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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中文名稱為銘傳大學禪學社,英文名稱為MCU Chan Club。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以培養大學生「禪」的精神,藉由每週的禪修課程及舉辦各項活動,建立學生自信與能力,並擁有一個健康的身體、充實的心靈、快樂的人生,除了學習課業上的知識智能之外,還能懂得開發每個人本自具足的愛心與智慧,培育新一代的禪行領袖。

第三條  本社之信念為轉變銘傳校園『校園淨土』,讓更多師生能夠來接觸禪的真善美,找到生命價值並且利益他人。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立於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第二章 社員

第一條  基本社員-凡銘傳大學學生均得申請成為本社基本社員。

第二條  本社成員以銘傳大學各系學生入社後始為社員。

     第一款  所謂"入社"乃指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並繳交社費者。

     第二款  每年必須重新確定社員人數與基本資料。

第三條 本社社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列各款:

     第一款 出席社員大會。

     第二款 行使選舉及罷免、表決、建議等權利。

     第三款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第四款 使用本社各項資源。

     第五款  社員大會休會期間有向本社建議及質詢之權。

第四條 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列各款:

     第一款 參加本社活動及繳納社費。

     第二款 宣揚本社宗旨及恪遵本社規章。

     第三款  遵守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

     第四款  維護本社之榮譽。

     第五款  出席社員大會(若無故缺席,視同放棄)。

     第六款  協助本社社務之執行 --- 含寒暑假之營隊活動。

     第七款  參與學期中之社團活動及社團之上課。

     第八款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條 本社設社長及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大會選舉產出,資格為本社社員。

第二條 社長下設行政,生活,美宣,場務,總務等五組,各設一位組長,各組組長由社長提名經投票同意後,由社長公佈之。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之權利機關,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如下列各款:

     第一款  選舉、罷免社長。

     第二款  修改本社各項規章。

     第三款  複決幹事會之決議暨監督社務之執行。

第三條 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常會,開會額數為應到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四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每學期至少各一次),開會時間和地點由社長負責,並應於開會前二週通知所有社員,社長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之當然主席。

 

第五章 指導老師(輔導員)

第一條  指導老師為經世界領袖教育基金會認證,可到各校禪學社、領袖社之師資群。

第二條  本社另設社團輔導員。

     第一款  監督本社各項決議及活動之執行。

     第二款  解釋組織章程之疑義。

     第三款  社長資格之審核與認定。

     第四款  審核會員之獎敘。

第三條  輔導員為本社歷屆指導老師。

第四條  輔導員之權力與義務

     第一款  出席社員大會,享有發言、質詢、建議權,有在學之限制。

     第二款  接受社員檢舉社務決議、活動執行不當之提案。

     第三款  若社務決議、活動執行不當時,可逕行調查。

     第四款  選舉社長、副社長。

     第五款  罷免社長、副社長。

     第六款  輔導員決議時,須有當期社長及副社長在場。

 

第六章 工作職掌表

第一條  社長之工作職掌如下

     第一款  總籌社務,為本社實際負責人。

     第二款  對外代表本社。

     第三款  公文經費申請。

     第四款  對內負責與上級長官交涉。

     第五款  指揮社務運作。

     第六款  協調各組之運作。

     第七款  指導下任社長。

     第八款  當社務運作有重大困難時,有權作適當之處分,唯此處分須在下次社員大會中追認,若出席社員半數以上反對時,此處分立即消失。

第二條  副社長之工作職掌如下

     第一款  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當社長因故缺席或不在,視為代理社長。協調各組之運作。

第三條  行政組之工作職掌如下

     第一款  社內文書處理。

     第二款  製作會議記錄及檔案。

     第三款  行事曆之製作

     第四款  開會通知之寄發。

     第五款  製作社訊及通訊錄。

     第六款  文書、檔案管理之研習、傳承。

第四條  美宣組之工作職掌如下

     第一款  活動所需之廣告宣傳及美宣之製作。

     第二款  製作海報資料。

     第三款  美宣之研習與傳承。

第五條  場務組之工作職掌如下

     第一款  社團器材之採購及保管。

     第二款  編寫社團器材之清冊。

     第三款  錦旗、徽章、社服之製作。

     第四款  器材之搬運。

     第五款  器材知識之研習、傳承。

第六條  總務組之工作職掌如下

     第一款  帳目管理收支。

     第二款  製作帳目清冊。

     第三款  收據之整理。

     第四款  帳目管理及帳目製作之研習、傳承。

第七條  生活組之工作職掌如下

     第一款  準備社課報到及接待

     第二款  預備社課後凝聚的點心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一條  凡本社社員方具投票權。

第二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為本社大二之社員並經常參加本社活動達一年以上。

第三條  社長由社員和顧問組共同選舉出。

第四條  社長之罷免

     第一款  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召開社員大會,經顧問組同意後,會議由行政長召開。需有社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罷免之。

     第二款  社長職缺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五條  幹部候選人資格(除社長外)為熱心參與本社活動為一年以上。

第六條  各組組長之罷免

     第一款  各組乃指"行政、課程、活動、美宣、公關、場務、總務、生活"。

     第二款  經正期幹部開會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且出席人數須佔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使通過罷免案。

     第三款  遭罷免之職缺,由社長遴選社員代理。如該組有兩個組長或以上,則不另行補選。

 

第八章    任期

第一條  每屆社長、副社長任期以一年為限。

第二條  其他幹部任期以一年為限。

 

第九章 經費

第一條  凡本社正式社員,入社時須繳基本常費,其費額由各屆幹部決議定之。

第二條 本社得接受學校及有關單位之經費補助,如有需要並對外籌募經費。

第三條 本社經費之會計、預算、結算,由總務組在學期初、末向社員大會提出會計報告並徵得預算及決算之同意。

第四條  可向學員收取活動報名費。

第五條  如活動經費不足時,可向社員酌收食宿費用。

第六條  活動之結餘應納入社庫。

第七條  社費嚴禁用於不正當之吃喝玩樂之用。違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後開除社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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