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桃園銘傳大學木吉他社 111 學年度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期初社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30 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桃園銘傳木吉他社」。(以下簡稱本社為木吉他社)。

第二條   本社以「學習、成長與服務」為宗旨,以推廣木吉他,提高同學對木吉他社的認識與興趣,以及達到增進社員之間以及幹部               間友誼的目的,進而培養同學對團體生活的體認及經驗,建立良好的群我關係,亦會發揚不畏艱辛的精神,積極參與任何表               演及服務性活動。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 本社社長一員、副社長一員,並敦聘指導老師一員。

第五條 前任社長為顧問,其當屆幹部有疑問皆可與其提問及討論。

第六條 本社幹部設有文書組、總務組、器材組、美宣組、教學組、公關組、活動組,及社長、副社長領導社團,其選任方式於期末當屆幹部開會討論投票決議之。

第七條 各組別之幹部職務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總務全盤事宜,擬定或修改其組織章程、督導各組落實推動本社各項事務、定期召開幹部會                                 議。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各項事務及指導各組執行工作,社長因故無法處理事務時,由副社長代行社長之職。

                     三、文書組:負責會議記錄、課程紀錄,各表格管理。

四、總務組:分為會計及出納會計負責管理經費支出和收入,整合帳目並定期公布社費使用狀況。出納負責核銷社團支          出之費用帳目。

五、器材組:負責管理本社之器材,以及紀錄器材出借之狀況。

六、美宣組:負責活動場地布置及材料,以及各輸出品設計及印製。

七、教學組:負責社團課程教學,須備課及提早討論幹部教學課程其內容。

八、公關組:負責聯絡外校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以及對外宣傳之事宜。

九、活動組:負責協助會簽公文。

第八條 選舉罷免條例:

一、 在學期結束前兩個月進行選舉,選任下一屆幹部。

二、 發放意願單至各社員,填寫意願,擇期舉辦面試,面試將分為兩部分:個人特質了解、職位問答。

三、 前任幹部於面試結束後,會議討論並選出下一任幹部。

四、 於面試兩週後公布名單,並開始培訓、交接。

五、 選任幹部後,除健康因素及學業因素(例:社長學業成績低於 2/3),皆不得無故卸任。

六、 本幹部如有以下情形,得以罷免該幹部: (一) 怠忽職守,經長期勸阻屢勸不聽。(二) 不尊重其他幹部,並使用言          語暴力(三) 不良行為屢勸不聽。(四) 濫用社費、捲款逃逸。

七、 罷免會議舉辦須 2/3 以上幹部到場,罷免投票須 2/3 以上同意才得以罷免該幹部。

第三章 會議

第九條     幹部大會之決議,需幹部 2/3 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2/3 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社團退其社員或幹部之罷免。

(三)     社長、副社長之罷免。

(四)     活動內容爭議或修改。

(五)     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本社幹部會議由社長、副社長及各組幹部組織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幹部會議決議之事項。

二、決定社團工作及活動內容執行事宜。

三、擬定每學期社團工作及活動計劃。

第四章 幹部

第十一條          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執行之機構,每學期定期召開幹部會議,必要時可舉行臨時會議 :

一、定期幹部會議召開之時間:

  1. 每學期於活動日期前一天需開其活動行前會。
  2. 於每週一 18:00 開社課行前會、例會二、會議內容如下:

(1)制定、修訂本社之組織章程。(2)討論各項社務及處理決策。

  1. 決議各項社務及處理決策,活動分配及執行內容。

第十二條              本社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有出席會議、發言、表決、選舉及參加本社之一切活動。

二、義務:

  1. 遵守本社決議交辦事項及例行之一切活動(包括校內、 校外之服務工作皆屬義務服務)
  2. 各幹部皆務必完成其擔負職位之義務。

第五章 社員資格

第十三條          凡對木吉他有興趣及有熱心學習之同學,繳交社費後均可參加本社。

第十四條        本社員如有以下情形,得開除該社員之資格:

  1. 蓄意破壞社辦內之任何器材。
  2. 未經木吉他社之幹部許可及登記,自動拿取社辦任何器材或擅自進入社辦。(3)上社課未專心學習,恣意干擾一旁專心聽課之同學。第 1、2 次皆為勸

導,第 3 次為開除社籍。

 

第六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七章 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並執行。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社組織章程。(二)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二 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 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部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二十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並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註:亦可一學期改選一次,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費收入:

於每年度暑期開學後的社團博覽週內填寫報名表入社大一、大二及大三收社費新台幣佰元整,大四生、交換學生及碩士生只需繳交新台幣肆佰元。

日後報名參加社費大一、大二及大三收社費,大四、交換學生及碩士生與社博週收費相同。

  1. 社費繳交須知:

社費繳交一次往後學期無須再繳交,學期不超過 1/3,採取全額退費;上課時間介於 1/3~2/3 之間,採取半額退費;超過 2/3 以上即不退費,如因違反章程相關之規定,被剝除其社員身份,亦不退費。

  1. 學校補助
  2. 學校學生自治會費補助。
  3. 其他收入。(如拉取廠商贊助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     前條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應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九章 社產

第二十三條     凡本社之社產皆為本社所有,未經幹部允違同意者,均不得借用。

第二十四條    社產之使用優先以教學或演出使用。

第二十五條     社產來源:

(1)社產自行購買。

(2)他人或團體捐贈。(3)校方備品申請。

第二十六條     借用原則:

  1. 對象:部分社產詳閱«器材租借使用規範»。
  2. 需押其證件。(若需外借至其他處,則須向社長、副社長告知。如可外借, 須向器材組或幹部登記且押其證件。)
  3. 如出借之器材損壞,得按章程之規定,償付損壞器材之費用。

 

第十章 章程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組織章程之修訂,由幹部討論後,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需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始通過之。若不克召開大會,得於期初期末大會追認。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第三十條            社團活動時間、地點及相關事項:

(1)每週二、四 18:30~20:30 為社團課程時間。

(2)活動地點:以社課宣傳、Facebook 粉專輯社團 Po 文、及海報公告為主。

       (3)於社課或活動因故無法出席,需提早向社長及副社長

說明及告知。

       (4)其他事項一切依章程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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