故監委有權參與幹部會議並有發言權。

 二、罷免與糾舉會長、副會長之權:舉行罷免投票時,應由監委召開會議,

須有監委五分之三以上出席,經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才能舉行罷免投票;罷免案成立須有會員五分之三出席投票,投票人數二分之一通過。

三、學會幹部若有重大遺失情事,經監委五分之三出席,二分之一通過可

要求會長撤換之。

四、辦理會長、副會長和系代之選舉事務及罷免事務。

五、由主任監委召開監委會議,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及活動企劃案,於每

學期開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進行,會長、各組組長及總務等均需到場。

六、有權否決會長所提之餘預算及活動企劃案,但須經監委五分之三以上

出席,與會人數二分之一通過方得為之。

七、若有重大事宜不能決議者,主任監委可視情況召開會員大會。

八、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三星期,或每學期最後一個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

由主任委員開會總諮詢當學期活動支出,正、副會長、各部部長及財務部長等均須到場。

第四十二條  若監委有嚴重之失職情事而需罷免,由其推派之班級自行議決是否撤換。

第四十三條  若監察委員會之效果不彰,可由會員提出解散委員會之提案,交由全體會員

 投票表決之,但須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為之。

第四十四條  監察委員會若經解散須在十日內完成召集。

第四十五條  解散監察委員會之投票事務,由學會之執行秘書與本系各班之班代組成委員

 會負責辦理,由執行秘書為代理人。

 

第七章   經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其他。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繳交之金額為五千元整

,隨物價波動得以調整但須經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八條 會員若有轉入或轉出本系者,以每學年為計算單位予以收退費。

第四十九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預算之上限為會費基金總額

之百分之二十,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預備金。

第五 十 條 預備金之動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 以系學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

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 ; 其所剩餘之款項,須歸入會費基金。

第五十二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一、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二、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

三、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結果。

四、會長須於四月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

 

第八章   章程之修改

 

第五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方得提出。

第五十四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第五十五條 章程修改之通過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

 通過,並由系上指導老師簽名、蓋章。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關於監委

一、一升二、二升三、三升四的監委,須由當學年度結束前隨幹部重選名單

交由舊主任監委。

二、新生監委則由主任監委或會長協助選出新、舊委員會由舊主任監委在期

末選出新監委後十五日內,召開監委大會協助選出新主任委員,並辦理交接。

三、若學期中已通過的活動或預算有所變動,即預算全額增加5000元以上

時,會長有義務通知主任委員,並召開監委大會進行審核。

四、監委會議預算,由主任監委提交指導老師審核過後,由系學會提撥給主

任監委並簽名。

第五十七條  關於系會費

一、會費的收費金額:新生入學時,一次收取會費5,000元。其分配如下:

大一2,000元,大二1,500元,大三1,000元,大四500元

二、收費方式:一次收四年費用,除非活動單價過高,會酌收一定的費用,

否則四年不再收取任何活動費用,例如某活動每人單位費用超出會費四年平均數,如六福村一日遊950元,四年收5000元,平均每學期每人625元,則超出325元,但一學期並不是只有一個活動,故為了平均收入與支出,會酌收一定的費用。

三、轉學生的會費:算出當學期的費用,在乘於未來在校的學期,例如當學

期的大二會費為625元,甲生於某年轉進來為大二生,他的三年會費就為六學期*625=3750元。

四、本系會員如因故離開本系(休學、退學),可要求退還其部分系費。休、

退學學生所得會費:所得之退費以所申請的學期開始往後計算,例如甲生於大二上學期裡(開學當天至期末考完)申請休學,則實際休學為二下開始,故所得的退費為五學期*625=3125。

五、系服退費:系服未收到者若超過半年(從發衣服起算)才拿到衣服須退

給他廠商補償金,若一年拿不到衣服者則退系服費全額與廠商補償金。

第五十八條  會產

一、本會之公有財產,均屬生輔部管理。

二、會產的租借:須向生輔部填寫租借單。

三、租借人:只限本系會員,以學會活動優先。

四、租借理由:只限系上大型活動、班上大型活動(參與人半數以上有繳費)

