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桃園獅子青年服務團組織章程

 

(2024.03.31 最新修訂版)

 

第一章  定名

本團定名為「銘傳桃園獅子青年服務團」,簡稱「獅青團」,團址設於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5號。

本團為服務性社團。優先聘請本校師長擔任指(輔)導老師,給予指導並提供舉辦活動資源,以利未來團務發展。

 

 

第二章  宗旨及目標

師青團之宗旨在於提供機會給本校在學學生,藉著加入獅青團服務機會,提升其知識、技能與個人之經驗成長,進而為社區提供實質服務,發揚人類博愛的精神,達到提倡大同世界裡想為最終目的。創立的宗旨有五大項:

  1. 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的精神。
  2. 增進國際友好關係。
  3. 尊重自由,啟發智慧。
  4. 提倡社會福利。
  5. 促進國家安全。

獅青團在獅友前輩的努力下,孕育出獅子精神和宗旨,經過獅友們不斷的提供與闡釋,有完善與明確的說明,有具體六項目標:

  1. 增進國際了解,促進世界大同。
  2. 宏揚仁政理論,培育優秀公民。
  3. 關懷社會福祉,恪守道德規範。
  4. 加強會際交流,鞏固獅子友誼。
  5. 熱心討論公益,勿涉政教爭議。
  6. 不求個人利益,提升工商水準。

獅子精神是運用集體智慧造福人群,獅友們只要盡義務,沒有權利,職務越重要,所貢獻多。

 

 

第三章  輔導

1. 本團由國際獅子會300-G2區指定地區獅子會為輔導母會,並指派認證教師輔導會務,指導本團的活動與盡支援本團之責任。

2. 獅青團舉辦各項活動應邀請輔導母會與認證教師參與。

 

第四章  團員資格

1、 凡本校全部之學生,在校期間辦理報名手續,不須繳納團費,即可取得本團「正式團員」之資格。

2.、團員的權利為:

(1) 得參與本團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使用本團的所有資源、用品。

(2) 得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與發言權。

(3) 得被聘為幹部。

3、團員的義務為:

(1) 須遵守章程及決議並發揚宗旨。

(2) 須完成本團所交付的工作與職務。

(3) 須維護本團所有的資源及團辦的清潔。

4、團員的團籍資格於下述原因下可予終止:

(1) 畢業或因故喪失本校學籍時。

(2) 嚴重違反校規或有違獅子精神時。

(3) 由本團全體團員2/3以上投票通過時。

5、社員懲處:

社員違反本社章程或領導內閣決議時,經領導內閣通過懲處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社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領導內閣決議予以除名。

 

 

第五章  會議

1. 本團應依照細則規定,每週至少要在便利團員之時間及地點聚會一次。

2. 理事會應依照細則規定開會。

3. 國際獅子規定每個輔導獅子社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社員,每月至少一次參加該社的獅子青年服務團的集會。

4. 遇有假日或休假,團之例會或理事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取消,但通知輔導社及地區獅子青年服務團代表。

5. 團之例會與理事會會議之紀錄應於每次會議後三週之內送交輔導社之青年服務團委員會主委。

 

 

第六章  職員與理事

1. 本團之職員應包含團長一人、副團長兩人、總務一人及細則所規定之若干額外職員。

2. 本國之管理主體為理事會,應由團長、前任團長、副團長、秘書、會計及由本國訂定相當人數之其他理事所組成。所有理事皆由恪守團章團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與團的所有決定、政策及行動都必須符合本章程及國際獅子與其成員所訂定的政策。

