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私立銘傳大學羽球社組織章程

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九次幹部會議通過實施             

新增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一次幹部會議初稿                 

新增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

二次幹部會議副稿                  

  •      總則
    •  本章程係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訂定

之。

  •  本社定名為私立銘傳大學羽球社〈以下簡稱本社〉。
  •  本社宗旨為提升同學運動興趣,發展基本體能,培養團體合作

之精神並弘揚文武合一教育之目的,使校內羽球風氣普為提升,進而達到銘傳羽球一家親的目標

  •  本社地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銘傳大學〉。

 

  •      組織

第五條    社團活動之籌備,須由社長、副社長與活動長共同完成與推動。

第六條   本社之幹部由社長當選人採責任內閣制,各幹部由社長與前

任幹部遴選之。

第七條   本社社長及副社長各一人,社長總理社務,召集社團會議並對外代表本社;副社長協助社長襄理社務並於社長因故無法執行社務時,代理社長。

第八條   社長及副社長以下設三組幹部,各組皆設幹部若干人,其編組及職責如左:

  • 總務│負責經費之收支與管理以及各項財務憑證之整理建檔,並於活動結束時公開帳目,張貼於社內與網站並加密。
  • 秘書│負責擔任會議之記錄,同時負責社團美宣及文宣檔案資料管理。
  • 活動長│負責各活動之籌備計畫並協助活動之推廣及參加期初社團場協會議。
  • 資攝長│成果報告書應留電子檔與書面檔。
  • 顧問│分為在校生與非在校生,在校生須出席期初與期末大會、行前會與檢討會。非在校生則以盡量出席為原則。

第九條   指導老師監督及指導本社之活動。

第十條   本社得聘請歷屆幹部為顧問,輔導本屆幹部處裡社務,並得列席會議,提出異議。

  •      社員

第十一條 凡本校同學,對羽球運動有興趣者,經申請(申請時間為社團招

生週開始到公開賽結束)並繳交社費(一學期繳交乙次)後,皆可成為本社之社員。

第十二條 社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 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
  • 社員得對本社提出建議,並可請求本社有關羽球運動之協

助。

第十三條 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 繳納社費。
  • 遵守本社章程。
  • 遵守會意之決議事項。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不履行義務則視同喪失社員資格。

 

  •      選舉

第十五條 本社應於每學年度之下學期遵照學校頒發之改選社團幹部之時

間、辦法、參與競選之資格等有關事項辦理選舉。

 

  •      社長

第十六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

  • 候選人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必須在六十八分以上。
  • 其操行分數必須在七十分以上。
  • 競選前一學期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 上列應依學校當學期之行政規定為基準)。
  • 需符合一年的羽球社社員資格。

第十七條 社長經前任幹部與社長推派,再由下任社長與現任幹部群挑選

出其餘幹部。而每任社長需接任下任副社長以承擔輔佐及傳承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社幹部任期均為一學年,自本屆幹部交接至下屆幹部;社長

在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學會之負責人或幹部,且不得連選連任。

 

  •      會議

第十九條 本社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由社長召開一次期初及期末社員

大會。

第廿條    本社幹部會議應於活動前後一週內開行前會及檢討會,會議成

員包括社員及幹部,討論活動之各項檢討;令社長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      刊物

第廿一條 為促進新生與本社間溝通,本社可依據學生社團出版物輔導

暨評閱辦法,於新學期開始透過課指組發行之學生社團手冊宣傳。

 

  •      經費

第廿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社員繳交之社費及學校學生社團之經費補

助。

第廿三條 為支持本社各項活動之推動,社員於每學期初繳納社費乙

次,金額按社團預算由本社訂定之。

第廿四條 本社運用經費時,為求帳目清楚,須列出收支明細表,並定

期公布帳目清單。

 

  •      網站管理

第廿四條 社團網站管理者,應由副社長擔任,並由眾幹部成立共同作

者一同經營,但歷屆經營者之權力不得剝奪。

第廿五條 資社長有權利獲得帳號密碼,上傳影片及照片。

第廿六條 如有發現不適當網站管理者,由社長收回其權力,並另行指

派網站管理者,但如發現共同作者不適任,則由社長經幹部會議後,剝奪其權力。

 

  •      附則

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社團會議表決通過,報請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公

佈實施。

第廿八條 本章程須於每學年初重新公告,社員可於學年度中,向本社

提出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須經幹部會議通過,始屬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屬柔性章程。凡依事實需要,得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

並經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共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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