及學會活動。

五、租借時間:於約定時間歸還,逾期者罰一天50元累計;擅自借給他人

罰500元,遺失或損壞會產者,須賠折舊價(一年折10﹪)。

第五十九條 對於本章程有疑異處,得提請監委會組織條文解釋委員會。

第六 十 條 條文解釋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四位監委以及三位系學會幹部。條文解釋委會

須就其依立法理由書,提出解釋聲明並公告之。

第六十一條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 。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並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

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即刻生效。

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學會組織章程立法理由書

 

壹、前言

 

此次章程草案的擬定,參照了數個校系的章程,並考慮到系上的情況之後,所研擬出來,整部章程總共五十五條,較之前的版本多出了將近兩倍,主要是期待能夠讓這份章程更為完善。

但是因為顧慮到章程之條文簡略,對於將來之適用可能會產生爭議,所以特別另書此立法理由書,對章程之中較為重要之條文,進行解釋,並附上立法之動機與目的,以期將來在條文出現爭議時,有所判斷之依據。

 

貳、本文

 

第八條

會員資格所謂「選修本系為非第一學位者」即是指將本系列為輔修者,這裡將其排除在會於資格之外,除此,則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之學生,不需經過任何申請,都當然為都防系系學會之一員。排除輔修本系者之會員資格,主要目的是因難以期待輔修本系者對本系事務之參與,有相當程度之積極。是以直接排除其為會員之資格。

第九條

本條所列之各項會員權利,只要身為本學會之會員都當然擁有之,不得以任何方法或任何理由限制之。

第十條

本條所列之義務,皆為本會會員所應為之事,其中又以第一項繳交會費最為重要。而未繳會費者,仍應享有第九條所列之各項會員之當然權利,不因此而遭受限制。但未繳會費者,其對系學會所補助之各種款項無法享有之,概系學會所補助之各款項接本於會員所繳之會費所致,未繳會費者,當應無由享有此些補助。

第十二條

本條文對於兩次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因召開時間接近所產生的重疊,其中將上學期第一次會員大會為期中召開,即是為了避免在期末召開時,與下學期第一次在期初召開之大會所產生之重疊。

下學期會員大會定於期末前一個月召開,則是為了避免接近期末考後召開大會會影響到大家讀書的時間,因此,其他大會之召開,也應以避免接近大考為原則。此外,下學期期末之會員大會,必須辦理新舊會長之交接。

第十三條

本條文旨在設立會員大會所能召開之人數門檻,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議,將影響到整個系學會的政策,甚至影響到將來系學會的走向,是以必須要有相當之代表性,使得以做出決議。但為能夠使大會不因人數之問題得以召開之,特設一備案,如大會召開第一次未達人數之門檻,第二次召開時則不再以人數為限,然此為必要時之法,不可以此為常態。

第十五條

本條文係對於臨時大會召開之相關規定,其大會召開之人數門檻仍與普通之會員大會同,但因為臨時會員大會係屬對於一重大緊急事務需做出決議時所招開,而會員對於此大會的召開必以達相當程度之熱切,是以臨時大會之召開不再設未達人數門檻之備案,未達人數之臨時大會即不召開,即使召開所作成之決議因不具代表性而亦不採納。

此外,臨時大會之召開設有三種機制,一為會長主動召開,次為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三則為全體監委三分之一連署,只要此三項機制中之一項達成,會長就必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其中監委得連署召開大會一項,係屬本條文之重心,相較於其他二項,此項機制除了給予監委實質之權利之外,也加強了會員主動召開臨時大會的可能性,只要獲得數位監委連署同意,臨時大會就得以召開。

第十七條

如副會長確定將長期行使會長之職務,在此所指長期行使會長職務包括會長長期無法視事以及會長遭罷免,副會長須於接掌會長一職之後,須在一個月內提請副會長人事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其副會長通過案須達會長副會長選舉法定之人數。