3. 本團如以大學為基礎,必須遵守大學有關當局所訂定的關於學生組織與課外活動之規定與政策。

4. 理事會對所有職員籍委員會應有總支配權,並得依據正當理由宣布任何職位出缺。理事會在所有職員與所有委員會行動管轄之外,另設一訴願委員會。

5. 職員和理事之選舉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舉行,其方法應符合當地之習俗及程序,但無論如何,選舉應需要有恪守團章團員大部分之出席。所有獅子青年服務團之團長與地區代表在任內如達到卅歲,得以擔任前代前任團長及前任地區代表之身分延長團籍一年,以維繫領導之持續性。所有職位及理事之任期為一年。除非獲得國際獅子書面許可,不得訂立少於一年之任期之規定。

6. 所有即將就任之獅子青年服務團之職員、理事及各委員會主委應接受地區青年服務團委員會(由獅子青年服務團團員組成)與國際獅子地區青年服務團委員會(由獅子社員組成)聯合舉辦之領導能力訓練。

 

 

第七章  活動及計劃

1.就第三章第一節之範圍內;本團應負責企劃、組織、籌劃財源與辦理本身之活動,並應為此提供所需之金錢、人力及創意性的構想,而例會固定舉行二十四次,如有不足者以活動補足且無流會制度,OB之後第一年仍通知例會。

2.如果有些計劃活動是與其他組織合辦的,則應與此等其他組織分擔此等責任。

3.在本團之活動中,每年至少要舉辦二項主要服務計劃,其中一項是為社區服務,另一項則是促進國際瞭解。每項服務活動都應有團內全體團員或大部分團員之參加。

4.本團應為團員們提供一個職業發展計劃。

5.本團應負責籌措執行其計劃所需之經費,不得請求或接受輔導社偶然或臨時財務幫助以外之經費支援,亦不得向輔導社以外之獅子社或其他獅子青年服務團作經常性之請求,亦不得毫無回報服務地向社區之個人、商家或機構請求財務協助。所有為服務計劃所籌措之經費必須用於該項服務目的上。

 

 

第八章  委員會

1.本團細則中應規定設立下列常設委員會:團務服務、國際服務、社區服務、職業發展、財務以及問為必須或便於管理團務之其他常設委員會。

2.團長經過理事會之同意,可指派他認為必要的特別委員會,指派時說明其職責。所有這類特別委員會在其職責完成時即行終止,或由原指派團長解聘而終止,或在原指派團長任期結束時終止,視何項原因發生於先而定。

 

 

第九章  章程與細則之遵守

本團每一團員在其接受為團員時,即視為以接受獅子青年服務團宗旨與目標中所定之原則,並同意服從本團之章程與細則,並因之享有本團的一切權利。任何團員不得藉辭因未收到本團章程與細則之文件而脫節遵守之責。

 

 

第十章  細則

本團應採用「模範獅子青年服務團細則」以及為便利團務管理所通過與章程並無抵觸之修正條款。此種修正必須按照「模範獅子青年服務團細則」中之修正程序通過方始有效。

 

 

第十一章  獅子青年服務團團徽

1.獅子青年服務團之團徽僅可發給團員專用,以保障其獨有之權益。每一個團員在身為團員期間皆有佩帶此徽章或以莊嚴適當的方式展示此一獅子青年服務團徽章。團員終止團員資格或本團結束時,此項權利即須終止。

2.個別的青年服務團團員展示徽章時,得使此徽章而附帶更進一步的資訊。當徽章用來代表一個獅子青年服務團時,該團的名稱應與徽章一起出現。

 

 

第十二章  團之持續期間

本團依照本規章之條款及國際獅子會所訂定有關獅子青年服務團之政策行事並繼續存在,直到因下列原因而終止:(a)本團自行決定與決議終止。(b)輔導獅子社在地區總監及地區獅子青年服務團代表協商後,撤銷輔導關係。(c)因未能遵照本章程行事或因其他原因被國際獅子會終止。本團終止後,所有獅子青年服務團之名及團徽之權利即權益,應由本團及團員個別一致予以放棄。

 

 

第十三章  行政管理

本章程僅能由國際獅子理事會與以修正。所有經由國際獅子理事會對「模範獅子青年服務團章程」所作之修正,自動更正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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