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壹、總則
一、依據:九十年五月經行政會議通過暨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本校外宿生輔導要點訂定。
二、本團定名為「銘傳大學學生賃居生服務社」,設於桃園,以下簡稱本社。
三、為保障賃居生合法權益,執行賃居訪視、服務,協助解決賃居糾紛為目的訂定本章程。
貳、組織與職權
一、賃居生涵蓋範圍:除校內住宿生、居住自宅或親屬外均為其涵蓋之範圍,亦為本團招募之對象。
二、各校區業務承辦人為指導老師,協助推展並輔導本社之工作。
三、幹部產生方式與任期:
(一)本社設社長1人、副社長2-4人、生活組、美宣組、總務組、公關組、活動組、文書組、資訊組等組,本社幹部架構圖如附表。
(二)社長、副社長須為本校2年級以上之賃居生,具服務熱忱,不分國籍、性別。於每學年學期結束前完成改選,由本社新任之管理幹部群投票推選,以得票數最高者擔任社長,次高者擔任副社長;或由指導老師依管理幹部表現擇優選派, 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一次。
四、社長職責:
(一)對內主持社務、對外代表本社,綜理有關賃居生業務之推展,為學校與賃居生之溝通橋樑,並執行賃居生服務工作。
(二)必須參與各項會議及活動。
(三)監督、指揮各項活動的進行。
(四)在本校賃居生業務主管單位輔導下,協助推動賃居生業務 。
五、社長之罷免須經正式提案,並獲全體社員人數三分之ㄧ連署,並經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表決通過,始可重新推選。
六、社長因故出缺時,由第一副社長遞補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七、本社幹部失職時,由社長召會研處並呈報宿舍業務主管單位核備。
八、本社得設榮譽職顧問,由前任社長、副社長聘任之。
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參加本社社員會議。
二、義務擔任本團幹部。
三、按時出席學校及本社安排之各類訓練課程。
四、參與並配合本社舉辦之各項聯誼活動。
五、參與租屋服務隊服務工作。(服務時間列義工時數)
六、年度依執行成效辦理議獎。
肆、會議
一、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每學期定期召開;另視臨時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團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
三、每學期期初由社長召開幹部座談會一次,邀請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列席與會。
四、社員大會各項會議決議事項與學校規定牴觸者無效。
伍、附則
一、本會經費來源:由學輔經費、學務處預算及社費編列補助。
二、社長得於期末提交服務熱心之社員及良好績效之幹部名單,提出敘獎並頒發幹部服務證明。
三、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