外如會長與副會長皆因故無法視事時,將由監委會比照罷免案通過之效果接管系學會。

第二十三條

此條文之規定,旨在限定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而其任期未定絕對之日期,係在避免新舊交接所產生之空窗期,是以其任期接始於交接之後也結束於交接之時,而期末會員大會係法定之交接之期。

第二十四條

本條文在規定「選舉委員會」之成員,此次草案推翻之前採用班代會兼任選委會之職務之設定,係為避免各班班代因班上事務繁忙而延誤選舉之進行,所以改由以系學會為主導,監委為輔助,所組成之選委會總理選舉之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不得連選得連任之目的在於讓其他會員有服務系學會之機會,其中包括會長副會長皆不得以任何名義參選,如會長不得以副會長名義參選,副會長比照之。

第二十七條

此項條文係為讓會長具有較高之民意基礎,在此設下兩道門檻,投票人數超過會員總數之二分之一,當選人之票數需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此二門檻缺一不可,亦即是當選者即使獲得全部會員六分之一的票數,如投票人數未達二分之一人,則其當選亦無效。

第三 十條

候選人之登記亦必須在投票日兩週前結束,若無人登記參選,則比照第二十九條之辦法,即候選人名單必須在投票日前兩週決定,此為最後之底限,結束登記之時間則依各屆之選委會決定公佈之。

此外,投票日之決定,亦由各屆選委會協調選定之,唯其必須在期末會員大會之前完成選舉,公佈當選人。

第三十二條

此項規定係給予剛上任之會長、副會長有熟悉會務之時間,而不致因不熟悉而被罷免。

第三十三條

此項關於罷免申請書生效之門檻,已包含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門檻,是以罷免申請書生效後,即當然召開會員大會,而不需再經臨時大會召開之連署。

第三十四條

因罷免案而召開之會員大會將不再由會長擔任主席,而改由監委會之主席擔任之。

此外,對於兩週內召開針對罷免案之會員大會之限制,旨在快速的確定會長之去留,以避免因罷免案之拖延影響會內事務之運轉。

第三十五條

「被罷免者」係指會長與副會長及其下之工作團隊,其必須對罷免申請書所陳列之理由做出答辯書提交會員大會,其答辯書提出之時間,在此可解釋為,在會員大會召開前提交,亦即其答辯書之提出最長期限為兩個禮拜,如無提出答辯書,對於罷免議案之進行亦無影響。

第三十六條

此條可延伸解釋為,罷免案審核之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亦需達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否則其決議無效。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通過之後,就直接由原監委接管系學會,並由監委之主席行使系學會會長之職務,且不再補選新任之會長。此項設計旨在避免選舉新任之會長所會導致其任期長短不穩定,無法整體掌握前後系上事務運作之問題,所以直接由原監委會接管至該任期結束,且另外選出新監委以制衡轉為行政部門之原監委。

第五十一條

此所指之「系學會名義」應擴張解釋之,凡以系上各項名義與廠商進行合作所獲之利益,皆屬系學會名義所包括之範圍。

此外,關於此類款項之運用,雖可由該屆系學會自由決定之,但其使用必須合法、適當,且必須使用在系上事務上,亦必須列於決算表之中。

第五十二條

其會計年度次學年為會長、副會長交接後從新生入學至該學年結束。

第五十三條

監委之任期與「法定」會長任期同,意指監委並不因會長之去留而影響其任期,亦即其任期始於會長交接後,結束於會長交接之時。此外亦不限制其連任。

此外,會長遭罷免,由監委接管系學會事務時,為當然失其監委身分。

第六十一條

條文解釋委員會係對產生爭議之條文進行解釋,而其解釋之依據除探查當時之情況之外,亦必須參照本理由書,循最初立法之目的做出洽當之解釋。

且其解釋必須做出解釋書公佈,並留下書面資料,以便往後參照。

第六十二條

所謂類推適用,即重大議案之決議,必須經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出,且必須附上理由書,後需經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四分之三停一方得通過。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